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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自治区人社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2-2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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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高级人民法院、总工会等八部门,结合自治区实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企业各有规制、全程尽责;劳动者各归其类、各享其权根据平台用工方式和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形式,分类界定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关系的三种情形在此基础上夯实不同情形下的企业用工责任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措施,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根据平台用工方式和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形式,《实施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劳动关系界定,将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系分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三种情形。其中,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和适用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主体关系情形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落实双方责任。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作了详细规定,要求企业要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包括公平就业、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定员定额标准、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要夯实企业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保职工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定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规定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户籍限制。

《实施意见》明确要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措施,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完善社保服务体系、强化职业培训和提高城镇配套服务保障水平提出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算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健全党建带领群团机制,加强裁审衔接及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下一步,内蒙古人社厅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围绕《实施意见》开展政策宣传,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创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政策落地生效,依法开展新就业形态专项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及时处理涉及新就业形态违规用工问题,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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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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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自治区人社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2-2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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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自治区人社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实施意见,
  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高级人民法院、总工会等八部门,结合自治区实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企业各有规制、全程尽责;劳动者各归其类、各享其权,根据平台用工方式和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形式,分类界定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关系的三种情形,并在此基础上夯实不同情形下的企业用工责任,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措施,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根据平台用工方式和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形式,《实施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劳动关系界定,将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系分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三种情形。其中,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和适用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主体关系情形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落实双方责任。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作了详细规定,要求企业要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包括公平就业、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定员定额标准、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要夯实企业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保职工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定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规定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户籍限制。
  《实施意见》明确要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措施,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完善社保服务体系、强化职业培训和提高城镇配套服务保障水平提出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算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健全党建带领群团机制,加强裁审衔接及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下一步,内蒙古人社厅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围绕《实施意见》开展政策宣传,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创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政策落地生效,依法开展新就业形态专项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及时处理涉及新就业形态违规用工问题,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高级人民法院、总工会等八部门,结合自治区实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企业各有规制、全程尽责;劳动者各归其类、各享其权根据平台用工方式和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形式,分类界定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关系的三种情形在此基础上夯实不同情形下的企业用工责任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措施,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根据平台用工方式和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形式,《实施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劳动关系界定,将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系分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三种情形。其中,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和适用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主体关系情形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落实双方责任。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作了详细规定,要求企业要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包括公平就业、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定员定额标准、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要夯实企业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保职工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定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规定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户籍限制。

《实施意见》明确要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措施,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完善社保服务体系、强化职业培训和提高城镇配套服务保障水平提出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算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健全党建带领群团机制,加强裁审衔接及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下一步,内蒙古人社厅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围绕《实施意见》开展政策宣传,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创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政策落地生效,依法开展新就业形态专项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及时处理涉及新就业形态违规用工问题,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