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067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2〕5号 |
成文日期 | 2022-02-1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067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2〕5号 |
成文日期 | 2022-02-1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会,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 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22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长期健康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明确平台企业责任,优化权益保障服务,推动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开放包容的原则,积极主动将新就业形态纳入部门管理范畴;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坚持劳动关系从属性原则,根据用工事实合理界定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坚持依法分类规范,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系,明确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当承担的责任,依责规范。
(三)目标任务。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新就业形态密集的用工企业为重点,以平台企业为切入点,以落实劳动保障系列法律义务为核心,形成源头预防、信息化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力争利用三年时间,实现制度措施全覆盖。
二、明确适用范围和劳动关系界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劳动者,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网店店主等都属于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本意见所指企业既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与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用工合作企业(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任务的加盟商、代理商及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企业)。
根据平台用工方式和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的形式,确定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认的劳动关系,既包括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也包括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未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属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虽工作有较强的自主性、可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但其上线工作提供劳动的过程,要遵守企业确定的算法和劳动规则,受其管理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属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三)适用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主体关系情形。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三、夯实企业用工责任
(一)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用工责任。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用工责任。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确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要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可通过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协议一般具备以下内容:
1.明确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允许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2.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明确劳动报酬支付形式、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清偿责任等,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3.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明确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规定劳动者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4.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排。
5.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以及鼓励和引导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的激励措施。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职业伤害保险,国家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实施前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保险,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底线保障。
(三)合作用工情形下的企业用工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措施
(一)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以政府主导,市场合作的运营模式打造劳动用工综合服务中心,为灵活务工人员提供用工接洽,技能培训等“一站式”公益性综合服务。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以下同)
(二)完善社保服务体系。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户籍限制。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负责)
(三)强化职业培训。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鼓励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强化培训质量。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新就业形态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畅通新职业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城镇配套服务保障水平。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支持无接触配送模式,并推广智能取餐柜、智能快递柜等智能设备的铺设和运营。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根治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现行管理有关政策与人社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有关内容不符的,立即修订,并保证新旧政策无缝衔接,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算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三方机制作用。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导、人社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以及专家团队共同参与的专业性的平台算法监督机制。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牵头负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强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将企业用工列入单位和经营者诚信体系的基本内容,作为评价社会公共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备条件。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严格按照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失信惩戒办法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加大信用服务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以及“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党建带领群团机制。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进一步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引领作用。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新就业形态企业普遍建立工会。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自治区总工会、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联络自治区党委统战部)
(五)加强调裁审衔接和法律服务。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裁审衔接机制,通过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案件信息交流制度、联合业务培训制度和案例研讨制度等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建立健全各类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信息互通机制。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要结合实际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或司法确认。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要及时依法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总工会、工商联、企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经常性分析、动态监管预测、重大情况快报制度,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负责联络自治区维稳办)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067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2〕5号 |
成文日期 | 2022-02-1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会,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 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22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长期健康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明确平台企业责任,优化权益保障服务,推动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基本原则。坚持开放包容的原则,积极主动将新就业形态纳入部门管理范畴;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坚持劳动关系从属性原则,根据用工事实合理界定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坚持依法分类规范,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系,明确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当承担的责任,依责规范。(三)目标任务。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新就业形态密集的用工企业为重点,以平台企业为切入点,以落实劳动保障系列法律义务为核心,形成源头预防、信息化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力争利用三年时间,实现制度措施全覆盖。二、明确适用范围和劳动关系界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劳动者,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网店店主等都属于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本意见所指企业既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与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用工合作企业(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任务的加盟商、代理商及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企业)。根据平台用工方式和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的形式,确定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认的劳动关系,既包括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也包括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未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属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虽工作有较强的自主性、可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但其上线工作提供劳动的过程,要遵守企业确定的算法和劳动规则,受其管理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属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三)适用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主体关系情形。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三、夯实企业用工责任(一)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用工责任。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用工责任。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确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要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可通过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协议一般具备以下内容:1.明确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允许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2.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明确劳动报酬支付形式、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清偿责任等,确保按时足额支付。3.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明确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规定劳动者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4.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排。5.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以及鼓励和引导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的激励措施。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职业伤害保险,国家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实施前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保险,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底线保障。(三)合作用工情形下的企业用工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四、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措施(一)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以政府主导,市场合作的运营模式打造劳动用工综合服务中心,为灵活务工人员提供用工接洽,技能培训等“一站式”公益性综合服务。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以下同)(二)完善社保服务体系。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户籍限制。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负责)(三)强化职业培训。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鼓励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强化培训质量。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新就业形态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畅通新职业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高城镇配套服务保障水平。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支持无接触配送模式,并推广智能取餐柜、智能快递柜等智能设备的铺设和运营。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根治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现行管理有关政策与人社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有关内容不符的,立即修订,并保证新旧政策无缝衔接,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立算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三方机制作用。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导、人社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以及专家团队共同参与的专业性的平台算法监督机制。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牵头负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强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将企业用工列入单位和经营者诚信体系的基本内容,作为评价社会公共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备条件。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严格按照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失信惩戒办法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加大信用服务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以及“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健全党建带领群团机制。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进一步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引领作用。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新就业形态企业普遍建立工会。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自治区总工会、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联络自治区党委统战部)(五)加强调裁审衔接和法律服务。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裁审衔接机制,通过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案件信息交流制度、联合业务培训制度和案例研讨制度等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建立健全各类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信息互通机制。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要结合实际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或司法确认。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要及时依法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总工会、工商联、企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经常性分析、动态监管预测、重大情况快报制度,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负责联络自治区维稳办)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会,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 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22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长期健康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明确平台企业责任,优化权益保障服务,推动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开放包容的原则,积极主动将新就业形态纳入部门管理范畴;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坚持劳动关系从属性原则,根据用工事实合理界定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坚持依法分类规范,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系,明确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当承担的责任,依责规范。
(三)目标任务。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新就业形态密集的用工企业为重点,以平台企业为切入点,以落实劳动保障系列法律义务为核心,形成源头预防、信息化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力争利用三年时间,实现制度措施全覆盖。
二、明确适用范围和劳动关系界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劳动者,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网店店主等都属于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本意见所指企业既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与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用工合作企业(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任务的加盟商、代理商及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企业)。
根据平台用工方式和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的形式,确定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认的劳动关系,既包括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也包括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未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属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虽工作有较强的自主性、可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但其上线工作提供劳动的过程,要遵守企业确定的算法和劳动规则,受其管理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属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三)适用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主体关系情形。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三、夯实企业用工责任
(一)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用工责任。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用工责任。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确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要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可通过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协议一般具备以下内容:
1.明确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允许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2.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明确劳动报酬支付形式、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清偿责任等,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3.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明确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规定劳动者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4.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排。
5.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以及鼓励和引导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的激励措施。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职业伤害保险,国家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实施前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保险,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底线保障。
(三)合作用工情形下的企业用工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措施
(一)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以政府主导,市场合作的运营模式打造劳动用工综合服务中心,为灵活务工人员提供用工接洽,技能培训等“一站式”公益性综合服务。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以下同)
(二)完善社保服务体系。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户籍限制。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负责)
(三)强化职业培训。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鼓励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强化培训质量。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新就业形态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畅通新职业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城镇配套服务保障水平。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支持无接触配送模式,并推广智能取餐柜、智能快递柜等智能设备的铺设和运营。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根治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现行管理有关政策与人社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有关内容不符的,立即修订,并保证新旧政策无缝衔接,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算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三方机制作用。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导、人社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以及专家团队共同参与的专业性的平台算法监督机制。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牵头负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强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将企业用工列入单位和经营者诚信体系的基本内容,作为评价社会公共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备条件。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严格按照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失信惩戒办法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加大信用服务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以及“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党建带领群团机制。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进一步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引领作用。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新就业形态企业普遍建立工会。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自治区总工会、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联络自治区党委统战部)
(五)加强调裁审衔接和法律服务。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裁审衔接机制,通过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案件信息交流制度、联合业务培训制度和案例研讨制度等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建立健全各类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信息互通机制。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要结合实际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或司法确认。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要及时依法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总工会、工商联、企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经常性分析、动态监管预测、重大情况快报制度,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负责联络自治区维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