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572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15〕17号
成文日期 2015-03-12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572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15〕17号
成文日期 2015-03-12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2 19:5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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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盟市人民检察(分)院,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要求,为密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现就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受理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送工作的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

全区各中、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盟市、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人民法院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刑事审判庭,人民检察院负责具体  实施的为侦查监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的为治安部门。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及时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调查过程中,通过书面、电  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 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是, 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侦察监督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达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的,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97号)要求办理失信惩戒。

(二)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运用法律惩罚犯罪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四)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依法裁判。

二、调查取证的一般程序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或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存在拖欠 劳动报酬行为时,认真审核劳动关系、拖欠责任主体、拖欠事实和拖欠的工资数额,确保执法的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严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以下证据材料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归入案件卷宗: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监察证复印件。

2.投诉人举报(投诉)材料(案件来源为群众举报投诉的)。

(1)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

(3)用工证明材料复印件;

(4)拖欠工资证明(如欠条、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3.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5.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用人单位书面用工材料和提取的原始书证、物证。

8.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

为保证案卷材料的合法性,案卷中采用的复印件,应当由提取人(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提取人在该件上签名或盖章。

三、下达并送达执法文书的法律程序

(一)执法文书下达

1.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属实,应当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一般为7日,特殊情况下整改期限可以为3日以内。同时,根据情况进入行政处理内部审批程序,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

2.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发包方)违法将工程转 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承包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二)执法文书送达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也可以由该法人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的,也可以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

2.当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亲属拒绝接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受送达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归入案卷。

    3.当受送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无法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时,可以将执法文书在受送达人住所、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公告通知,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归入案卷。

    4.当受送达人不在本地,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局采用挂号信件邮寄送达,挂号信件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四、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少于2人)在依法查处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后,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附件1),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附件2),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 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 准,按照《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为: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批准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连同移送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移送材料的复印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

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3);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7.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五)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附件4)上签字盖章,3日内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补证通知。对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的,应当在24小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对决定立案的,制作《立案决定书》,并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决定不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填写《不予立案提请复议书》(附件5),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填写《立案监督建议书》(附件6),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七)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应当督促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为执法人员配备应急执法车辆,配齐配全便携式计算机、录音、照相、录像、执法仪等设备器材,在受理场所安装举报投诉录音电话和监控设施,为执法人员收集证据、规范执法提供保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要按照程序,及时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移送案件时要严格审批移交手续,严格执行移送案件卷宗材料规范,确保移送案件及时高效。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住建、交通、水利、工商等有关部门,在每年建设 领域开工前后,对建设领域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每季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对农牧民工资支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处理,从源头上预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发生。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工作,并依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100号〕《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人社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要出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要认真履行,并认真对待人民法院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快速审理,并建立绿色通道,依法裁判。

(六)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要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具体的衔接工作操作规范,严格程序,联合办案,定期互通案件办理情况,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加强行政复议和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附件:1.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5.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6.立案监督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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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572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15〕17号
成文日期 2015-03-12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2 19:5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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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盟市人民检察(分)院,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 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要求,为 密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现就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受理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送工作的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
  全区各中、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盟市、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 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人民法院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刑事审判庭,人民检察院负责具体  实施的为侦查监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的为治安部门。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及时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调查过程中,通过书面、电  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 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是, 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 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侦察监督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达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的,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 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97号)要求办理失信惩戒。
  (二)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 付劳动报酬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运用法律惩罚犯罪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四)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依法裁判。
  二、调查取证的一般程序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或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存在拖欠 劳动报酬行为时,认真审核劳动关系、拖欠责任主体、拖欠事实和拖欠的工资数额,确保 执法的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严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以下证据材料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归入案件卷宗: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监察证复印件。
  2. 投诉人举报(投诉)材料(案件来源为群众举报投诉的)。
  (1)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
  (3)用工证明材料复印件;
  (4)拖欠工资证明(如欠条、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3.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4.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5.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
  6.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 用人单位书面用工材料和提取的原始书证、物证。
  8.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
  为保证案卷材料的合法性,案卷中采用的复印件,应当由提取人(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提取人在该件上签名或盖章。
  三、下达并送达执法文书的法律程序
  (一)执法文书下达
  1. 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属实,应当 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一般为7日,特殊情况下整改期限可以为3日以内。同时,根据情况进入行政处理内部审批程序,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
  2. 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发包方)违法将工程转 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承包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 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二)执法文书送达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处 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 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签收,也可以由该法人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 收。如果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的,也可以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
  2. 当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亲属拒绝接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人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受送达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归入案卷。
      3. 当受送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无法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时,可以将执法文书在受送达人住所、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公告通知,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归入案卷。
      4. 当受送达人不在本地,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局采用挂号信件邮寄送达,挂号信件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四、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少于2人)在依法查处拖欠劳动 者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后,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 件情况调查报告》(附件1),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附件2),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 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 准,按照《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为:
  1.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批准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连同移 送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移送材料的复印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
  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3);
  2.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5. 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 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7.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五)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并在《涉 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附件4)上签字盖章,3日内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移送材 料不全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补证通知。对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的,应当在24小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对决定立案的,制作《立案决定书》,并通知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决定不立案的,制作《不予立 案通知书》,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 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 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 填写《不予立案提请复议书》(附件5),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填写《立案监督建议书》(附件6),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七)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应当督促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 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人民检察院发 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为执法人员配备应急执法车辆,配齐配全便携 式计算机、录音、照相、录像、执法仪等设备器材,在受理场所安装举报投诉录音电话和监控设施,为执法人员收集证据、规范执法提供保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要按照程序,及时向具备用工主体 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 人下达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移送案件时要严格审批移交手续,严格执行移送案件卷宗材料规范,确保移送案件及时高效。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住建、交通、水利、工商等有关部门,在每年建设 领域开工前后,对建设领域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每季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对农牧民工资支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处理,从源头上预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发生。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工作,并依照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 〔2014〕100号〕《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人社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要出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要认真履行,并认真对待人民法院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快速审理,并建立绿色通道,依法裁判。
  (六)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要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具体的衔接工作操作规范,严格程序,联合办 案,定期互通案件办理情况,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加强行政复议和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附件:1.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2.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3.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4.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5. 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6. 立案监督建议书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盟市人民检察(分)院,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要求,为密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现就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受理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送工作的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

全区各中、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盟市、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人民法院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刑事审判庭,人民检察院负责具体  实施的为侦查监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的为治安部门。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及时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调查过程中,通过书面、电  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 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是, 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侦察监督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达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的,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97号)要求办理失信惩戒。

(二)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运用法律惩罚犯罪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四)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依法裁判。

二、调查取证的一般程序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或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存在拖欠 劳动报酬行为时,认真审核劳动关系、拖欠责任主体、拖欠事实和拖欠的工资数额,确保执法的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严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以下证据材料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归入案件卷宗: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监察证复印件。

2.投诉人举报(投诉)材料(案件来源为群众举报投诉的)。

(1)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

(3)用工证明材料复印件;

(4)拖欠工资证明(如欠条、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3.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5.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用人单位书面用工材料和提取的原始书证、物证。

8.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

为保证案卷材料的合法性,案卷中采用的复印件,应当由提取人(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提取人在该件上签名或盖章。

三、下达并送达执法文书的法律程序

(一)执法文书下达

1.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属实,应当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一般为7日,特殊情况下整改期限可以为3日以内。同时,根据情况进入行政处理内部审批程序,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

2.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发包方)违法将工程转 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承包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二)执法文书送达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也可以由该法人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的,也可以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

2.当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亲属拒绝接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受送达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归入案卷。

    3.当受送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无法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时,可以将执法文书在受送达人住所、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公告通知,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归入案卷。

    4.当受送达人不在本地,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局采用挂号信件邮寄送达,挂号信件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四、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少于2人)在依法查处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后,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附件1),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附件2),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 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 准,按照《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为: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批准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连同移送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移送材料的复印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

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3);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7.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五)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附件4)上签字盖章,3日内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补证通知。对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的,应当在24小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对决定立案的,制作《立案决定书》,并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决定不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填写《不予立案提请复议书》(附件5),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填写《立案监督建议书》(附件6),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七)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应当督促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为执法人员配备应急执法车辆,配齐配全便携式计算机、录音、照相、录像、执法仪等设备器材,在受理场所安装举报投诉录音电话和监控设施,为执法人员收集证据、规范执法提供保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要按照程序,及时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移送案件时要严格审批移交手续,严格执行移送案件卷宗材料规范,确保移送案件及时高效。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住建、交通、水利、工商等有关部门,在每年建设 领域开工前后,对建设领域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每季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对农牧民工资支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处理,从源头上预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发生。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工作,并依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100号〕《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人社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要出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要认真履行,并认真对待人民法院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快速审理,并建立绿色通道,依法裁判。

(六)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要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具体的衔接工作操作规范,严格程序,联合办案,定期互通案件办理情况,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加强行政复议和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附件:1.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5.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6.立案监督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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