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023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83号
成文日期 2022-09-22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023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83号
成文日期 2022-09-22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审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3 09:24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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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审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系列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审计系列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审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五条 正高级审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高级审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职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审计工作,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审计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且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第九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在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评审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第十条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审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的发展趋势。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

(二)工作能力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2.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3.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10年以上,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5年以上。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或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系列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系列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被审计署表彰审计项目1项以上,或者被自治区审计厅表彰审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被盟市级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4项以上;

2.主持或者组织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被国务院采用1项以上,或者被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2项以上,或者被区直单位、盟市党委政府采用4项以上,或者被盟市、旗县区党委政府采用8项以上,或者被审计单位采纳意见10项以上,并取得较大成效;

3.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3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负责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新的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准则,促进制度创新以及在治理、风险管理、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效果显著,在盟市级以上范围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得到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的认可,或者被盟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大型企事业单位、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上市公司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者审计发展规划,并已正式实施,为推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6.审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经验做法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国家级行业审计会议上做经验介绍1次以上,或在自治区(省、部)级行业审计会议上做经验介绍2次以上;

7.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等项目10个以上,业绩突出,为大中型企业、行业组织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8.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重组改制、管理咨询等专项项目6个以上,为市级以上大中型企事业、行业组织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四)研究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类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4篇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排名前三),并做出标注;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承担自治区(省、部)级机关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或研究成果2项以上,并已经结题;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盟市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审计相关论文在国家级审计理论研讨会中获二等奖以上表彰2次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审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系列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二)工作能力

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2.担任审计署或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盟市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审计厅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或担任旗县区政府及盟市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4次以上;

3.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盟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旗县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4.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1个以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被审计署或自治区审计厅表彰审计项目1项以上,或者被盟市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被旗县区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3项以上;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被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1项以上,或者被区直单位、盟市党委政府采用2项以上,或者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4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3.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展审计工作,所撰写的计算机审计方法或OA应用实例,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其中有1篇以上被审计署采用,或有2篇以上被自治区审计厅采用;

4.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项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构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6.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盟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已正式实施;

7.在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 2 项以上。

(四)研究成果

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排名前三),并做出标注;

3.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被盟市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审计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审计项目或制定标准。

    (二)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旗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项目、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盟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企业审计;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三)本评审条件中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开发审计模型、创新审计技术方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相关佐证材料和被采纳单位的证明。

(四)“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五)“年”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审计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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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023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83号
成文日期 2022-09-22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审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3 09:24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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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审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审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系列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审计系列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审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五条 正高级审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高级审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职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审计工作,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审计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且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第九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在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评审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审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的发展趋势。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
  (二)工作能力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2.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3.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10年以上,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5年以上。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或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系列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系列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被审计署表彰审计项目1项以上,或者被自治区审计厅表彰审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被盟市级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4项以上;
  2.主持或者组织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被国务院采用1项以上,或者被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2项以上,或者被区直单位、盟市党委政府采用4项以上,或者被盟市、旗县区党委政府采用8项以上,或者被审计单位采纳意见10项以上,并取得较大成效;
  3.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3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负责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新的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准则,促进制度创新以及在治理、风险管理、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效果显著,在盟市级以上范围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得到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的认可,或者被盟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大型企事业单位、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上市公司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者审计发展规划,并已正式实施,为推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6.审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经验做法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国家级行业审计会议上做经验介绍1次以上,或在自治区(省、部)级行业审计会议上做经验介绍2次以上;
  7.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等项目10个以上,业绩突出,为大中型企业、行业组织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8.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重组改制、管理咨询等专项项目6个以上,为市级以上大中型企事业、行业组织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四)研究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类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4篇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排名前三),并做出标注;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承担自治区(省、部)级机关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或研究成果2项以上,并已经结题;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盟市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审计相关论文在国家级审计理论研讨会中获二等奖以上表彰2次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审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系列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二)工作能力
  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2.担任审计署或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盟市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审计厅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或担任旗县区政府及盟市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4次以上;
  3.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盟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旗县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4.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1个以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被审计署或自治区审计厅表彰审计项目1项以上,或者被盟市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被旗县区级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3项以上;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被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1项以上,或者被区直单位、盟市党委政府采用2项以上,或者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4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3.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展审计工作,所撰写的计算机审计方法或OA应用实例,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其中有1篇以上被审计署采用,或有2篇以上被自治区审计厅采用;
  4.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项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构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6.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盟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已正式实施;
  7.在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 2 项以上。
  (四)研究成果
  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排名前三),并做出标注;
  3.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被盟市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审计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审计项目或制定标准。
      (二)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旗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项目、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盟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企业审计;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三)本评审条件中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开发审计模型、创新审计技术方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相关佐证材料和被采纳单位的证明。
  (四)“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五)“年”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审计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132号)同时废止。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审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系列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审计系列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审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五条 正高级审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高级审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职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审计工作,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审计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且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第九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在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评审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第十条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审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的发展趋势。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

(二)工作能力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2.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3.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10年以上,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5年以上。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或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系列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系列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被审计署表彰审计项目1项以上,或者被自治区审计厅表彰审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被盟市级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4项以上;

2.主持或者组织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被国务院采用1项以上,或者被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2项以上,或者被区直单位、盟市党委政府采用4项以上,或者被盟市、旗县区党委政府采用8项以上,或者被审计单位采纳意见10项以上,并取得较大成效;

3.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3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负责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新的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准则,促进制度创新以及在治理、风险管理、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效果显著,在盟市级以上范围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得到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的认可,或者被盟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大型企事业单位、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上市公司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者审计发展规划,并已正式实施,为推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6.审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经验做法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国家级行业审计会议上做经验介绍1次以上,或在自治区(省、部)级行业审计会议上做经验介绍2次以上;

7.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等项目10个以上,业绩突出,为大中型企业、行业组织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8.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重组改制、管理咨询等专项项目6个以上,为市级以上大中型企事业、行业组织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四)研究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类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4篇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排名前三),并做出标注;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承担自治区(省、部)级机关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或研究成果2项以上,并已经结题;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盟市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审计相关论文在国家级审计理论研讨会中获二等奖以上表彰2次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审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系列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二)工作能力

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2.担任审计署或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盟市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审计厅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或担任旗县区政府及盟市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4次以上;

3.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盟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旗县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4.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1个以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被审计署或自治区审计厅表彰审计项目1项以上,或者被盟市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被旗县区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3项以上;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被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1项以上,或者被区直单位、盟市党委政府采用2项以上,或者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4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3.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展审计工作,所撰写的计算机审计方法或OA应用实例,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其中有1篇以上被审计署采用,或有2篇以上被自治区审计厅采用;

4.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项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构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6.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盟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已正式实施;

7.在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 2 项以上。

(四)研究成果

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排名前三),并做出标注;

3.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被盟市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审计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审计项目或制定标准。

    (二)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旗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项目、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盟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企业审计;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三)本评审条件中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开发审计模型、创新审计技术方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相关佐证材料和被采纳单位的证明。

(四)“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五)“年”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审计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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