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6-0005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5〕196号
成文日期 2025-12-15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6-0005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5〕196号
成文日期 2025-12-15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6 15:5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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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部、委、办、厅、局:

为加强博士后平台建设,规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聚集、培养、储备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重要作用,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具备一定条件的,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且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经专家组论证评议后予以备案,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进行创新实践的自治区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和功能是,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人才和科研优势,围绕基地设立单位的科研、技术和管理等课题,发挥博士后和合作导师作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通过博士后联合培养、联合使用模式,提高基地设立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实现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

  第四条  基地设立与管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统筹规划、服务发展、优势互补、动态管理、稳步推进、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综合管理全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基地论证评议、备案、评估、退出等工作,负责办理博士后进出基地手续。

  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基地的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和服务保障。

  第六条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基地的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基地发展规划、配套支持政策,承担辖区内基地设立申报、评估等具体事宜,指导、协助基地做好博士后招收工作,支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博士后工作站。

  第七条  设立基地的单位承担博士后培养、管理、服务的主体责任,应明确博士后管理机构,制定博士后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保障博士后工作、生活及科研经费,加强全过程管理;综合协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基地合作具体事宜,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立专家学术委员会,强化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把关作用。

  第八条  与基地建立合作关系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根据与基地的协议,提供合作导师和科研支持,协助基地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制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配合做好博士后进出基地、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基地的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为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运行或经营状况良好。

  (二)设有专门的科学研究开发机构,具备较好的科学研究开发条件。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四)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达成代为招收合作意向,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

  (五)重视博士后工作,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薪酬待遇不低于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C档标准。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设立: 

(一)建有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新兴产业创新中心、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内蒙古实验室等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自治区级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三)近五年荣获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科技“突围”工程揭榜挂帅项目。

(四)近三年入选上市公司市值500强、中华全国工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制造业500强”等国内外知名榜单企业。

(五)农畜产品加工、新能源等自治区重点产业或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战略新兴产业中具有较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

(六)建有院士工作站且运行状况良好。

(七)“英才兴蒙”工程五类以上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

    第十一条  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一)申请设立基地的单位向所在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区企事业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本级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二)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单位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综合考察,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论证评议,评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文公布。  

基地设立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和培养

  第十二条  基地依托区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拟招收人员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的相关规定。基地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一)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签订合作协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向基地推荐契合研究课题及培养方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基地提出研究课题及培养方向,与已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达成进基地意向,对接可合作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入基地:

  (一)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三方达成一致意向,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二)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进站手续,进站手续办理完毕后,于三个月内将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四条  设立基地的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至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基地后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基地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五条  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基地应向其合作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聘请一名合作导师,并在本单位指定一名合作导师。基地应落实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第十六条  基地可根据科研项目需求,委派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内外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参加学术会议、挂职等活动。博士后派出时间由基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设立基地的单位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共同负责考核。基地应建立健全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细化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和出基地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考核奖惩等具体管理办法。基地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基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时,要注重衡量其在专利、发明、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成果,重点考察其完成重大基础研究、破解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成果转化、承担重大项目、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业绩和贡献。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后,应当向基地提交科研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组织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做好出基地相关工作,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出基地手续。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的经费以设立基地单位投入为主,自治区和各盟市依据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基地所在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大对基地的支持投入力度,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享受基地设立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设立基地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层次科研人员的标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福利待遇等按协议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就业实行双向选择,鼓励留在设立基地的单位工作,也可另选其他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征集、开发高质量工作岗位,做好对接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站期间满足“获选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条件之一的,出站后留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推荐,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事业单位可以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首次聘用岗位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设立单位应对其予以退出基地处理:

    (一)进入基地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入基地资格的。

    (三)中期考核或出基地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基地手续或在基地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应予以退出基地的情形。

    退出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自治区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基地获批备案后,连续2年无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基地备案,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设立。基地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其基地资格自动注销,并补齐设站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设立基地的单位应根据考核评估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自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台账和信息资料。对在评估检查及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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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6-0005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5〕196号
成文日期 2025-12-15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6 15:5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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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部、委、办、厅、局:为加强博士后平台建设,规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聚集、培养、储备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重要作用,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具备一定条件的,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且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经专家组论证评议后予以备案,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进行创新实践的自治区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和功能是,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人才和科研优势,围绕基地设立单位的科研、技术和管理等课题,发挥博士后和合作导师作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通过博士后联合培养、联合使用模式,提高基地设立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实现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  第四条  基地设立与管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统筹规划、服务发展、优势互补、动态管理、稳步推进、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综合管理全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基地论证评议、备案、评估、退出等工作,负责办理博士后进出基地手续。  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基地的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和服务保障。  第六条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基地的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基地发展规划、配套支持政策,承担辖区内基地设立申报、评估等具体事宜,指导、协助基地做好博士后招收工作,支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博士后工作站。  第七条  设立基地的单位承担博士后培养、管理、服务的主体责任,应明确博士后管理机构,制定博士后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保障博士后工作、生活及科研经费,加强全过程管理;综合协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基地合作具体事宜,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立专家学术委员会,强化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把关作用。  第八条  与基地建立合作关系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根据与基地的协议,提供合作导师和科研支持,协助基地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制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配合做好博士后进出基地、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基地的设立第九条  申请设立为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运行或经营状况良好。  (二)设有专门的科学研究开发机构,具备较好的科学研究开发条件。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四)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达成代为招收合作意向,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  (五)重视博士后工作,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薪酬待遇不低于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C档标准。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设立: (一)建有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新兴产业创新中心、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内蒙古实验室等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自治区级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三)近五年荣获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科技“突围”工程揭榜挂帅项目。(四)近三年入选上市公司市值500强、中华全国工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制造业500强”等国内外知名榜单企业。(五)农畜产品加工、新能源等自治区重点产业或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战略新兴产业中具有较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六)建有院士工作站且运行状况良好。(七)“英才兴蒙”工程五类以上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    第十一条  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一)申请设立基地的单位向所在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区企事业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本级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二)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单位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综合考察,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论证评议,评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文公布。  基地设立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和培养  第十二条  基地依托区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拟招收人员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的相关规定。基地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一)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签订合作协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向基地推荐契合研究课题及培养方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基地提出研究课题及培养方向,与已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达成进基地意向,对接可合作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入基地:  (一)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三方达成一致意向,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二)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进站手续,进站手续办理完毕后,于三个月内将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第十四条  设立基地的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至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基地后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基地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五条  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基地应向其合作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聘请一名合作导师,并在本单位指定一名合作导师。基地应落实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第十六条  基地可根据科研项目需求,委派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内外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参加学术会议、挂职等活动。博士后派出时间由基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设立基地的单位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共同负责考核。基地应建立健全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细化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和出基地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考核奖惩等具体管理办法。基地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基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时,要注重衡量其在专利、发明、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成果,重点考察其完成重大基础研究、破解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成果转化、承担重大项目、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业绩和贡献。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后,应当向基地提交科研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组织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做好出基地相关工作,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出基地手续。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的经费以设立基地单位投入为主,自治区和各盟市依据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基地所在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大对基地的支持投入力度,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享受基地设立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设立基地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层次科研人员的标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福利待遇等按协议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就业实行双向选择,鼓励留在设立基地的单位工作,也可另选其他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征集、开发高质量工作岗位,做好对接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站期间满足“获选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条件之一的,出站后留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推荐,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事业单位可以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首次聘用岗位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设立单位应对其予以退出基地处理:    (一)进入基地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入基地资格的。    (三)中期考核或出基地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基地手续或在基地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应予以退出基地的情形。    退出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自治区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基地获批备案后,连续2年无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基地备案,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设立。基地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其基地资格自动注销,并补齐设站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设立基地的单位应根据考核评估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自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台账和信息资料。对在评估检查及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部、委、办、厅、局:

为加强博士后平台建设,规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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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聚集、培养、储备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重要作用,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具备一定条件的,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且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经专家组论证评议后予以备案,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进行创新实践的自治区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和功能是,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人才和科研优势,围绕基地设立单位的科研、技术和管理等课题,发挥博士后和合作导师作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通过博士后联合培养、联合使用模式,提高基地设立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实现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

  第四条  基地设立与管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统筹规划、服务发展、优势互补、动态管理、稳步推进、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综合管理全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基地论证评议、备案、评估、退出等工作,负责办理博士后进出基地手续。

  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基地的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和服务保障。

  第六条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基地的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基地发展规划、配套支持政策,承担辖区内基地设立申报、评估等具体事宜,指导、协助基地做好博士后招收工作,支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博士后工作站。

  第七条  设立基地的单位承担博士后培养、管理、服务的主体责任,应明确博士后管理机构,制定博士后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保障博士后工作、生活及科研经费,加强全过程管理;综合协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基地合作具体事宜,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立专家学术委员会,强化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把关作用。

  第八条  与基地建立合作关系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根据与基地的协议,提供合作导师和科研支持,协助基地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制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配合做好博士后进出基地、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基地的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为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运行或经营状况良好。

  (二)设有专门的科学研究开发机构,具备较好的科学研究开发条件。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四)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达成代为招收合作意向,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

  (五)重视博士后工作,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薪酬待遇不低于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C档标准。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设立: 

(一)建有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新兴产业创新中心、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内蒙古实验室等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自治区级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三)近五年荣获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科技“突围”工程揭榜挂帅项目。

(四)近三年入选上市公司市值500强、中华全国工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制造业500强”等国内外知名榜单企业。

(五)农畜产品加工、新能源等自治区重点产业或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战略新兴产业中具有较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

(六)建有院士工作站且运行状况良好。

(七)“英才兴蒙”工程五类以上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

    第十一条  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一)申请设立基地的单位向所在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区企事业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本级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二)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单位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综合考察,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论证评议,评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文公布。  

基地设立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和培养

  第十二条  基地依托区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拟招收人员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的相关规定。基地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一)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签订合作协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向基地推荐契合研究课题及培养方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基地提出研究课题及培养方向,与已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达成进基地意向,对接可合作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入基地:

  (一)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三方达成一致意向,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二)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进站手续,进站手续办理完毕后,于三个月内将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四条  设立基地的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至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基地后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基地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五条  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基地应向其合作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聘请一名合作导师,并在本单位指定一名合作导师。基地应落实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第十六条  基地可根据科研项目需求,委派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内外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参加学术会议、挂职等活动。博士后派出时间由基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设立基地的单位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共同负责考核。基地应建立健全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细化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和出基地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考核奖惩等具体管理办法。基地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基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时,要注重衡量其在专利、发明、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成果,重点考察其完成重大基础研究、破解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成果转化、承担重大项目、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业绩和贡献。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后,应当向基地提交科研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组织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做好出基地相关工作,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出基地手续。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的经费以设立基地单位投入为主,自治区和各盟市依据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基地所在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大对基地的支持投入力度,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享受基地设立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设立基地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层次科研人员的标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福利待遇等按协议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就业实行双向选择,鼓励留在设立基地的单位工作,也可另选其他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征集、开发高质量工作岗位,做好对接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站期间满足“获选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条件之一的,出站后留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推荐,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事业单位可以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首次聘用岗位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设立单位应对其予以退出基地处理:

    (一)进入基地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入基地资格的。

    (三)中期考核或出基地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基地手续或在基地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应予以退出基地的情形。

    退出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自治区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基地获批备案后,连续2年无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基地备案,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设立。基地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其基地资格自动注销,并补齐设站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设立基地的单位应根据考核评估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自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台账和信息资料。对在评估检查及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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