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政策和自治区《实施意见》规定,列入减免范围的单位,是指在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 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明确规定“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三、大中小微企业是如何划分,企业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的规定,大中小微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划分。
为方便单位办理申报核定等业务,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划型名单,自治区社保局直接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办理缴费核定。
对于没有列入企业分类统计名单或企业对单位分类有异议的,采取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应材料,经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办理缴费核定等业务。
四、关于延缴缓缴是如何规定的,单位如何办理?
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且缓缴执行期在2020年内。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盟市、旗县参保的由盟市级政府批准;在自治区直属参保企业,由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批准。
五、工伤和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规定“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
具体减免办法见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6号)。
失业保险: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至2021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费率,单位、个人分别执行0.5%。
六、如何保障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一)养老保险。一是2020年1月以前退休人员,依法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在减免缴费期间,单位正常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支付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三是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计息;四是职工在缓缴期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和职工应先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再领取相关待遇。
(二)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减免工伤保险费期间,企业要正常办理申报核定业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正常发放各项待遇,做好职工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三)失业保险。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符合条件要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缓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政策和自治区《实施意见》规定,列入减免范围的单位,是指在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 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明确规定“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三、大中小微企业是如何划分,企业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的规定,大中小微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划分。
为方便单位办理申报核定等业务,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划型名单,自治区社保局直接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办理缴费核定。
对于没有列入企业分类统计名单或企业对单位分类有异议的,采取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应材料,经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办理缴费核定等业务。
四、关于延缴缓缴是如何规定的,单位如何办理?
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且缓缴执行期在2020年内。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盟市、旗县参保的由盟市级政府批准;在自治区直属参保企业,由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批准。
五、工伤和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规定“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
具体减免办法见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6号)。
失业保险: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至2021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费率,单位、个人分别执行0.5%。
六、如何保障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一)养老保险。一是2020年1月以前退休人员,依法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在减免缴费期间,单位正常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支付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三是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计息;四是职工在缓缴期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和职工应先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再领取相关待遇。
(二)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减免工伤保险费期间,企业要正常办理申报核定业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正常发放各项待遇,做好职工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三)失业保险。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符合条件要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缓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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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政策和自治区《实施意见》规定,列入减免范围的单位,是指在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 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明确规定“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三、大中小微企业是如何划分,企业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的规定,大中小微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划分。
为方便单位办理申报核定等业务,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划型名单,自治区社保局直接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办理缴费核定。
对于没有列入企业分类统计名单或企业对单位分类有异议的,采取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应材料,经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办理缴费核定等业务。
四、关于延缴缓缴是如何规定的,单位如何办理?
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且缓缴执行期在2020年内。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盟市、旗县参保的由盟市级政府批准;在自治区直属参保企业,由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批准。
五、工伤和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规定“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
具体减免办法见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6号)。
失业保险: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至2021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费率,单位、个人分别执行0.5%。
六、如何保障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一)养老保险。一是2020年1月以前退休人员,依法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在减免缴费期间,单位正常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支付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三是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计息;四是职工在缓缴期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和职工应先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再领取相关待遇。
(二)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减免工伤保险费期间,企业要正常办理申报核定业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正常发放各项待遇,做好职工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三)失业保险。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符合条件要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缓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