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0197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1〕32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0197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1〕32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等学校教师,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等,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和相关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直接为中等职业教育服务,或者一直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遵循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职业教育特点,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对应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二)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通过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要求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行业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1.正高级讲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2.高级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 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3.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4.助理讲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实习指导教师
1.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
3.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4.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5.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教学工作量要求
(一)教学工作量从任现职起计算,任现职超过5年的,按近5年内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因学校性质、办学规模、专业特点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校教师和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申报教师职务应有听评课、教研教改、产教融合等其它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教学工作量必须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的规定。
(二)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需满足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要求,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和研究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任教师的1/2。
(三)承担本学校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量可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除按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2.获得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奖;
3.获得全国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荣誉称号;
4.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教学比赛、一类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
5.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
6.获得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正高级职称对应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为正高级讲师,对应实习指导教师为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正高级讲师
1.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工作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班级和学生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4)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专业理论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5项以上。
(1)承担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示范院校建设、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德育工作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2)主持制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发展规划、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信息化建设方案、思政教育教学方案及专业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编制完成2项并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
(3)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全国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自治区一等奖;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4)荣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盟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特级教师;
(5)获得职业教育自治区(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盟市级一等奖成果;
(6)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盟市级教科研课题,或者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7)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编写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合著(前三位作者);编写(主编或第一、第二副主编)正式出版教材,或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8)参与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并获得一等奖。
(9)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10)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盟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11)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12)专任教师近5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00 学时。
(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工作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班级和学生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专业理论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5项以上:
(1)承担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实践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2)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主持制定学校实践教学课程标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实践教学方案及专业实习有关安全教育、文明生产、职业素养方案等工作2项并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
(3)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全国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自治区一等奖;
(4)荣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盟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5)获得职业教育自治区(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盟市级一等奖成果;
(6)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盟市级教科研课题,或者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7)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编写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合著(前三位作者);编写(主编或第一、第二副主编)正式出版教材,或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8)参与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并获得一等奖。
(9)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10)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盟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11)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12)专任教师近5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00 学时。
第十四条 副高级职称对应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为高级讲师,对应实习指导教师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高级讲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工作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班级和学生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3)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
(4)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专业理论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4项以上:
(1)主要参与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示范院校建设、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德育工作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2)主持制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发展规划、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信息化建设方案、思政教育教学方案及专业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主要作用,编制完成1项并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
(3)指导学生在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盟市级技能大赛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自治区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盟市级一等奖;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4)荣获盟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旗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特级教师;
(5)获得职业教育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校级三等奖以上成果;
(6)主要参与完成盟市级教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学校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或者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7)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编写(主编或第一、第二副主编)正式出版教材,或本人撰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8)参与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或旗县级一等奖。
(9)学校教学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3次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专题讲座等3次以上;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或指导培养2名青年教师成长。
(10)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11)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二等奖以上奖项。
(12)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
(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工作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班级和学生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较强的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
(3)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专业理论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4项以上:
(1)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实践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参与制定学校实践教学课程标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实践教学方案及专业实习有关安全教育、文明生产、职业素养方案等工作;
(3)指导学生在自治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盟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盟市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学校一等奖;
(4)荣获盟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学校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5)获得职业教育盟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6)主要参与完成盟市级教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学校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或者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7)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编写(主编或第一、第二副主编)正式出版教材,或本人撰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8)参与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或旗县级一等奖。
(9)提出专业(工种)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维修维护、改进工艺的方案;提出将新技术、新工艺、新工作融入实践教学的建设方案等;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10)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11)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二等奖以上奖项。
(12)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
第十五条 中级职称对应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为讲师,对应实习指导教师为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讲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必备的专业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工作能力
(1)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3)专业课教师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4)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以上:
(1)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德育工作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参与制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发展规划、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信息化建设方案、思政教育教学方案及专业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积极作用。
(2)指导学生在旗县级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中获奖或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旗县级以上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奖或获学校一等奖;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3)荣获学校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学校“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4)主要参与完成旗县级教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学校教科研课题1项;
(5)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
(6)学校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
(7)学校教学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2次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专题讲座等2次以上;
(9)获得学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学校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10)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三等奖以上奖项。
(11)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
(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工作能力
(1)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3)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以上:
(1)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实践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等工作; 参与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及专业实习有关安全教育、文明生产、职业素养方案等工作;
(3)指导学生在旗县级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中获奖或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旗县级以上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奖或获学校一等奖;
(4)主要参与完成旗县级教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学校教科研课题1项;
(5)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
(6)学校教学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2次以上;学校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
(7)提出专业(工种)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维修维护、改进工艺的方案;提出将新技术、新工艺、新工作融入实践教学的建设方案等;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8)获得学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学校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9)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三等奖以上奖项。
(10)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
第十六条 助理级职称对应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为助理讲师,对应实习指导教师为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助理讲师
1.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
2.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班级和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能较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1.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班级和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员级职称对应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
(二)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班级和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教师专业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87号)同时废止。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0197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1〕32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等学校教师,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等,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和相关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直接为中等职业教育服务,或者一直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遵循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职业教育特点,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对应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二)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通过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要求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行业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1.正高级讲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2.高级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 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3.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4.助理讲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实习指导教师
1.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
3.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4.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5.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教学工作量要求
(一)教学工作量从任现职起计算,任现职超过5年的,按近5年内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因学校性质、办学规模、专业特点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校教师和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申报教师职务应有听评课、教研教改、产教融合等其它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教学工作量必须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的规定。
(二)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需满足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要求,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和研究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任教师的1/2。
(三)承担本学校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量可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除按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2.获得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奖;
3.获得全国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荣誉称号;
4.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教学比赛、一类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
5.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
6.获得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正高级职称对应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为正高级讲师,对应实习指导教师为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正高级讲师
1.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工作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班级和学生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4)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专业理论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5项以上。
(1)承担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示范院校建设、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德育工作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2)主持制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发展规划、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信息化建设方案、思政教育教学方案及专业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编制完成2项并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
(3)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全国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自治区一等奖;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4)荣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盟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特级教师;
(5)获得职业教育自治区(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盟市级一等奖成果;
(6)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盟市级教科研课题,或者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7)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编写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合著(前三位作者);编写(主编或第一、第二副主编)正式出版教材,或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8)参与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并获得一等奖。
(9)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10)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盟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11)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12)专任教师近5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00 学时。
(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工作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班级和学生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专业理论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5项以上:
(1)承担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实践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2)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主持制定学校实践教学课程标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实践教学方案及专业实习有关安全教育、文明生产、职业素养方案等工作2项并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
(3)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全国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自治区一等奖;
(4)荣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盟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5)获得职业教育自治区(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盟市级一等奖成果;
(6)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盟市级教科研课题,或者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7)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编写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合著(前三位作者);编写(主编或第一、第二副主编)正式出版教材,或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8)参与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并获得一等奖。
(9)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10)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盟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11)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12)专任教师近5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00 学时。
第十四条 副高级职称对应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为高级讲师,对应实习指导教师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高级讲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工作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班级和学生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3)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
(4)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专业理论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4项以上:
(1)主要参与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示范院校建设、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德育工作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2)主持制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发展规划、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信息化建设方案、思政教育教学方案及专业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主要作用,编制完成1项并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
(3)指导学生在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盟市级技能大赛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自治区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盟市级一等奖;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4)荣获盟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旗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特级教师;
(5)获得职业教育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校级三等奖以上成果;
(6)主要参与完成盟市级教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学校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或者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7)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编写(主编或第一、第二副主编)正式出版教材,或本人撰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8)参与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或旗县级一等奖。
(9)学校教学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3次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专题讲座等3次以上;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或指导培养2名青年教师成长。
(10)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11)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二等奖以上奖项。
(12)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
(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工作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班级和学生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较强的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
(3)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专业理论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4项以上:
(1)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实践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参与制定学校实践教学课程标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实践教学方案及专业实习有关安全教育、文明生产、职业素养方案等工作;
(3)指导学生在自治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盟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盟市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学校一等奖;
(4)荣获盟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学校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5)获得职业教育盟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6)主要参与完成盟市级教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学校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或者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7)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编写(主编或第一、第二副主编)正式出版教材,或本人撰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8)参与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或旗县级一等奖。
(9)提出专业(工种)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维修维护、改进工艺的方案;提出将新技术、新工艺、新工作融入实践教学的建设方案等;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10)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11)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二等奖以上奖项。
(12)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
第十五条 中级职称对应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为讲师,对应实习指导教师为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讲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必备的专业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工作能力
(1)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3)专业课教师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4)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以上:
(1)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德育工作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参与制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发展规划、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信息化建设方案、思政教育教学方案及专业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积极作用。
(2)指导学生在旗县级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中获奖或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旗县级以上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奖或获学校一等奖;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3)荣获学校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学校“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4)主要参与完成旗县级教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学校教科研课题1项;
(5)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
(6)学校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
(7)学校教学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2次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专题讲座等2次以上;
(9)获得学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学校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10)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三等奖以上奖项。
(11)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
(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工作能力
(1)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3)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以上:
(1)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实践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等工作; 参与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及专业实习有关安全教育、文明生产、职业素养方案等工作;
(3)指导学生在旗县级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中获奖或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旗县级以上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奖或获学校一等奖;
(4)主要参与完成旗县级教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学校教科研课题1项;
(5)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
(6)学校教学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2次以上;学校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
(7)提出专业(工种)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维修维护、改进工艺的方案;提出将新技术、新工艺、新工作融入实践教学的建设方案等;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8)获得学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学校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9)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三等奖以上奖项。
(10)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
第十六条 助理级职称对应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为助理讲师,对应实习指导教师为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助理讲师
1.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
2.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班级和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能较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1.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班级和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员级职称对应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
(二)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班级和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教师专业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87号)同时废止。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等学校教师,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等,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和相关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直接为中等职业教育服务,或者一直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遵循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职业教育特点,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对应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二)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通过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要求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行业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1.正高级讲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2.高级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 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3.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4.助理讲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实习指导教师
1.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
3.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4.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5.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教学工作量要求
(一)教学工作量从任现职起计算,任现职超过5年的,按近5年内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因学校性质、办学规模、专业特点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校教师和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申报教师职务应有听评课、教研教改、产教融合等其它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教学工作量必须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的规定。
(二)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需满足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要求,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和研究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任教师的1/2。
(三)承担本学校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量可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除按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2.获得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奖;
3.获得全国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荣誉称号;
4.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教学比赛、一类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
5.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
6.获得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正高级职称对应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为正高级讲师,对应实习指导教师为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正高级讲师
1.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工作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班级和学生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4)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专业理论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5项以上。
(1)承担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示范院校建设、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德育工作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2)主持制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发展规划、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信息化建设方案、思政教育教学方案及专业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编制完成2项并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
(3)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全国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自治区一等奖;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4)荣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盟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特级教师;
(5)获得职业教育自治区(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盟市级一等奖成果;
(6)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盟市级教科研课题,或者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7)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编写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合著(前三位作者);编写(主编或第一、第二副主编)正式出版教材,或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8)参与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并获得一等奖。
(9)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10)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盟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11)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12)专任教师近5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00 学时。
(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工作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班级和学生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专业理论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5项以上:
(1)承担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实践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2)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主持制定学校实践教学课程标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实践教学方案及专业实习有关安全教育、文明生产、职业素养方案等工作2项并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
(3)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全国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自治区一等奖;
(4)荣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盟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5)获得职业教育自治区(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盟市级一等奖成果;
(6)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盟市级教科研课题,或者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7)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编写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合著(前三位作者);编写(主编或第一、第二副主编)正式出版教材,或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8)参与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并获得一等奖。
(9)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10)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盟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11)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12)专任教师近5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00 学时。
第十四条 副高级职称对应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为高级讲师,对应实习指导教师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高级讲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工作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班级和学生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3)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
(4)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专业理论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4项以上:
(1)主要参与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示范院校建设、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德育工作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2)主持制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发展规划、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信息化建设方案、思政教育教学方案及专业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主要作用,编制完成1项并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
(3)指导学生在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盟市级技能大赛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自治区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盟市级一等奖;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4)荣获盟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旗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或特级教师;
(5)获得职业教育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校级三等奖以上成果;
(6)主要参与完成盟市级教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学校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或者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7)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编写(主编或第一、第二副主编)正式出版教材,或本人撰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8)参与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或旗县级一等奖。
(9)学校教学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3次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专题讲座等3次以上;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或指导培养2名青年教师成长。
(10)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11)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二等奖以上奖项。
(12)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
(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工作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班级和学生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较强的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
(3)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专业理论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4项以上:
(1)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实践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参与制定学校实践教学课程标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实践教学方案及专业实习有关安全教育、文明生产、职业素养方案等工作;
(3)指导学生在自治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盟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盟市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学校一等奖;
(4)荣获盟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学校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5)获得职业教育盟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6)主要参与完成盟市级教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学校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或者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7)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编写(主编或第一、第二副主编)正式出版教材,或本人撰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8)参与盟市级以上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或旗县级一等奖。
(9)提出专业(工种)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维修维护、改进工艺的方案;提出将新技术、新工艺、新工作融入实践教学的建设方案等;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10)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11)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二等奖以上奖项。
(12)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
第十五条 中级职称对应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为讲师,对应实习指导教师为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讲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必备的专业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工作能力
(1)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3)专业课教师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4)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以上:
(1)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德育工作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参与制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发展规划、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案、信息化建设方案、思政教育教学方案及专业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积极作用。
(2)指导学生在旗县级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中获奖或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旗县级以上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奖或获学校一等奖;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3)荣获学校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学校“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4)主要参与完成旗县级教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学校教科研课题1项;
(5)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
(6)学校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
(7)学校教学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2次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专题讲座等2次以上;
(9)获得学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学校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10)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三等奖以上奖项。
(11)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
(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工作能力
(1)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3)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以上:
(1)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实践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等工作; 参与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及专业实习有关安全教育、文明生产、职业素养方案等工作;
(3)指导学生在旗县级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中获奖或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参加职业院校旗县级以上教师能力大赛、班主任能力大赛获奖或获学校一等奖;
(4)主要参与完成旗县级教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学校教科研课题1项;
(5)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
(6)学校教学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2次以上;学校说课、微课、公开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教学基本功等教学比赛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
(7)提出专业(工种)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维修维护、改进工艺的方案;提出将新技术、新工艺、新工作融入实践教学的建设方案等;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8)获得学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所担任班主任的班集体获评学校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奖励。
(9)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三等奖以上奖项。
(10)专任教师近五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
第十六条 助理级职称对应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为助理讲师,对应实习指导教师为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助理讲师
1.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
2.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班级和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能较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1.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班级和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员级职称对应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
(二)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德育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班级和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教师专业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