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组织部、教育局、财政局、水利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团委: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以下简称“社区民生”)计划的实施管理,切实维护“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实施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人员是指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统一公开招募,在基层主要从事支教、支农(支牧、支林、支水)、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相关领域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民生人员是指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区民生计划统一公开招募,在基层主要从事就业、社会保险、劳动权益维护等民生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实施管理工作是指征集服务单位和岗位、组织选拔招募、服务期内日常管理和考核、期满后的就业服务等工作。第五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时间从上岗之日算起,招募到岗后与服务单位签订“三支一扶”(社区民生)服务协议。第六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内,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生活补贴、安家费和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服务单位在职人员享有同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培训等权利,参加服务单位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服务期满后自动解除协议,经考核合格,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就业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七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管理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注重加强政治引领和约束监督,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培养与使用并重。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主抓,自治区相关单位协调配合,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林业草原局、团委等九个部门负责我区“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四部门负责我区社区民生计划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社区民生计划的实施。各盟市、旗县(市、区)参照自治区执行。第九条 自治区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工作。(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负责应往届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组织本地区考务、确定入选人员、公开派遣、生活补贴待遇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招募人员实际在岗人数和补助标准,按规定及时结算上一年度的资金。(二)财政部门负责“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生活补贴、安家费、社会保险费及招募、培训、管理等经费保障工作,依据现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三)教育部门负责协调高等院校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并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档案及组织关系转递工作;(四)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水利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林业草原局、团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第十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一)统筹协调全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组织与实施,研究制定全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招募方案;(二)统一发布招募公告,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报名和考试;(三)指导和监督全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四)协调落实“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相关政策;(五)按要求管理和维护“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六)参照“三支一扶”计划,建立、管理和维护自治区社区民生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七)监督检查各地“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等情况。会同财政厅根据上年度“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招募人员实际在岗人数和补助标准,按规定及时结算上一年度的资金;(八)组织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岗前培训、能力提升专项培训工作;(九)审核办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证书》《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服务证书》;(十)完成国家“三支一扶”领导小组协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计划方案,并制定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计划实施细则,完成年度招募任务;(二)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岗位征集汇总、资格审核、体检等工作,确定入选人员;(三)指导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分配、报到、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四)组织开展社区民生人员岗前培训;(五)定期统计本盟市“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在岗情况,汇总上报年度期满人员情况;(六)组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填报《服务证书申请表》,及时办理服务证书;(七)按要求维护“三支一扶”和社区民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八)做好本盟市“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调研、慰问等工作;(九)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并做好服务期满人员的就业去向统计上报工作;(十)完成自治区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一)会同相关部门征集“三支一扶”年度岗位需求计划。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提出社区民生岗位需求计划;(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三支一扶”人员分配方案。根据岗位征集计划,组织就业、社会保险等经办机构制定社区民生人员分配方案,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人员分配工作;(三)按时足额发放“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生活补贴、安家费,缴纳社会保险费;(四)督促服务单位与报到的“三支一扶”人员签订服务协议。督促就业、社会保险等经办机构会同服务单位与社区民生人员签订三方服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指导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教育、培养,检查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生活、工作、安全等情况;(五)协调苏木乡镇(街道)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六)负责“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及汇总上报工作;(七)负责“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档案、党团关系的转接与管理;(八)负责“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按要求维护“三支一扶”和社区民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九)负责服务期满人员证书发放及就业去向统计上报工作;(十)开展服务期满人员的就业指导、服务基层先进典型选树等宣传工作;(十一)完成自治区、盟市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二)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提供便于发挥他们才能的工作岗位,指导帮助“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开展工作;(三)承担“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日常考核,及时上报服务期离岗人员名单;(四)保障“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安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的便利,切实解决“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五)配合落实“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期满后相关就业政策。第三章 招募分配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招募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各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招募计划和岗位要求,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边境旗市、革命老区倾斜,优先招募脱贫家庭、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招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发布公告、报名、笔试、资格审查、体检、公示、培训、确定招募等程序进行。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人事考试机构参与,统一公告、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服务管理的招募工作机制。第十八条 拓展“三支一扶”服务岗位,持续开发基层教育卫生、农业、社会保障等服务岗位。加大社会工作、文化旅游、乡村规划、农技推广、法律服务等乡村振兴急需岗位开发力度。大力开发乡镇(流域)水利管理、林草资源管理、生态修复工程、营林生产等生态文明建设岗位,不断提升“三支一扶”服务岗位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条 因高校毕业生未按时报到或未签署服务协议等原因未完成招募计划的,可根据考试分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从第一次未被录取的考生中进行补充招募。补充招募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第二十条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地区服务岗位数量,按照“服务意向、优先急需、就近就便、专业岗位相宜”的原则,指导旗县(市、区)按照岗位需求和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分配工作。(一)“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服务岗位须按照招募岗位进行安排,做到人岗相宜,原则上支教和支医人员安排在与之专业相对应的岗位。“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一般安排在苏木乡镇(街道)基层单位服务,社区民生人员优先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网点。(二)各旗县(市、区)原则上按照入选高校毕业生报考意向分类,坚持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公开透明派遣到基层单位服务。第四章 教育培训第二十一条 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加强乡村振兴和农村牧区现代化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示范培训,统筹推进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确保每人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7天(含报到时间)。强化专业培训,将“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纳入相关行业人才培训范围。可根据实际,开展对口交流、跟班学习、调查研究等活动。第二十二条 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招募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岗前培训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委托第三方具体组织实施,帮助新招募人员尽快完成角色转换,提高其基层工作生活适应能力。社区民生人员岗前培训,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含报到)。第二十三条 在岗培训主要针对在岗服务半年以上“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以基层公共服务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政策法规、社会管理和专门业务培训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在岗培训,全面提高其适应基层岗位、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培训工作由盟市及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实施,也可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能力提升专项培训主要针对在岗服务1年以上“三支一扶”人员,强化乡村振兴和农村牧区现代化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培训内容,增强“三支一扶”人员对基层岗位的适应性和专业性,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服务单位,要对“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第五章 管理与纪律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招募后无正当理由逾期5个工作日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服务资格。第二十七条 旗县(市、区)以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借调“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未按要求分配到苏木乡镇(街道)基层单位的,或已分配到基层但实际未在基层服务的,不予考核并取消服务资格。第二十八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要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不得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第二十九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服务单位可以取消服务资格。(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服务期间严重违纪违法或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取消服务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由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第三十条 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在本岗位工作或服务期间升学、就业等个人原因离岗的,按协议规定止服务,由服务单位向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终止服务后下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章 待遇保障第三十一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足额发放生活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自治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等动态调整生活补贴标准。第三十二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在服务地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三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自治区公务员定向考录。第三十四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全区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旗县级及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增加工作实绩在考察中的权重。第三十五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在自治区内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受盟市、旗县(市、区)户籍限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凡在自治区境内落实接收单位,服务期限计算工龄。第三十六条 鼓励支持“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长期扎根基层一线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不受学历和单位职数限制,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第三十七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期满考核合格的,3年内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第三十八条 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出差时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应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出差标准执行。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服务单位要关心关爱“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做好困难帮扶、节日慰问等工作。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第四十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对承担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可开展专项考核。(一)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服务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等,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应充分征求旗县级业务指导部门意见。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二)服务期满考核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服务单位组织实施。“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业务技术提高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廉”主要考核日常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情况。考核结果经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第四十一条 年度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到岗后次年9月-10月份。期满考核原则上安排在服务期满前一个月内。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旗县(市、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在岗人数的20%。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第四十二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证书按照逐级审核签章等有关流程,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到自治区办理。第四十三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凭服务期满证书可享受自治区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第四十四条 各地应注重发现和培养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迹,积极营造良好氛围。第四十五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如有违纪违法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分材料存入个人档案。第八章 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第四十六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旗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第四十七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要积极参加服务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服务单位党组织应注重在“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中发展党员,符合入党条件的,按照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办理。党(团)费交纳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的档案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 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其人事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服务期间通过正常手续离岗的人员,要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归口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自治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变化,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第五条 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的属性,遵循按需设置、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公开招聘、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岗位开发第七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有关要求,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及用工形式,坚决避免福利化倾向。各地要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数量,提前测算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在安排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时,不得超过当年各级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30%。第八条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内蒙古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开发公益性岗位申请”模块或线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由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三章 人员招用第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能够及时掌握其情况的,在《就业创业证》上予以记录,对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招用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不得设置指向性和歧视性用人条件。第十一条 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按程序做好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用公示(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众号或社区公示栏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办理聘用手续等工作。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应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地点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进行补充。补充招用时要按规定公示。 第四章 岗位管理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承担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实行考勤制度。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等,实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第十四条 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公益性岗位安置情况录入自治区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适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等情况。 第十五条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公益性岗位人员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并及时报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二)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和享受补贴期满的;(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适宜继续工作的法定情形。第十九条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施后续扶持。按照稳慎的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和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工作。对距安置和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安置和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第五章 薪酬待遇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及申领发放程序,按照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最新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和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安置期和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以下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在原单位二次安置的,按规定公示后上岗;安置单位发生变化的应按照首次招聘程序重新认定后上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备案内容包括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申请材料、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员类别、认定时间、补贴标准等情况)。第二十三条 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险缴纳、工商登记、低保享受记录、就业登记等数据信息进行比对,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审核完成后,要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提供相应的福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 乡村公益性岗位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归口开发的,用以安置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的岗位。主要安置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脱贫劳动力,重点安置脱贫家庭中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劳动力。对超过60周岁的,须经嘎查村(涉农社区)研判并报苏木乡镇(街道)批准,可将年龄放宽到70周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安置岗位主要包括就业服务、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托老托幼助残、护边等服务类岗位,以及经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岗位。第二十八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坚持“按需设置、精准安置、自愿公开、统一管理”、“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开发数量,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发计划,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到苏木乡镇(街道),由苏木乡镇(街道)组织嘎查村(涉农社区)开发具体岗位。第二十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具体由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涉农社区)“两委”负责。不允许安排一人多岗,他人代替岗位职责。第三十条 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苏木乡镇(街道)要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更符合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的管理模式。岗位聘任按照嘎查村(涉农社区)“两委”核查、嘎查村(涉农社区)代表会议评议、嘎查村(涉农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苏木乡镇(街道)审核及公告、签订服务协议(劳务合同)、向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等程序进行。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的服务协议(劳务合同),对考核合格、有能力继续胜任岗位的可以按程序继续聘任。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制计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岗位补贴拨付到位,按时发放岗位补贴。第七章 奖惩考核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考核,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奖励。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聘用合同,并报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一)无故旷工15日或年累计30日的;(二)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三)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四)违反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服务协议、劳务合同等)达到辞退条件的;(五)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第三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分为三个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公益性岗位人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均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细化制定相关的考核标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好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运用。(一)凡经考核合格且符合公益性岗位人员条件的,继续聘用;对不服从管理、不胜任工作、经常迟到早退、病事假超过规定期限等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二)对不再续聘的人员,用人单位按规定上报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书面说明不再续聘的原因。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参照上述执行。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旗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直接管理责任,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服务协议、劳务合同等)签订、社会保险缴纳、薪酬待遇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第三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考核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要落实人岗匹配要求,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岗位要求安置人员,人员一经安置,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岗位。对出现人岗不符、人员不在岗等情况的,停止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第三十八条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充分利用社会保险缴纳、工商登记、低保享受记录、就业登记等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加强实地核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要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轮流坐庄、资金补贴一发了之、变相发钱、“吃空饷”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避免一单位多岗、一村多岗、一人多岗等现象。对虚报冒领、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依法追缴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各苏木乡镇(街道)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直接管理责任。乡村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参照上述执行。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有关规定实施期限按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相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推行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规范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扎实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提升评价质效。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4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构建服务产业、促进就业、衔接培训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征集、遴选、评估、备案并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监管部门,是指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五条 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第六条 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中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确定认定职业(工种)、等级,不得擅造职业(工种)名称、擅加职业技能等级。 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七条 自治区评价监管部门负责全区评价机构宏观管理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制定,发布评价机构目录,指导盟市评价监管部门对本盟市的评价机构合理布局和备案服务等工作,受理中央驻自治区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自治区级行业组织备案申请,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机构服务工作。第八条 盟市评价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单位的征集、遴选、评估、上报、监管、技术支持等工作。第九条 申报设立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二)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三)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五)申报设立评价机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1)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拟开展认定的职业 (工种) 在本企业从业人员较多,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2)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1)具备人才培养、培训或评价服务职能的各类独立法人主体(含企业、院校、民办非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等);(2)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培训或评价经验。第十条 申报设立评价机构的禁止性规定(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能申报。(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5.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备案流程为:(一)备案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单位向相应评价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评价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评估受理备案的评价监管部门组织专家通过听取报告、资料审核、技术抽查、现场查看、访谈咨询、质询答辩等方式进行评估。(三)审核公示各地评价监管部门遴选拟定备案单位,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评价监管部门。(四)备案公布自治区评价监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实际,统筹确定评价机构及其认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并赋码,备案结果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布。备案公布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分别于每年4月和10月各进行一次。第十二条 盟市级评价机构在本盟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治区级评价机构在盟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须向盟市监管部门申请站点备案,通过后方可开展。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基础信息(含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向相应的评价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更新备案公示信息。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原则上在备案有效期内不得变更认定职业(工种)、等级。确需变更的,需向相应的评价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评价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评估,通过名单报自治区评价监管部门予以变更。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备案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内,向相应的评价监管部门提交续期备案申请,评价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按要求继续开展工作;评估不合格的,按规定整治整改或终止备案。全国性用人单位和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的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按照对应全国性用人单位和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备案有效期确定。第十六条 续期备案评估合格但存在部分职业未开展认定的,续期备案时,评价监管部门可以取消相应的职业。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自愿终止认定工作的,应向所属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八条 终止备案的评价机构,须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料存档、证书核发、证书数据上传与维护等后续工作。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资料、数据缺失或泄露的,由评价机构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 认定实施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要提高质量意识,确保评价质量,维护证书权威。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 和高级技师(一级) 五个级别。开展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评价。 第二十一条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以国家职业标准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规范为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颁布;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依据现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制定。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须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题(卷)库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须与属地评价监管部门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诚信承诺书,并按要求组织考务。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按照命题技术规程做好题(卷)库建设,并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场次及时补充、更新试题资源。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须建立健全考评人员队伍,制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规范考评流程,加强考评纪律,保障考评工作质量。考评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承诺制、回避制、轮换制等工作要求。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制定内部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在认定实施过程中,进行内部质量督导,加强质量管理,保障公正公平,维护证书权威性。内部质量督导员应持证上岗,独立、有效开展工作,不得兼任同场次监考、考评等其他工作。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当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确保评价工作质量。第二十八条 对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人员,评价机构可认定其职业技能等级,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遵循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评价机构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要求,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二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做好证书数据的核验、保存、上传和管理,对证书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时效性、安全性等负主体责任。第三十条 评价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保管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第四章 服务和监管第三十一条 各级评价监管部门依托内蒙古技能人才评价监管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向评价机构提供从制定计划到证书管理全过程服务,同时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受理和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二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评价监管部门对本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负有监管职责,应积极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第三十三条 各地评价监管部门应利用技能人才评价监管服务平台,明确认定过程各环节监管要求,加强过程监管,确保认定工作质量。第三十四条 各地评价监管部门要指导评价机构按要求做好题(卷)库建设,加强题(卷)库审核,对题(卷)库不符合要求的,责令评价机构停止认定工作,限期整改。第三十五条 各地评价监管部门可探索建立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考评人员信息库,加强统筹管理。信息库建好后,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原则上不得使用库外考评人员进行考评。各地评价监管部门要明确考评人员申报条件、培训要求及证卡编码规则,指导评价机构做好考评人员培训。自治区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考评人员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注册地管理,并按照备案站点纳入属地考评人员信息库管理。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评价监管部门负责全区外部质量督导员培训及考核发证工作。各地评价监管部门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自治区评价监管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各地评价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外部质量督导员的派遣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委派机构从取得《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的人员中随机抽调派遣。第三十八条 各地评价监管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评价机构的认定活动进行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日常督导可通过现场督导、数据比对、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进行。专项督导应当明确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督导小组原则上由3名以上质量督导员组成。第三十九条 各级评价监管部门应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纳入诚信建设工程信用评价领域,依据评价结果对评价机构分类定级,实施差异化监管。第四十条 各地评价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证书数据管理,接收属地评价机构生成的证书数据,归集后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自治区评价监管部门,并根据自治区评价监管部门反馈的证书数据问题,及时通知评价机构并指导其按要求处理,同时做好证书数据上网问题的沟通解释工作。第四十一条 各地评价监管部门应明确评价机构存档资料内容及要求,指导评价机构做好资料存档,确保认定过程“可追溯、可倒查”。第四十二条 鼓励参评人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参与评价机构监督,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举报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行为。对于发现和举报的问题,评价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五章 违纪违规认定与处理第四十三条 各级评价监管部门按照备案权限(包括站点备案)对属地评价机构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必要时可对属地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参评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评价机构对本机构参评人员、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四十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取消认定结果、宣布证书作废、撤销上传证书数据,追回相应补贴资金。第四十五条 评价机构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或终止备案的处理。第四十六条 评价机构或评价监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关人员和机构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处理人或机构依法依规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四十七条 对参评人员、工作人员和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由评价机构或评价监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机构、人员,或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告。第四十八条 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个人或评价机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五个工作日或公告之日起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评价机构或评价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后,评价机构或评价监管部门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评价监管部门提出申诉。第四十九条 评价机构和评价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保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等。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 自治区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组织部,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自治区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24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推动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把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是指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大力弘扬“蒙古马精神”和“三北精神”,不折不扣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全面落实自治区诚信建设工程有关部署,着眼于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水平,促进新时代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鲜明树立新时代选人用人导向,发挥考核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中的“指挥棒”作用,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工作中,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分级分类、简便有效;(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一)德。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情况;做到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情况;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政策方针,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大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更好地为党和国家作贡献的情况;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服务人民、信用良好,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二)能。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和技术技能水平,重点了解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和学习调研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担当作为、锐意进取、勇于创造、甘于奉献等情况。(四)绩。全面考核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为群众职工办实事等情况,承担科研攻关、创新创业、乡村振兴、安全维稳、防疫救灾、应急处突等重大工作任务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五)廉。全面考核廉洁从业情况,重点了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配套规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遵规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应当细化明确考核要素和具体指标,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增强针对性、有效性。第七条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突出公益服务职责,加强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技能、行风建设等考核。宣传思想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重点行业领域事业单位要按照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要求,分别确定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的核心要素,合理设置指标权重,实行以行业属性为基础的差别化考核。对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突出履行支持保障职责情况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与主管机关(部门)工作人员考核统筹。第八条 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当结合专业技术工作特点,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注重公共服务意识、服务对象满意度、专业理论知识的广度、深度及更新程度、专业能力水平、技术精湛程度、创新服务及成果等。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结合管理工作特点,注重管理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规范性、改革创新能力、决策规划能力、团队建设能力、群众满意度、廉政勤政情况等。对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考核,应当结合工勤技能工作特点,注重技能水平、服务态度、质量、效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第三章 年度考核第九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重点考核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的总体情况,一般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精通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敬业奉献,改革创新意识强,工作作风好;(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对社会或者单位有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五)廉洁从业且在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具有模范带头作用;(六)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熟悉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五)廉洁从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差,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五)能够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缺勤情况严重;(四)不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当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也可以统筹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在不突破总体比例前提下,在20%的基础上,可以对综合表现突出或者问题较多的所属单位,提高或者降低其优秀档次比例,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5%。事业单位在相应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机关 (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掌握在25%:(一)单位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的;(二)单位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经有关机关(部门)认定的;(三)单位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四)边境旗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以及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旗县、苏木乡镇的事业单位;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事业单位,优秀档次比例可以掌握在30%以内;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等综合表现特别突出或者个别情况特殊的事业单位,优秀档次比例可以掌握在35%以内。单位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以及主体责任缺失、问题较多、被问责的事业单位,或者不正之风突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事业单位,应当降低其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15%。未按要求开展平时考核或者考核流于形式的事业单位,应当降低其优秀比例。事业单位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提高优秀档次比例的申请,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未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优秀档次比例。当年提高优秀档次比例的事业单位数量,一般不超过管理权限内事业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提高或者降低优秀档次比例仅限当年有效。第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可以成立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成立的,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组长), 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有关人员、职工代表等组成;由主管机关(部门)成立的,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机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以及事业单位有关领导人员、从事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人员、职工代表等组成。职工代表可以采取民主推荐方式产生,人数一般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二)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的考核工作;(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评语及提出的考核档次建议,受单位负责人的授权确定事业单位人员考核档次;(四)审理本单位人员对年度考核有异议的反映及对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不服的复核申请;(五)研究考核中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方案。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方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面向全单位发布。(二)总结述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内容以及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三)测评、核实与评价。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可以采取民主测评、绩效评价、听取主管领导意见以及单位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等符合岗位特点的方法,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档次建议。1.开展测评。结合行业、岗位特点,根据需要采取不同方法进行测评。专业技术业绩贡献难以量化考评的单位、部门,可以邀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加。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应当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加。2.了解核实。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调研、综合研判等方式,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听取群众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意见。考核工作实绩,要充分运用督查检查、绩效评价、绩效管理的工作成果。重点核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情况、突出业绩、反映较多的问题,尤其是权力比较集中、直接服务群众的岗位。必要时可以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3.审核评价。汇总各方面情况,主管领导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写出评语,肯定工作成绩、指出问题不足、明确改进要求,并提出考核档次建议。(四)确定档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或者主管机关(部门) 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审定考核档次。拟确定为优秀档次的须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平时考核结果档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由本人签署意见。(五)结果备案。年度考核结束15个工作日内,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每年于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考核工作报告、结果备案花名册等资料,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不确定档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另附说明。 第四章 聘期考核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个完整聘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以聘用(任)合同为依据,以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一般在聘用(任)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间隔不超过3个月的,可以结合实际与年度考核统筹进行,形成综合性评价结果。聘期考核侧重考核聘期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对基础性科研人员和青年科技人才可以适当延长考核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成聘期目标任务,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档次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合格档次。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测评、核实与评价,实绩分析,确定档次等程序进行,并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考核档次,考核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由本人签署意见。聘期考核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将聘期考核工作报告等资料报主管机关(部门)备案。鼓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将聘期考核和竞聘上岗工作充分结合,强化岗位聘用动态管理,构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不断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五章 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 平时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平时考核,主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根据行业和单位特点,可以采取工作检查、考勤记录、谈心谈话、听取意见等方法。平时考核一般以季度为周期,也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设置考核周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档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采用档次形式的平时考核结果,参照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优秀档次工作人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平时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40%以内。评定为优秀档次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开。平时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优秀档次时应当予以倾斜。平时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档次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可以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平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可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第二十五条 专项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科研攻关、创新创业、乡村振兴、安全维稳、防疫救灾、应急处突等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政治表现、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业绩贡献、实际成效、服务能力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专项考核应当突出重点、聚焦专项任务、简便易行,一般在专项任务进行中或者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工作人员,可以进行专项考核。已设置特设岗位的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人员转聘至常设岗位前,可以进行专项考核。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专项考核,可以按照了解核实、综合研判、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或者结合推进专项工作灵活安排。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档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专项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及时奖励的依据。采用档次形式的专项考核结果,参照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优秀档次时应当予以倾斜。专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的,年度考核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具体操作办法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实施。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年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以优先给予嘉奖;(二)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以推荐记功;(三)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倾斜;(五)在职员等级晋升、职称评聘、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六)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三)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二)不得增加薪级工资;(三)相应核减绩效工资;(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三)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五)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职员)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档次且所聘岗位存续的,经本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任)合同。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合同期满一般不再续聘;特殊情况确需续订聘用(任)合同的,应当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工作人员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业绩标准,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同意。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形成的重要结论性材料,应当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第三十五条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重要参考。运用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第三十六条 考核中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问题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档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对考核结果不服,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或者正在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的,不停止人事处理执行。 第七章 相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 对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对非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对符合政策调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前款所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记载、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综合认定。对工作时间弄虚作假、伪造干部人事档案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正考核不能视同为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与转正考核间隔不超过3个月,可以结合实际统筹进行,形成综合性评价意见。第三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外派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挂职、援派、驻外的工作人员,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二)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经批准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选派到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办企业等方式进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创新创业的表现确定档次,由相关单位提供在外表现情况。第四十条 对同时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类岗位任职人员的考核,应当以两类岗位的职责任务为依据,实行双岗位双考核。专业技术岗位业绩指标可以向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科研经费项目争取、重大科研项目组织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倾斜。考核档次依据两个岗位考核中较低档次确定。两类岗位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可以继续聘用在两个岗位上。第四十一条 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立足其工作特点,探索完善考核方法,合理确定考核周期和频次,促进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科研成果。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攻关任务的科技人员应当以支撑服务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评价为主,重点体现支撑国家安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实际贡献和创新价值。对基础研究人员应当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重点体现其提出解决重大科研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学术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情况。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应当以市场评价为主,重点体现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实效、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情况。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当以服务对象和社会评价为主,重点体现工作实效、服务质量和技术支持能力。第四十二条 病假(工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按照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按实际表现情况确定档次。不得以工作时间不足为由不确定档次或者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第四十四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诫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一)受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档次。(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六)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受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七)受撤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八)受诫勉、调整职务处理,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九)受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第四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档次为不合格。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归口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各级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每年按照不少于事业单位总数5%的比例,对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开展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核查了解。重点核查了解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制度是否完善、考核程序是否规范、申请提高优秀档次比例情况是否属实、平时考核是否常态化开展等,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5月底,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上一年度事业单位人员考核情况报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统筹,优化工作流程,注意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简便高效开展考核工作,避免多头、重复、频繁考核,提高考核质量和效率。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四十八条 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线上备案。凡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职员)等级晋升等相关工作,不得兑现奖励、绩效等与考核结果相关待遇。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细化岗位职责和业绩标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细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市委组织部,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自治区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24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自治区完成“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赋予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和重大责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全面增强公共服务本领为重点,以培养高质量人才为目标,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强化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坚持分类分级、全员覆盖,坚持精准效能、按需施训,坚持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增强培训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服务事业单位人才高质量成长,为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第三条 坚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善培训内容体系,重点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综合素养。管理人员培训,注重提高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注重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创造创业能力;工勤技能人员培训,注重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重点加强对中青年骨干,特别是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基层一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第四条 全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培训,适用本实施细则。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宏观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信息化建设等综合工作。盟市、旗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规划制定、推进公共科目培训以及学时认定审核与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计划制定、开展培训、学时认定登记等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本系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并按规定做好学时认定登记等工作。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七条 事业单位培训对象为在编在册在岗(含总量控制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其中公共科目培训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培训不少于60学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不得给予嘉奖以上奖励,不得晋升岗位等级。第八条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综合管理平台”),面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等提供培训政策发布与咨询、培训备案、学时登记管理、证书管理、数据统计、培训过程监管等工作,实现学习、监管、服务网络一体化。第二章 岗前培训第九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以提高适应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对新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岗前培训。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纪律要求、廉政警示、安全生产、国防教育等。专业科目包括所聘或者拟聘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技术、技能等。第十一条 岗前公共科目培训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编制计划,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或者授权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方式进行。岗前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岗前培训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第三章 在岗培训第十三条 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在岗培训,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培育职业道德、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在岗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执行,专业科目包括所聘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包括公共管理、财务、资产、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息化等。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在岗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专业科目培训也可授权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公共科目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专业科目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集体学习等方式进行。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在一个聘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20学时或者3天的公共科目脱产培训。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注重加强政治理论、职业道德、爱国奉献精神以及职业职称方面培训,满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实际需求,提升培训工作实效。第四章 转岗培训 第十八条 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转岗培训,以提高适应新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发生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其拟聘或者所聘岗位类型,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执行。岗位类型不变但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条 转岗培训的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自主确定。第二十一条 转岗培训一般应当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前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第五章 专项培训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专项培训,以适应完成特定任务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专项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由任务组织方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可以采取团队集训等办法进行。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参加专项培训的,其培训时间可计入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岗前培训累计时间中。 第六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按照规定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的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8〕1399号)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收费标准按照每课时45分钟的课程核定:远程教育培训,不超过4元/人·课时;理论课程培训,不超过6元/人·课时;实用技能培训,不超过8元/人·课时;专家授课培训,不超过10元/人·课时。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师资要求、人员素质、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等情况,重点联系一批专业培训机构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任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访谈式、行动学习等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培训制度,建立课程评审制度,建设优质师资库、精品课程库,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二十九条 健全组织调训制度,加强统筹协调,避免和防止多头调训、重复培训、长期不训等问题。探索“错峰”调训和分段式培训,缓解工学矛盾。第三十条 坚持“需求为本、统筹资源、共建共享”的原则,围绕自治区产业发展需求和事业单位培训需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区内外结合、理论型与实践型相结合的高素质师资队伍,研发适应自治区实际的课程资源,实现全区优质师资的科学配置与资源共享。通过集中建库、动态管理、分级分类等方式建立自治区级师资库,每年适时更新师资库。师资将从自治区乃至全国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级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中遴选。探索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和职称评审制度。第三十一条 从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授课人员,必须对党忠诚、信念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培训组织方要对师资人选和培训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师资将清退出库。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培训学时,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迟12个月完成补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和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加强培训组织和管理。培训工作应当注重培训实效,不得层层委托,不得走过场。积极营造良性培训环境,充分尊重事业单位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行或变相指定培训机构,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由所在单位在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综合管理平台上进行认定、登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第三十五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通过“培训综合管理平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当线上培训学时与线下培训学时累计达到规定学时,“培训综合管理平台”将自动生成培训合格证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转正定级、转岗聘用、等级晋升、考核奖励等业务,须提供“培训综合管理平台”生成的培训合格证书。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开展培训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制止和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建立学风督查长效机制,对培训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培训活动中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培训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培训学时等,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办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学时认定第三十七条 发挥继续教育基地作用,组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知识更新培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活动等,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按规定折算培训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岗前、在岗、转岗、专项培训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认定,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认定,其中,公共科目培训学时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专业科目培训学时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认定后,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定。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培训学时进行互认::(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线下培训,按每天8学时、每半天4学时的标准认定培训学时。报到当天未开展培训的,不认定培训学时。(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政府或者行业组织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结题当年可视同完成当年度专业科目培训学时。(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的,当年度通过一门学习课程或考核的,可视同完成当年度专业科目培训学时。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当年度通过一门考试课程的,可以视同完成当年度专业科目培训学时。(四)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视同完成当年度专业科目培训学时。(五)按规定经批准离岗创办企业的,离岗期间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离岗期间所有年度培训学时。新进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岗前培训且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当年度培训学时。(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截至当年12月31日),病休、孕产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因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培训的,可以视情况认定。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或授权专业机构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凭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不得重复申请认定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线下培训学时。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行业主管部门依国家规定组织的专业科目培训取得的学时,参加自治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网络培训机构专业科目线上培训取得的学时,均认定为专业科目培训学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按规定权限经相关部门和单位认定后可计算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参加自治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网络培训机构线上培训取得的学时,经“培训综合管理平台”认定后可以计算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第八章 结果运用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考核一般由培训主办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实施,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岗前培训的,一般应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直至完成岗前培训。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在岗培训的,聘期结束后不得续签聘用合同,不得晋升岗位等级。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转岗培训的,一般不得转岗聘用;已经转岗聘用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岗位变动备案手续。第四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的,不得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等级考试、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机关参公工勤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工作,建立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抓好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强化风险防控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公布举报渠道,大力开展宣传,扩大政策知晓面,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引导群众依法依规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7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举报就业补助资金违法违规问题,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抓好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强化风险防控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就业补助资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业务经费解决。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纳入奖励范围的举报事项: (一)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 (二)重复享受、超期享受就业补助资金; (三)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就业补助资金; (四)其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第七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 (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 (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的,可转交下级查处,并对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直接查处; (三)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且涉及其他地区的,应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查处。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第十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各级就业经办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等信息,方便举报人举报。第十一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就业补助资金损失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查实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奖励200元;(二)查实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照1%的比例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2万元;(三)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2万元;(四)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资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资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现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举报人送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回执)》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奖金。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 奖金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第十五条 建立举报奖励审核制度,明确发放流程,建立奖励台账,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审核程序为:(一)奖励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补助资金监督机构将举报案件办结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并附案件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审批; (二)审核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补助资金监督机构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就业补助资金监督的领导审批,奖金数额较大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三)奖金发放。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补助资金监督机构据此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填写领款凭证,提供身份信息并签名; (四)奖励台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补助资金监督机构建立奖励台账,留存申请材料、奖励发放材料。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资金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依据职能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2.《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回执)》 3.《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 4.《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领取凭证》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系列教练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教体局、文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体旅游广电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系列教练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3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系列教练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体育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体育教练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体育系列教练员职称名称为:初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国家级教练员。其中国家级教练员为正高级,高级教练员为副高级,中级教练员为中级,初级教练员为初级。 体育教练员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员;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员。原高级教练员、国家级教练员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员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二级教练职称算起。 第五条 体育教练员专业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体育系列教练员职称的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相应的体育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体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国家级教练员职称须具备的条件: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五年。 (二)申报高级教练员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五年。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两年。 (三)申报中级教练员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高等学校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五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四年。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两年。 4.具备博士学位。 (四)申报初级教练员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一年。 2.具备硕士学位。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练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健身指导等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二)工作能力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员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1.竞技体育教练员(1)自治区优秀运动队(含二线队伍,下同)教练员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①一次奥运会前三名;②两次奥运会前八名;③三人三次以上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各级各类体校累计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二十名以上,其中有五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五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取得下列成绩之一:①两次奥运会前三名;②三次奥运会前八名;③三人三次以上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2.群众体育教练员取得相应项目国家级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或一级/高级技师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报评审前五年每年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指导工作满150个小时,五年累计参与自治区级以上相应项目群众体育比赛或活动组织工作十次以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训练组织相应项目教练员,所训练人员60%及以上连续三年参加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 (2)训练两年以上的人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人员输送后四年内在全国运动会群众体育比赛项目中获得三次及以上冠军或一等奖。第十二条 高级教练员(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健身指导等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项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二)工作能力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员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条件 1.竞技体育教练员 (1)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八名;②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三名;③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破全国纪录;④ 三人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⑤三人达运动健将并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⑥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三名或两次以上获得前六名,其中三大球全国联赛达到甲级队水平或全运会进入决赛;⑦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运动员两人以上并参加世界比赛获前八名,亚洲比赛获前三名; (2)各类体校教练员累计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九名以上,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输送后入选国家队参加洲际、国际比赛;②输送后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破全国纪录;③输送后三人达运动健将;④输送后三人获得全国青年比赛前三名;⑤旗县体校参加全区比赛五人次获冠军或一人次破全区纪录;⑥全国相应年龄层次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冠军或破全国同级比赛纪录;⑦旗县体校所训练运动员在自治区相应年龄层次比赛中获冠军或两人获前三名或参加盟市级比赛五人次获冠军;⑧集体项目在全国相应年龄层次比赛中获前六名,三大球进入前十二名;⑨旗县体校集体项目在自治区级相应年龄层次比赛中代表盟市参加比赛获两次冠军,三大球获前三名,盟市级代表队参加全区比赛获两次冠军。2.群众体育教练员取得相应项目一级以上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或二级/技师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报评审前五年每年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指导工作满150小时,五年累计参与盟市级以上相应项目群众体育比赛或活动组织工作十次以上,并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单人项目四人次以上、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两次以上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群众体育项目前三名; (2)担任训练组织相应项目运动队教练员,所带运动员60%以上连续三年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三次以上。第十三条 中级教练员(一)专业理论水平应了解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项目训练竞赛、健身指导等有一定研究。 (二)工作能力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员的能力。(三)工作业绩与成果1.竞技体育教练员 (1)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以下比赛成绩之一:①取得全运会录取名次或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前六名;②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至少两次;③全国青年比赛前三名;④一人达运动健将或三人达一级运动员。 (2)各类体校教练员累计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四名以上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①全国相应年龄层次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②全国比赛前三名;③旗县体校在全区运动会中获冠军;④越级输送到优秀运动队一名运动员,并在全区运动会获冠军;⑤集体项目在全区相应年龄层次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前三名。2.群众体育教练员取得相应项目二级以上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或三级/高级工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报评审前两年每年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指导工作满150小时,五年累计参与旗县级以上相应项目群众体育比赛或活动组织工作十次以上,同时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人员输送后四年内单人项目两人次以上,或集体球类、团体项目一次以上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群众体育项目前三名; (2)担任训练组织相应项目运动队教练员,所带运动员60%以上连续三年参加盟市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三次以上。第十四条 初级教练员(一)竞技体育教练员 1.应基本了解掌握体育基础理论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合理制定、实施训练计划,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本项目基础性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 3.熟悉本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具备基本的参赛组织管理和临场指挥能力。 (二)群众体育教练员 1.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 2.较熟练运用相应项目的训练教学方法、手段。 3.熟悉本项目竞赛规程、规则。4.取得相应项目三级以上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或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报评审前一年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指导工作满150小时。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体育教练员,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所依据的成绩不得重复破格使用。 群众体育教练员不实行破格。 (一)国家级教练员破格条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可直接申报国家级教练;2.获得过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担任国家队教练员,主管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三名,可直接申报国家级教练。(二)高级教练员破格条件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同时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世界锦标赛前三名、全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可直接申报高级教练; 2.获得过奥运会冠军或取得三届亚运会、全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申报高级教练。 (三)中级教练员破格条件 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曾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前六名)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破格申报中级教练。 第十六条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教练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七条 担任助理教练或非主力队员取得的成绩,原则上不作为破格晋升成绩条件依据。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代表性成果等均应与体育教练员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代表性成果包括执教总结、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不搞简单量化。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规定的比赛成绩,一般指任教练员以来的累计成绩,适用于评价主管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主管教练应根据其在开展训练教学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认定。同一时期内,原则上一支运动队或一名运动员认定一名主管教练,辅助教练的比赛成绩按其主管教练取得成绩的70%核定。体能教练的比赛成绩按辅助教练计算,如同时带训多支运动队,只计算其中一支运动队的比赛成绩。认定体能教练训练运动员取得的比赛成绩,以训练一年以上,或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为时间界限。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两人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比赛成绩计算。第二十条 群众体育教练员的认定,以其所在训练组织聘书为准。群众体育教练员参与群众体育比赛或活动组织工作次数、规模,以及带队参加比赛人数、次数的认定,以主办单位或其所在训练组织每年度提交给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秩序册等资料为准;同地点、同时间举办的完整比赛(活动)以及参与的组织工作认定为一次;不同地点举办的同系列分站赛事(活动),每站比赛(活动)认定为一次。第二十一条 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指导工作时间以其服务的组织出具的聘书或证明为准。第二十二条 自由职业者,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的,业绩条件可参照各类体校教练员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二)“年”均为周年。(三)“成绩”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提供所在单位或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四)比赛指体育总局或自治区级体育部门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自治区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区运动会、全区锦标赛,以及经自治区体育局认定的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全国高水平群众比赛活动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主办或与地方(相关单位)共同主办、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中心、全国性各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群众赛事活动;自治区级群众比赛活动:指由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体育总会、自治区行业协会主办或与盟市、相关单位共同主办,自治区社会体育服务中心主办的自治区级群众赛事活动。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要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著作是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CIP数据能在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官网上查询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包括专著、译著、教材等),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修订)》(内人发〔2002〕123号)同时废止。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提升我区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和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设计、制作、研发、技术指导和技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第四条 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和工艺美术员。其中,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为高级职称,工艺美术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艺美术师和工艺美术员为初级职称。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工艺美术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第六条 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行业认可。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二)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三)申报工艺美术师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3.具备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4.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5.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四)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2.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4.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5.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6.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套)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五)申报工艺美术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2.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3.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考察合格;4.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第十条 副高级职称以上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国家、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一)专业理论水平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二)工作能力1.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自主创新、教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艺术馆、博物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2.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5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领先水平;3.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写完成至少1项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省级)标准;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4.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或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5项或经自治区(省、部)级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8项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5.作品或项目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家级工艺美术类专业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2项或银奖(二等奖)4项或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专业展获金奖(一等奖)5项或银奖(二等奖)8项;6.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设计项目或2项超大型设计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7.主编并公开出版1部高等院校本专业教材或行业培训教材、或公开出版具有显著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应占专著工作量的70%以上)或公开出版工艺美术作品集1部,包含独立创作工艺美术类设计或制作作品30件(套)以上,其中至少15件作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8.主持获得与工艺美术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5项以上。第十三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一)专业理论水平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二)工作能力1.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教学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至少1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专业艺术馆、博物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1件;2.作为第一撰稿人或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3.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至少1项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省级)技术标准;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4.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或作品获中央国家机关保留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5项以上;5.作品或项目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家级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1项或银奖(二等奖)2项或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专业展获得金奖(一等奖)2项或银奖(二等奖)4项;6.主要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攻关项目或参与省部级大型科研项目(课题)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7.作为主要成员(副主编以上),公开出版1部本专业教材或行业培训教材、或公开出版具有显著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工艺美术作品集1部,包含独立创作工艺美术类设计或制作作品10件(套)以上,其中至少5件作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8.获得与工艺美术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第十四条 工艺美术师(一)专业理论水平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状况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创新能力、较高水平代表作。(二)工作能力1.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研究能力,能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2.具有指导、审核助理工艺美术师学习、工作的能力。(三)工作业绩与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且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1件作品被用于省级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至少1件作品被盟市(厅)级以上专业艺术馆、博物馆收藏;2.作为第一撰稿人或独立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1篇高水平、专业性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技术创作总结报告等;3.获盟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盟市(厅)级以上工艺美术教学或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三等奖2次;4.作品或项目获自治区(省、部)级专业展评二等奖以上1项或盟市(厅)级一等奖以上2项;5.主要参与完成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项目需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6.公开出版工艺美术作品集1部,包含独立创作工艺美术类设计或制作作品4件(套)以上,其中至少2件(套)作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7.取得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第十五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第十六条 工艺美术员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第十七条 工艺美术师破格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一)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二)参与编制完成至少一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三)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1项濒临失传传统技艺。(四)作品获中央国家机关保留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5项以上。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工艺美术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第十九条 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工艺美术目录:(一)传统工艺美术雕塑工艺:玉雕、石雕、竹木核根雕、砖雕、泥塑、面塑、印刻、砚刻、蛋雕、纸雕等;金属工艺:金银器物、青铜器、铁器、锡器、刀剑工艺品等;陶瓷工艺:陶类、青瓷类、黑瓷类、白瓷类、钧瓷、汝瓷、官瓷、三彩、绞胎、唐花瓷、澄泥砚、刻瓷、瓷绘、琉璃器等;编织绣染工艺:汴绣、织毯、丝棉麻织、竹草木编、绢花、刺绣、彩绣、印染等;漆器工艺:雕漆、漆器髹饰、漆髹乐器等;花画工艺(工艺画):皮画、漆画、版画、年画、烙画、沙画、壁画、秸秆画、古建彩画等;珠宝玉石首饰工艺:金银等各类材质首饰设计、珠宝设计等;家具工艺:传统家具设计、工艺、制作等;民族民间工艺:灯彩、香道、花艺、戏剧服饰、马鞍具、蒙古包等;文物修复:青铜器修复、装裱装帧修复、古字画临摹、陶瓷修复、漆类、织物类、拓片等;其他工艺美术:乐器工艺、标本制作、剪纸、皮影制作等。(二)现代工艺美术视觉传达:平面设计、广告艺术设计、包装装璜设计、传媒艺术设计、装帧设计等;环境艺术:室内艺术设计、园林艺术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室内陈设设计等;公共艺术:装饰艺术、展示艺术设计、雕塑设计、纤维艺术等;数字媒体艺术:动漫设计、游戏艺术设计、新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等;工业设计:产品艺术设计等;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服饰设计等;其他艺术设计:网页设计、网店装饰设计、文化创意设计等。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三)“年”均为周年。(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五)展览或竞赛: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评委会认可的展览或竞赛。其中:国家级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轻工联合会“百鹤奖”、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百花杯”、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百花奖”、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等;省级包括但不限于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协会“工艺美术品飞马奖”等。(六)主要参与人员:指完成项目(课题)的技术主管或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参与者。(七)研究报告:指对工艺美术项目的研究报告,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技术报告或反映项目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等。(八)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以奖励证书为准),对只有项目获奖而不列个人名字的奖项,需提供获奖项证书(集体)和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该项目报告责任表,或颁奖部门认可的获奖排名的证明。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涉及到的业绩成果被“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等条款,均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04号)同时废止。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光伏硅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光伏硅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光伏硅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光伏硅基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工业硅、多晶硅、单晶硅、有机硅、碳化硅、硅片、电池片、光伏组件、硅基新材料、光伏发电等有关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工程建设、技术管理、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光伏硅基工程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光伏硅基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光伏硅基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光伏硅基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光伏硅基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光伏硅基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第六条 光伏硅基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光伏硅基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光伏硅基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光伏硅基工程专业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光伏硅基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光伏硅基工程专业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或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2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在企业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起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主持制定的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撰写的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的技术方案,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主持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8.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4项以上,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9.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1.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经贸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其中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三等奖;在非公组织或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二等奖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 3.主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或主持及作为技术骨干承担2项以上企业的技术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自治区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通过同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9.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方法;依据本专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研究、设计、生产;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或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总结撰写技术性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具有指导、审核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立项的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盟市(厅、局)级综合性研究课题2项以上,成果经过盟市(厅、局)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且科研成果得到较好的推广使用。 2.独立完成1项以上产品开发任务,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将产品推向市场,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技成果中2项以上列为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4.科研成果获盟市(厅、局)级或同级行业协会科技成果奖。 5.在盟市(厅、局)级工程项目或长周期攻关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有经过专家审定的重要阶段性成果,或提出的关键性意见被采用后获得明显效果(需提供专家推荐信或用人单位证明)。 6.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技)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7.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性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光伏硅基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光伏硅基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第二十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信息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信息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信息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信息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光通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交换技术、设备环境、互联网技术、终端技术、传输与接入、云计算及大数据技术、应急通信、宽带无线通信、计算机网络安全、多媒体通信、信息与通信系统工程和网络规划设计、信息与通信业务与服务、通信工程质量监理等信息与通信专业及相关专业研究、设计规划、系统集成与研发、工程建设、生产、运维、技术管理、技术支撑服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家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信息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第四条 信息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为初级职称。信息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信息与通信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信息与通信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第六条 信息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信息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通过全国统一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不再进行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申报信息与通信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二)申报信息与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一)专业理论水平具有全面系统的信息与通信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信息与通信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二)工作能力1.长期从事信息与通信领域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在信息与通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取得信息与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条: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信息与通信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信息与通信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或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2项以上。3.主持或作为骨干,在信息与通信行业的企业承担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4.在信息与通信领域的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5.在信息与通信领域中企业的生产科研方面,对企业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起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6.主持制定的信息与通信学科或信息与通信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撰写的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定的技术方案,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7.主持编制国家级信息与通信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8.主持完成信息与通信领域自治区(省、部)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4项以上,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9.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信息与通信类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10.信息与通信领域中,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11.在信息与通信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一)专业理论水平系统掌握信息与通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经贸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二)工作能力1.在信息与通信领域内,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解决工程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信息与通信领域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信息与通信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2.在信息与通信领域内,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其中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在非公组织或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3.在信息与通信领域内,主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或主持及作为技术骨干承担2项以上企业的技术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4.在信息与通信领域内的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自治区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5.在信息与通信领域内,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6.在信息与通信领域内,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通过同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与信息与通信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8.信息与通信领域中,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9.在本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信息与通信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三)“年”均为周年。(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信息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第十八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点击查看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