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4-03509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4〕15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4-03509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4〕15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组织部、教育局、财政局、水利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团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
志愿服务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以下简称“社区民生”)计划的实施管理,切实维护“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实施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人员是指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统一公开招募,在基层主要从事支教、支农(支牧、支林、支水)、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相关领域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民生人员是指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区民生计划统一公开招募,在基层主要从事就业、社会保险、劳动权益维护等民生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实施管理工作是指征集服务单位和岗位、组织选拔招募、服务期内日常管理和考核、期满后的就业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时间从上岗之日算起,招募到岗后与服务单位签订“三支一扶”(社区民生)服务协议。
第六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内,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生活补贴、安家费和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服务单位在职人员享有同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培训等权利,参加服务单位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服务期满后自动解除协议,经考核合格,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就业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管理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注重加强政治引领和约束监督,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培养与使用并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主抓,自治区相关单位协调配合,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团委等九个部门负责我区“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四部门负责我区社区民生计划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社区民生计划的实施。各盟市、旗县(市、区)参照自治区执行。
第九条 自治区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负责应往届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组织本地区考务、确定入选人员、公开派遣、生活补贴待遇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招募人员实际在岗人数和补助标准,按规定及时结算上一年度的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生活补贴、安家费、社会保险费及招募、培训、管理等经费保障工作,依据现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三)教育部门负责协调高等院校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并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档案及组织关系转递工作;
(四)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水利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团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组织与实施,研究制定全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招募方案;
(二)统一发布招募公告,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报名和考试;
(三)指导和监督全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协调落实“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相关政策;
(五)按要求管理和维护“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六)参照“三支一扶”计划,建立、管理和维护自治区社区民生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七)监督检查各地“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等情况。会同财政厅根据上年度“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招募人员实际在岗人数和补助标准,按规定及时结算上一年度的资金;
(八)组织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岗前培训、能力提升专项培训工作;
(九)审核办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证书》《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服务证书》;
(十)完成国家“三支一扶”领导小组协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计划方案,并制定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计划实施细则,完成年度招募任务;
(二)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岗位征集汇总、资格审核、体检等工作,确定入选人员;
(三)指导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分配、报到、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
(四)组织开展社区民生人员岗前培训;
(五)定期统计本盟市“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在岗情况,汇总上报年度期满人员情况;
(六)组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填报《服务证书申请表》,及时办理服务证书;
(七)按要求维护“三支一扶”和社区民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八)做好本盟市“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调研、慰问等工作;
(九)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并做好服务期满人员的就业去向统计上报工作;
(十)完成自治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征集“三支一扶”年度岗位需求计划。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提出社区民生岗位需求计划;
(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三支一扶”人员分配方案。根据岗位征集计划,组织就业、社会保险等经办机构制定社区民生人员分配方案,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人员分配工作;
(三)按时足额发放“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生活补贴、安家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督促服务单位与报到的“三支一扶”人员签订服务协议。督促就业、社会保险等经办机构会同服务单位与社区民生人员签订三方服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指导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教育、培养,检查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生活、工作、安全等情况;
(五)协调苏木乡镇(街道)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负责“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及汇总上报工作;
(七)负责“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档案、党团关系的转接与管理;
(八)负责“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按要求维护“三支一扶”和社区民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九)负责服务期满人员证书发放及就业去向统计上报工作;
(十)开展服务期满人员的就业指导、服务基层先进典型选树等宣传工作;
(十一)完成自治区、盟市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签订服务协议;
(二)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提供便于发挥他们才能的工作岗位,指导帮助“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开展工作;
(三)承担“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日常考核,及时上报服务期离岗人员名单;
(四)保障“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安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的便利,切实解决“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五)配合落实“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期满后相关就业政策。
第三章 招募分配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招募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各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招募计划和岗位要求,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边境旗市、革命老区倾斜,优先招募脱贫家庭、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招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发布公告、报名、笔试、资格审查、体检、公示、培训、确定招募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人事考试机构参与,统一公告、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服务管理的招募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拓展“三支一扶”服务岗位,持续开发基层教育卫生、农业、社会保障等服务岗位。加大社会工作、文化旅游、乡村规划、农技推广、法律服务等乡村振兴急需岗位开发力度。大力开发乡镇(流域)水利管理、林草资源管理、生态修复工程、营林生产等生态文明建设岗位,不断提升“三支一扶”服务岗位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因高校毕业生未按时报到或未签署服务协议等原因未完成招募计划的,可根据考试分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从第一次未被录取的考生中进行补充招募。补充招募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地区服务岗位数量,按照“服务意向、优先急需、就近就便、专业岗位相宜”的原则,指导旗县(市、区)按照岗位需求和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分配工作。
(一)“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服务岗位须按照招募岗位进行安排,做到人岗相宜,原则上支教和支医人员安排在与之专业相对应的岗位。“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一般安排在苏木乡镇(街道)基层单位服务,社区民生人员优先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网点。
(二)各旗县(市、区)原则上按照入选高校毕业生报考意向分类,坚持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公开透明派遣到基层单位服务。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加强乡村振兴和农村牧区现代化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示范培训,统筹推进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确保每人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7天(含报到时间)。
强化专业培训,将“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纳入相关行业人才培训范围。可根据实际,开展对口交流、跟班学习、调查研究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招募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岗前培训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委托第三方具体组织实施,帮助新招募人员尽快完成角色转换,提高其基层工作生活适应能力。社区民生人员岗前培训,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含报到)。
第二十三条 在岗培训主要针对在岗服务半年以上“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以基层公共服务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政策法规、社会管理和专门业务培训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在岗培训,全面提高其适应基层岗位、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培训工作由盟市及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实施,也可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能力提升专项培训主要针对在岗服务1年以上“三支一扶”人员,强化乡村振兴和农村牧区现代化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培训内容,增强“三支一扶”人员对基层岗位的适应性和专业性,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服务单位,要对“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章 管理与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招募后无正当理由逾期5个工作日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服务资格。
第二十七条 旗县(市、区)以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借调“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未按要求分配到苏木乡镇(街道)基层单位的,或已分配到基层但实际未在基层服务的,不予考核并取消服务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要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不得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第二十九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服务单位可以取消服务资格。
(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服务期间严重违纪违法或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
取消服务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由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条 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在本岗位工作或服务期间升学、就业等个人原因离岗的,按协议规定止服务,由服务单位向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终止服务后下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足额发放生活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自治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等动态调整生活补贴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在服务地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自治区公务员定向考录。
第三十四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全区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旗县级及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增加工作实绩在考察中的权重。
第三十五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在自治区内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受盟市、旗县(市、区)户籍限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凡在自治区境内落实接收单位,服务期限计算工龄。
第三十六条 鼓励支持“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长期扎根基层一线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不受学历和单位职数限制,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第三十七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期满考核合格的,3年内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第三十八条 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出差时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应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出差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服务单位要关心关爱“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做好困难帮扶、节日慰问等工作。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对承担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可开展专项考核。
(一)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服务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等,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应充分征求旗县级业务指导部门意见。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服务期满考核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服务单位组织实施。“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业务技术提高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廉”主要考核日常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情况。考核结果经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年度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到岗后次年9月-10月份。期满考核原则上安排在服务期满前一个月内。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旗县(市、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在岗人数的20%。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证书按照逐级审核签章等有关流程,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到自治区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凭服务期满证书可享受自治区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相关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各地应注重发现和培养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迹,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第四十五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如有违纪违法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分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章 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旗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第四十七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要积极参加服务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服务单位党组织应注重在“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中发展党员,符合入党条件的,按照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办理。党(团)费交纳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其人事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服务期间通过正常手续离岗的人员,要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4-03509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4〕15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组织部、教育局、财政局、水利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团委: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以下简称“社区民生”)计划的实施管理,切实维护“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实施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人员是指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统一公开招募,在基层主要从事支教、支农(支牧、支林、支水)、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相关领域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民生人员是指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区民生计划统一公开招募,在基层主要从事就业、社会保险、劳动权益维护等民生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实施管理工作是指征集服务单位和岗位、组织选拔招募、服务期内日常管理和考核、期满后的就业服务等工作。第五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时间从上岗之日算起,招募到岗后与服务单位签订“三支一扶”(社区民生)服务协议。第六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内,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生活补贴、安家费和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服务单位在职人员享有同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培训等权利,参加服务单位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服务期满后自动解除协议,经考核合格,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就业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七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管理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注重加强政治引领和约束监督,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培养与使用并重。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主抓,自治区相关单位协调配合,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团委等九个部门负责我区“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四部门负责我区社区民生计划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社区民生计划的实施。各盟市、旗县(市、区)参照自治区执行。第九条 自治区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工作。(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负责应往届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组织本地区考务、确定入选人员、公开派遣、生活补贴待遇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招募人员实际在岗人数和补助标准,按规定及时结算上一年度的资金。(二)财政部门负责“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生活补贴、安家费、社会保险费及招募、培训、管理等经费保障工作,依据现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三)教育部门负责协调高等院校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并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档案及组织关系转递工作;(四)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水利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团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第十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一)统筹协调全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组织与实施,研究制定全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招募方案;(二)统一发布招募公告,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报名和考试;(三)指导和监督全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四)协调落实“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相关政策;(五)按要求管理和维护“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六)参照“三支一扶”计划,建立、管理和维护自治区社区民生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七)监督检查各地“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等情况。会同财政厅根据上年度“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招募人员实际在岗人数和补助标准,按规定及时结算上一年度的资金;(八)组织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岗前培训、能力提升专项培训工作;(九)审核办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证书》《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服务证书》;(十)完成国家“三支一扶”领导小组协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计划方案,并制定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计划实施细则,完成年度招募任务;(二)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岗位征集汇总、资格审核、体检等工作,确定入选人员;(三)指导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分配、报到、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四)组织开展社区民生人员岗前培训;(五)定期统计本盟市“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在岗情况,汇总上报年度期满人员情况;(六)组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填报《服务证书申请表》,及时办理服务证书;(七)按要求维护“三支一扶”和社区民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八)做好本盟市“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调研、慰问等工作;(九)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并做好服务期满人员的就业去向统计上报工作;(十)完成自治区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一)会同相关部门征集“三支一扶”年度岗位需求计划。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提出社区民生岗位需求计划;(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三支一扶”人员分配方案。根据岗位征集计划,组织就业、社会保险等经办机构制定社区民生人员分配方案,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人员分配工作;(三)按时足额发放“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生活补贴、安家费,缴纳社会保险费;(四)督促服务单位与报到的“三支一扶”人员签订服务协议。督促就业、社会保险等经办机构会同服务单位与社区民生人员签订三方服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指导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教育、培养,检查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生活、工作、安全等情况;(五)协调苏木乡镇(街道)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六)负责“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及汇总上报工作;(七)负责“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档案、党团关系的转接与管理;(八)负责“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按要求维护“三支一扶”和社区民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九)负责服务期满人员证书发放及就业去向统计上报工作;(十)开展服务期满人员的就业指导、服务基层先进典型选树等宣传工作;(十一)完成自治区、盟市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二)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提供便于发挥他们才能的工作岗位,指导帮助“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开展工作;(三)承担“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日常考核,及时上报服务期离岗人员名单;(四)保障“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安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的便利,切实解决“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五)配合落实“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期满后相关就业政策。第三章 招募分配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招募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各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招募计划和岗位要求,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边境旗市、革命老区倾斜,优先招募脱贫家庭、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招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发布公告、报名、笔试、资格审查、体检、公示、培训、确定招募等程序进行。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人事考试机构参与,统一公告、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服务管理的招募工作机制。第十八条 拓展“三支一扶”服务岗位,持续开发基层教育卫生、农业、社会保障等服务岗位。加大社会工作、文化旅游、乡村规划、农技推广、法律服务等乡村振兴急需岗位开发力度。大力开发乡镇(流域)水利管理、林草资源管理、生态修复工程、营林生产等生态文明建设岗位,不断提升“三支一扶”服务岗位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条 因高校毕业生未按时报到或未签署服务协议等原因未完成招募计划的,可根据考试分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从第一次未被录取的考生中进行补充招募。补充招募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第二十条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地区服务岗位数量,按照“服务意向、优先急需、就近就便、专业岗位相宜”的原则,指导旗县(市、区)按照岗位需求和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分配工作。(一)“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服务岗位须按照招募岗位进行安排,做到人岗相宜,原则上支教和支医人员安排在与之专业相对应的岗位。“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一般安排在苏木乡镇(街道)基层单位服务,社区民生人员优先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网点。(二)各旗县(市、区)原则上按照入选高校毕业生报考意向分类,坚持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公开透明派遣到基层单位服务。第四章 教育培训第二十一条 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加强乡村振兴和农村牧区现代化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示范培训,统筹推进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确保每人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7天(含报到时间)。强化专业培训,将“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纳入相关行业人才培训范围。可根据实际,开展对口交流、跟班学习、调查研究等活动。第二十二条 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招募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岗前培训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委托第三方具体组织实施,帮助新招募人员尽快完成角色转换,提高其基层工作生活适应能力。社区民生人员岗前培训,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含报到)。第二十三条 在岗培训主要针对在岗服务半年以上“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以基层公共服务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政策法规、社会管理和专门业务培训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在岗培训,全面提高其适应基层岗位、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培训工作由盟市及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实施,也可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能力提升专项培训主要针对在岗服务1年以上“三支一扶”人员,强化乡村振兴和农村牧区现代化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培训内容,增强“三支一扶”人员对基层岗位的适应性和专业性,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服务单位,要对“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第五章 管理与纪律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招募后无正当理由逾期5个工作日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服务资格。第二十七条 旗县(市、区)以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借调“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未按要求分配到苏木乡镇(街道)基层单位的,或已分配到基层但实际未在基层服务的,不予考核并取消服务资格。第二十八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要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不得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第二十九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服务单位可以取消服务资格。(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服务期间严重违纪违法或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取消服务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由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第三十条 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在本岗位工作或服务期间升学、就业等个人原因离岗的,按协议规定止服务,由服务单位向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终止服务后下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章 待遇保障第三十一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足额发放生活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自治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等动态调整生活补贴标准。第三十二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在服务地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三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自治区公务员定向考录。第三十四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全区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旗县级及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增加工作实绩在考察中的权重。第三十五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在自治区内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受盟市、旗县(市、区)户籍限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凡在自治区境内落实接收单位,服务期限计算工龄。第三十六条 鼓励支持“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长期扎根基层一线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不受学历和单位职数限制,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第三十七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期满考核合格的,3年内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第三十八条 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出差时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应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出差标准执行。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服务单位要关心关爱“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做好困难帮扶、节日慰问等工作。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第四十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对承担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可开展专项考核。(一)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服务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等,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应充分征求旗县级业务指导部门意见。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二)服务期满考核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服务单位组织实施。“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业务技术提高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廉”主要考核日常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情况。考核结果经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第四十一条 年度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到岗后次年9月-10月份。期满考核原则上安排在服务期满前一个月内。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旗县(市、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在岗人数的20%。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第四十二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证书按照逐级审核签章等有关流程,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到自治区办理。第四十三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凭服务期满证书可享受自治区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第四十四条 各地应注重发现和培养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迹,积极营造良好氛围。第四十五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如有违纪违法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分材料存入个人档案。第八章 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第四十六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旗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第四十七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要积极参加服务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服务单位党组织应注重在“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中发展党员,符合入党条件的,按照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办理。党(团)费交纳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的档案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 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其人事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服务期间通过正常手续离岗的人员,要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组织部、教育局、财政局、水利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团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
志愿服务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以下简称“社区民生”)计划的实施管理,切实维护“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实施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人员是指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统一公开招募,在基层主要从事支教、支农(支牧、支林、支水)、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相关领域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民生人员是指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区民生计划统一公开招募,在基层主要从事就业、社会保险、劳动权益维护等民生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实施管理工作是指征集服务单位和岗位、组织选拔招募、服务期内日常管理和考核、期满后的就业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时间从上岗之日算起,招募到岗后与服务单位签订“三支一扶”(社区民生)服务协议。
第六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内,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生活补贴、安家费和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服务单位在职人员享有同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培训等权利,参加服务单位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服务期满后自动解除协议,经考核合格,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就业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管理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注重加强政治引领和约束监督,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培养与使用并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主抓,自治区相关单位协调配合,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团委等九个部门负责我区“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四部门负责我区社区民生计划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社区民生计划的实施。各盟市、旗县(市、区)参照自治区执行。
第九条 自治区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负责应往届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组织本地区考务、确定入选人员、公开派遣、生活补贴待遇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招募人员实际在岗人数和补助标准,按规定及时结算上一年度的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生活补贴、安家费、社会保险费及招募、培训、管理等经费保障工作,依据现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三)教育部门负责协调高等院校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并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档案及组织关系转递工作;
(四)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水利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团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组织与实施,研究制定全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招募方案;
(二)统一发布招募公告,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报名和考试;
(三)指导和监督全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协调落实“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相关政策;
(五)按要求管理和维护“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六)参照“三支一扶”计划,建立、管理和维护自治区社区民生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七)监督检查各地“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等情况。会同财政厅根据上年度“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招募人员实际在岗人数和补助标准,按规定及时结算上一年度的资金;
(八)组织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岗前培训、能力提升专项培训工作;
(九)审核办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证书》《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服务证书》;
(十)完成国家“三支一扶”领导小组协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计划方案,并制定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计划实施细则,完成年度招募任务;
(二)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岗位征集汇总、资格审核、体检等工作,确定入选人员;
(三)指导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分配、报到、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
(四)组织开展社区民生人员岗前培训;
(五)定期统计本盟市“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在岗情况,汇总上报年度期满人员情况;
(六)组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填报《服务证书申请表》,及时办理服务证书;
(七)按要求维护“三支一扶”和社区民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八)做好本盟市“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调研、慰问等工作;
(九)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并做好服务期满人员的就业去向统计上报工作;
(十)完成自治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征集“三支一扶”年度岗位需求计划。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提出社区民生岗位需求计划;
(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三支一扶”人员分配方案。根据岗位征集计划,组织就业、社会保险等经办机构制定社区民生人员分配方案,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人员分配工作;
(三)按时足额发放“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生活补贴、安家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督促服务单位与报到的“三支一扶”人员签订服务协议。督促就业、社会保险等经办机构会同服务单位与社区民生人员签订三方服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指导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教育、培养,检查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生活、工作、安全等情况;
(五)协调苏木乡镇(街道)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负责“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及汇总上报工作;
(七)负责“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档案、党团关系的转接与管理;
(八)负责“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按要求维护“三支一扶”和社区民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九)负责服务期满人员证书发放及就业去向统计上报工作;
(十)开展服务期满人员的就业指导、服务基层先进典型选树等宣传工作;
(十一)完成自治区、盟市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签订服务协议;
(二)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提供便于发挥他们才能的工作岗位,指导帮助“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开展工作;
(三)承担“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日常考核,及时上报服务期离岗人员名单;
(四)保障“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安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的便利,切实解决“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五)配合落实“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期满后相关就业政策。
第三章 招募分配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招募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各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招募计划和岗位要求,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边境旗市、革命老区倾斜,优先招募脱贫家庭、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招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发布公告、报名、笔试、资格审查、体检、公示、培训、确定招募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人事考试机构参与,统一公告、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服务管理的招募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拓展“三支一扶”服务岗位,持续开发基层教育卫生、农业、社会保障等服务岗位。加大社会工作、文化旅游、乡村规划、农技推广、法律服务等乡村振兴急需岗位开发力度。大力开发乡镇(流域)水利管理、林草资源管理、生态修复工程、营林生产等生态文明建设岗位,不断提升“三支一扶”服务岗位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因高校毕业生未按时报到或未签署服务协议等原因未完成招募计划的,可根据考试分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从第一次未被录取的考生中进行补充招募。补充招募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地区服务岗位数量,按照“服务意向、优先急需、就近就便、专业岗位相宜”的原则,指导旗县(市、区)按照岗位需求和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分配工作。
(一)“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服务岗位须按照招募岗位进行安排,做到人岗相宜,原则上支教和支医人员安排在与之专业相对应的岗位。“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一般安排在苏木乡镇(街道)基层单位服务,社区民生人员优先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网点。
(二)各旗县(市、区)原则上按照入选高校毕业生报考意向分类,坚持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公开透明派遣到基层单位服务。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加强乡村振兴和农村牧区现代化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示范培训,统筹推进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确保每人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7天(含报到时间)。
强化专业培训,将“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纳入相关行业人才培训范围。可根据实际,开展对口交流、跟班学习、调查研究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招募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岗前培训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委托第三方具体组织实施,帮助新招募人员尽快完成角色转换,提高其基层工作生活适应能力。社区民生人员岗前培训,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含报到)。
第二十三条 在岗培训主要针对在岗服务半年以上“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以基层公共服务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政策法规、社会管理和专门业务培训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在岗培训,全面提高其适应基层岗位、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培训工作由盟市及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实施,也可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能力提升专项培训主要针对在岗服务1年以上“三支一扶”人员,强化乡村振兴和农村牧区现代化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培训内容,增强“三支一扶”人员对基层岗位的适应性和专业性,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服务单位,要对“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章 管理与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招募后无正当理由逾期5个工作日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服务资格。
第二十七条 旗县(市、区)以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借调“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未按要求分配到苏木乡镇(街道)基层单位的,或已分配到基层但实际未在基层服务的,不予考核并取消服务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要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不得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第二十九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服务单位可以取消服务资格。
(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服务期间严重违纪违法或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
取消服务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由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条 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在本岗位工作或服务期间升学、就业等个人原因离岗的,按协议规定止服务,由服务单位向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终止服务后下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足额发放生活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自治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等动态调整生活补贴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在服务地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自治区公务员定向考录。
第三十四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全区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旗县级及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增加工作实绩在考察中的权重。
第三十五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在自治区内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受盟市、旗县(市、区)户籍限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凡在自治区境内落实接收单位,服务期限计算工龄。
第三十六条 鼓励支持“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长期扎根基层一线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不受学历和单位职数限制,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第三十七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期满考核合格的,3年内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第三十八条 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出差时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应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出差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服务单位要关心关爱“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做好困难帮扶、节日慰问等工作。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对承担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可开展专项考核。
(一)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服务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等,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应充分征求旗县级业务指导部门意见。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服务期满考核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服务单位组织实施。“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业务技术提高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廉”主要考核日常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情况。考核结果经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年度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到岗后次年9月-10月份。期满考核原则上安排在服务期满前一个月内。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旗县(市、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在岗人数的20%。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证书按照逐级审核签章等有关流程,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到自治区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凭服务期满证书可享受自治区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相关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各地应注重发现和培养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迹,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第四十五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如有违纪违法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分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章 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旗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第四十七条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要积极参加服务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服务单位党组织应注重在“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中发展党员,符合入党条件的,按照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办理。党(团)费交纳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做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其人事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服务期间通过正常手续离岗的人员,要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