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017号提案的答复
自治区工商联:
贵单位提出的第0017号《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营企业历来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的工作举措,促进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在“多方合作协同发力,促进社会充分就业”方面
一是积极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组织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攻坚行动,开展“高校校长书记访企拓岗”“人社厅局长入企寻岗”等活动,牵头举办“就在北疆 职引未来”全区就业创业推进会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活动,融合开展“民营企业服务月”、“百城千校万企”促就业行动、“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等系列活动,促进校企对接、帮助企业招工稳岗,支持劳动者求职就业,促进人力资源供需对接。二是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按照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的民营企业参加见习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参加岗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或高级技师培训,职工个人或企业可享受培训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在“稳住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方面
一是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要求持续优化经办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精准享有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二是在职称评审方面给予一定倾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4〕85号)中明确,高校毕业后进入非公有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满足相应学历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后,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
三、在“引导企业提档升级,营造良好就业氛围”方面
一是持续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目前全区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3777家,工业园区18个。二是创新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模式,持续推行电子劳动合同全程电子化管理,为企业降低合同管理成本,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人社服务。截至目前全区签订电子劳动合同34.16万份,服务企业9000余家。三是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服务,开展“人社工作全领域、劳动用工全链条”劳动监察执法专项行动,依法纠正规章制度不健全、劳动合同签订及招用工管理不规范等各类违法行为,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党建引领,持续开展“党建共建,送政策进企业”活动,为企业和员工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发展。2024年上半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近150余场次,“法治体检”100多次,惠及80多家商会、1000多家企业。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加自觉地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完善供需对接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感谢贵单位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