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24 16:5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红霞代表

您好!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第170号《关于营造浓厚校园氛围 优化教师职称聘用制度的建议》由我厅负责办理。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在制定各项人事人才政策时,充分结合教育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提高教师职称评聘的政策倾斜力度,切实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好人事人才服务保障。

一、在岗位设置管理方面。您提到“应当适当提高一线教师的聘用比例”的具体建议,我们在岗位管理制度构建过程中,逐年优化完善,2021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赋予中小学教师多项岗位设置倾斜政策一是在旗县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总体控制比18%的基础上,针对教育行业提高了两个百分点,调整后,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提高到20%二是专门为中小学设置10%的定向岗位主要用于实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定职称的专任教师使用在核定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职数已满的前提下,对中小学引进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通过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用四是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即评即聘”的原则及时补充设岗,并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起算时间进行岗位聘用。

在以往人大代表提案中也提出,岗位聘用政策应当向基层教师给予适当倾斜,为了及时解决高级教师聘用难的问题,2023年底,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再次出台《关于优化完善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68号),再次对基层教育领域岗位结构比例进行了优化,充分考虑区域、学段、学科等城乡差异化因素,结合每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可适当增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占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通过落实以上政策基本缓解了基层教师的评聘矛盾

二、在职称评审方面。2016年我区正式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以来,通过采取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快职能转变等措施,逐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2021年修订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内人社发2021〕39号)中提出“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教学述评制度,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向班主任倾斜、向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业绩突出教师倾斜的激励机制”,明确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不以学历、资历和奖项作为评价标准条件。

目前,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局开展,自主评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继续加强指导监督,推动中小学职称评审机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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