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55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13〕77号 |
成文日期 | 2013-06-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55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13〕77号 |
成文日期 | 2013-06-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劳务派遣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完善审批程序、运作规范,建立标准明确、权责分明的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印发《内蒙古区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部门要认真履行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验等工作,并将核验报告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做好对劳务派遣用工和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三、各盟市在行政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基本信息及时反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同时在盟市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附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2、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要求
3、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办法
2013年6月28日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55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13〕77号 |
成文日期 | 2013-06-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劳务派遣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完善审批程序、运作规范,建立标准明确、权责分明的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印发《内蒙古区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部门要认真履行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验等工作,并将核验报告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做好对劳务派遣用工和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三、各盟市在行政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基本信息及时反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同时在盟市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附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2、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要求
3、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办法
2013年6月28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完善审批程序、运作规范,建立标准明确、权责分明的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印发《内蒙古区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部门要认真履行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验等工作,并将核验报告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做好对劳务派遣用工和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三、各盟市在行政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基本信息及时反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同时在盟市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附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2、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要求
3、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办法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