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8号建议的答复
张海东代表:
您提出的第168号《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备案类别和新兴产业特殊工种认定困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特殊工种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进行劳动保护。具体保护的措施,既包括在职时领取特岗津贴、发放劳保物品、定期体检疗养等方面,也包括办理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执行全国统一的政策,目前仍然沿用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可以提前5年办理提前退休。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生产力落后、保障渠道单一的情况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目前执行的特殊工种名录,大多数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种名称、制订具体标准,报原劳动部审批公布的。在管理上,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劳动用工计划招录使用,需在劳动部门审批备案,并在职工档案中明确记载其从事工种名称和工作时间,作为今后审批提前退休的事实依据。
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的养老保障从企业负责发放退休费,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相应发生变化。对职工个人来说,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与在职时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相关,提前退休将直接降低职工的养老待遇。近年来一些企业多次发生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后,因养老待遇偏低而强烈要求纠正的群访事件。
二、关于特殊工种信息库备案
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要求按照“企业直报、属地审核、部级备案”的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全程掌握企业特殊工种用工情况,作为保障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真实性和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手段。我区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督促、指导区内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报送特殊工种相关信息。
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信息报送使用规程和线上办理流程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为做好我区用人单位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报送使用工作,我们及时收集汇总了各盟市在信息报送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包括您提出的“增加循环经济产业链企业备案特殊工种行业大类”问题,于2023年5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上报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申请调整特殊工种企业信息备案情况的函》(内人社函〔2023〕22号),申请为397家企业新增备案特殊工种,申请为73家企业增加跨行业类别,申请为50家企业修改备案信息,申请删除系统内重复数据134条。由于部分企业信息库报送使用滞后等原因,对于后续各地反映的同类问题,我们又于2023年7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上报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再次申请调整特殊工种企业信息备案情况的函》(内人社办函〔2023〕135号),申请为183家企业新增备案特殊工种,申请为13家企业增加跨行业类别。您提出的增加循环经济产业链企业备案特殊工种行业大类的建议已采纳并解决。
三、关于增加新兴产业职业危害岗位特殊工种认定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起,我国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国家不再实行计划生产,企业自主经营、自主招工,同时由于企业行业主管部门都已弱化甚至消失,致使特殊工种名录长期没有得到更新。正如您所言,随着产业链延伸和工艺不断更新,原有部分有毒有害特殊工种性质已发生改变,一些新兴产业的部分职业危害操作岗位未列入国家特殊工种目录。
2023年,我厅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执行列入调研课题,采取现场调研与书面调研相结合、调研与信访接访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调研,梳理了特殊工种岗位名录、企业执行范围、认定原始档案材料、信息库录入等涉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多方面问题,2023年9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上报《内蒙古自治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执行有关情况调研报告》,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我们的意见建议。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系统研究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反映您提出的意见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