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559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14〕46号
成文日期 2014-02-21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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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14〕46号
成文日期 2014-02-21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做好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1 19:5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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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现就做好我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盟市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结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认真组织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政策培训和宣传工作。人社部门要制定学习培训和宣传方案,确保培训和宣传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我厅将适时举办业务骨干培训,盟市、旗县也要自行组织培训。

二、组织做好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工作

各盟市人社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在准确掌握用工总量和劳务派遣机构的基础上,落实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相关规定。对超过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企业要重点监控,指导督促企业尽快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在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的比例,并将方案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三、组织开展劳务派遣的执法检查工作

从今年4月1日开始,全区要统一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专项检查行动,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一并进行检查。各盟市人社部门要提前制定劳务派遣专项检查工作预案,检查结束后做出书面检查报告,并于2014年4月20日前将《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报我厅劳动关系处。

附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略)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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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14〕46号
成文日期 2014-02-21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做好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1 19:5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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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现就做好我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盟市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结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认真组织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政策培训和宣传工作。人社部门要制定学习培训和宣传方案,确保培训和宣传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我厅将适时举办业务骨干培训,盟市、旗县也要自行组织培训。
  二、组织做好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工作
  各盟市人社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在准确掌握用工总量和劳务派遣机构的基础上,落实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相关规定。对超过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企业要重点监控,指导督促企业尽快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在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的比例,并将方案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三、组织开展劳务派遣的执法检查工作
  从今年4月1日开始,全区要统一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专项检查行动,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一并进行检查。各盟市人社部门要提前制定劳务派遣专项检查工作预案,检查结束后做出书面检查报告,并于2014年4月20日前将《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报我厅劳动关系处。
  附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略)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21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现就做好我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盟市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结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认真组织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政策培训和宣传工作。人社部门要制定学习培训和宣传方案,确保培训和宣传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我厅将适时举办业务骨干培训,盟市、旗县也要自行组织培训。

二、组织做好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工作

各盟市人社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在准确掌握用工总量和劳务派遣机构的基础上,落实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相关规定。对超过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企业要重点监控,指导督促企业尽快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在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的比例,并将方案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三、组织开展劳务派遣的执法检查工作

从今年4月1日开始,全区要统一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专项检查行动,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一并进行检查。各盟市人社部门要提前制定劳务派遣专项检查工作预案,检查结束后做出书面检查报告,并于2014年4月20日前将《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报我厅劳动关系处。

附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略)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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