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1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6-14 1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王耀珍代表:

您提出的第317号《关于工伤保险空白补缺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挂靠车辆雇佣司机参保等政策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已涵盖个体营运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无论是从事营运的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实施以来,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涵盖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各类职业人群,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政策方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用工形式不断涌现,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人社部门将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及挂靠经营的被挂靠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但在行政诉讼中各地判案标准不统一,分歧较大。为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依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既统一了司法尺度,切实保障不同层次就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合法经营,依法为职工及雇工参加社会保险。

   虽然这类人群在制度上已经覆盖,但具体如何参保、经办中如何实施,尚未明确。此相关事权为中央事权,国家正在研究探索,并已向各个省市征求了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这类人员的调研和数据收集工作,待有关政策出台后,落实好挂靠车辆雇佣司机参加工伤保险,让这类人员尽早享受工伤保险权益。

二、关于取消个人运营必须挂靠单位的强制行政行为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要求开展行政许可,包括个体经营者在内的任何经营主体只要具备从事货运经营的车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条件,就可申请获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截止2023年底,全区共有道路货物运输个体经营业户10.8万户,占全部经营业户的91.8%。

下一步,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将做好行政许可监管,督促指导各旗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且符合许可条件的个体业户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对个体业户申请经营许可设置障碍,不得随意提高许可门槛,争取从源头上解决个体经营者被迫挂靠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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