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026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80号
成文日期 2022-12-02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026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80号
成文日期 2022-12-02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5 13:0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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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22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系列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统计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统计相关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统计系列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统计系列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统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五条  正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评审方式,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自治区正高级统计师和高级统计师职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统计工作,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 (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三)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4.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九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须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者本地区有效的成绩证明。

第十条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统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

2.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政策理论水平,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3.了解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盟市级以上部门(行业)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大型普查、社会调查、行业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编制等3项以上。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并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统计调查项目或者3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3.独立承担或者指导完成国家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已结题验收。

4.主持或主要承担统计资料汇编、统计年鉴等年度统计成果类书籍5部以上。

5.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人才培养和引领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不少于8万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统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

2.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2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3.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社科或者科技优秀成果奖奖励(或者经认定相当级别的全国性的基金奖)。

4.获得国家社科或者自然基金项目立项。

5.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1次或盟市级领导批示2次,并转化实施。

第十三条  高级统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具有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能够带领、指导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分析研究等任务。

3.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能够为经济社会的现状和发展做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1项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或者2项盟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统计调查方案。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大型普查、调查项目2项以上。

3.组织编辑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3本以上。

4.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完成1项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或者2项盟市级统计理论、技术创新等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项目;或者独立承担3项统计专业领域关键技术问题的研究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统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

3.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下内部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3篇以上。

4.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1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盟市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5.主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经济建设相关任务,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等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者2项被盟市(厅、局)级主管部门采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统计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制定标准。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成绩”是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提供所在单位或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 (国际标准刊号)或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统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转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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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026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80号
成文日期 2022-12-02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5 13:0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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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22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系列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统计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统计相关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统计系列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统计系列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统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五条  正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评审方式,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自治区正高级统计师和高级统计师职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统计工作,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 (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三)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4.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九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须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者本地区有效的成绩证明。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统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
  2.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政策理论水平,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3.了解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盟市级以上部门(行业)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大型普查、社会调查、行业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编制等3项以上。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并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统计调查项目或者3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3.独立承担或者指导完成国家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已结题验收。
  4.主持或主要承担统计资料汇编、统计年鉴等年度统计成果类书籍5部以上。
  5.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人才培养和引领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不少于8万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统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
  2.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2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3.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社科或者科技优秀成果奖奖励(或者经认定相当级别的全国性的基金奖)。
  4.获得国家社科或者自然基金项目立项。
  5.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1次或盟市级领导批示2次,并转化实施。
  第十三条  高级统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具有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能够带领、指导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分析研究等任务。
  3.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能够为经济社会的现状和发展做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1项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或者2项盟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统计调查方案。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大型普查、调查项目2项以上。
  3.组织编辑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3本以上。
  4.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完成1项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或者2项盟市级统计理论、技术创新等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项目;或者独立承担3项统计专业领域关键技术问题的研究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统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
  3.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下内部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3篇以上。
  4.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1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盟市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5.主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经济建设相关任务,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等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者2项被盟市(厅、局)级主管部门采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统计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制定标准。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成绩”是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提供所在单位或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 (国际标准刊号)或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统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转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61号)同时废止。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22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系列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统计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统计相关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统计系列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统计系列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统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五条  正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评审方式,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自治区正高级统计师和高级统计师职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统计工作,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 (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三)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4.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九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须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者本地区有效的成绩证明。

第十条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统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

2.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政策理论水平,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3.了解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盟市级以上部门(行业)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大型普查、社会调查、行业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编制等3项以上。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并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统计调查项目或者3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3.独立承担或者指导完成国家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已结题验收。

4.主持或主要承担统计资料汇编、统计年鉴等年度统计成果类书籍5部以上。

5.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人才培养和引领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不少于8万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统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

2.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2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3.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社科或者科技优秀成果奖奖励(或者经认定相当级别的全国性的基金奖)。

4.获得国家社科或者自然基金项目立项。

5.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1次或盟市级领导批示2次,并转化实施。

第十三条  高级统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具有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能够带领、指导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分析研究等任务。

3.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能够为经济社会的现状和发展做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1项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或者2项盟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统计调查方案。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大型普查、调查项目2项以上。

3.组织编辑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3本以上。

4.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完成1项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或者2项盟市级统计理论、技术创新等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项目;或者独立承担3项统计专业领域关键技术问题的研究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统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

3.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下内部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3篇以上。

4.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1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盟市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5.主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经济建设相关任务,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等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者2项被盟市(厅、局)级主管部门采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统计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制定标准。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成绩”是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提供所在单位或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 (国际标准刊号)或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统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转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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