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6-14 11:1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王红锁代表:

    您提出的第125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自治区多措并举鼓励引导民营企业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据统计,从2020年到2023年,相关政策实施以来,自治区已有11.3万名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称。

一、在评价标准方面。自治区对于民营企业人才主要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进一步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斜,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民营企业人才参加各系列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学时均不做为申报职称的硬件条件。除研究系列以外,各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将论文“必选”转变为业绩条件“多选”,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民营企业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此外,自治区民营企业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享受倾斜政策,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考评结合或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仍需按规定参加考试)。

二、在申报评审范围和渠道方面。自治区明确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民营企业人才可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自治区所有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向民营企业、社团组织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平等开放。同时,自治区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人才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把关后,可通过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民营企业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任一单位(部门)渠道推荐参加职称评审。近年来,各级工商联、行业协会等均积极发挥作用,履行申报推荐审核职责,帮助民营企业人才顺利申报职称。

   三、在提升职称评审服务水平方面。自治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3〕4号),明确民营企业人才、用人单位、各级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评委会等在民营企业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时应履行的义务、权利、责任和工作要求,保证民营企业人才平等参加职称评审。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均设置职称评审管理部门,负责职称评审日常工作,有效确保各项职称政策落地落实。

    此外,为提升民营企业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积极性,针对民营企业人才流动性强的问题,自治区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开展职称评审证书数据在线核验互认工作,为个人就业、企业用工、部门间证照核验等提供便捷服务。目前已归集整理历年职称评审数据114万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服务平台、人社厅门户网站和蒙速办APP、内蒙古人社APP等多个平台为个人和法人用户提供在线核验、跨地区证书互认服务

    四、在加强职称政策宣传方面。每年职称评审期间,各级人社部门通过举办宣讲培训、送政策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各级人社部门、用人单位职称业务培训,及时解读最新职称制度改革政策;通过制作宣传短视频,制作发布政策解读、申报指南等形式,提升民营企业人才职称政策知晓度。已在我厅门户网站和内蒙古人才信息库平台公布自治区所有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等相关政策,以及自治区社会化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联系方式、评审专业范围等信息,帮助民营企业人才及时了解自治区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及评审程序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