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一、《考核办法》制定背景
2023年1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以下简称《考核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新内容、新标准、新方法。为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考核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二、《考核办法》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分为9章52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考核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原则、考核方式等。
第二章考核内容,共4条,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明确考核内容。
第三至五章,共18条,分别从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做出明确规定。
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共11条,重点把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相结合,规定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七章相关事宜,共8条,对特殊情形人员参加考核作出相关规定。
第八章组织实施,共3条,明确组织人事部门、主管机关(部门)及事业单位在考核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
第九章附则,共4条,规定了执行范围、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
三、《考核办法》特点
《考核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重点对考核内容中的“德、能、勤、绩、廉”的具体内涵做了细化明确和丰富完善。
(一)坚持向基层倾斜目标导向。积极推动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人员倾斜。边境旗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以及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旗县、苏木乡镇的事业单位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掌握在25%。
(二)发挥考核激励导向作用。《考核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明确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当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单位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经有关机关(部门)认定的,单位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一般掌握在25%;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事业单位,优秀档次比例可以掌握在30%以内;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等综合表现特别突出或者个别情况特殊的事业单位,优秀档次比例可以掌握在35%以内。
(三)突出考核结果运用。《考核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标准,对当年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人员可以推荐嘉奖,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人员可以推荐记功,更好体现了考用结合、真考真用的工作导向。
(四)优化细化相关事宜。一是对调动人员、外派人员、 对初次就业人员、非初次就业人员、工伤职工的年度考核进一步规范。二是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同类型的科研人员,分别明确了考核重点。三是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情况逐项明确,增强了实操性。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一、《考核办法》制定背景2023年1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以下简称《考核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新内容、新标准、新方法。为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考核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二、《考核办法》主要内容《考核办法》共分为9章52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考核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原则、考核方式等。第二章考核内容,共4条,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明确考核内容。第三至五章,共18条,分别从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做出明确规定。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共11条,重点把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相结合,规定考核结果的应用。第七章相关事宜,共8条,对特殊情形人员参加考核作出相关规定。第八章组织实施,共3条,明确组织人事部门、主管机关(部门)及事业单位在考核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第九章附则,共4条,规定了执行范围、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三、《考核办法》特点《考核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重点对考核内容中的“德、能、勤、绩、廉”的具体内涵做了细化明确和丰富完善。(一)坚持向基层倾斜目标导向。积极推动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人员倾斜。边境旗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以及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旗县、苏木乡镇的事业单位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掌握在25%。(二)发挥考核激励导向作用。《考核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明确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当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单位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经有关机关(部门)认定的,单位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一般掌握在25%;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事业单位,优秀档次比例可以掌握在30%以内;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等综合表现特别突出或者个别情况特殊的事业单位,优秀档次比例可以掌握在35%以内。(三)突出考核结果运用。《考核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标准,对当年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人员可以推荐嘉奖,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人员可以推荐记功,更好体现了考用结合、真考真用的工作导向。(四)优化细化相关事宜。一是对调动人员、外派人员、 对初次就业人员、非初次就业人员、工伤职工的年度考核进一步规范。二是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同类型的科研人员,分别明确了考核重点。三是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情况逐项明确,增强了实操性。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一、《考核办法》制定背景
2023年1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以下简称《考核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新内容、新标准、新方法。为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考核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二、《考核办法》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分为9章52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考核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原则、考核方式等。
第二章考核内容,共4条,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明确考核内容。
第三至五章,共18条,分别从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做出明确规定。
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共11条,重点把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相结合,规定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七章相关事宜,共8条,对特殊情形人员参加考核作出相关规定。
第八章组织实施,共3条,明确组织人事部门、主管机关(部门)及事业单位在考核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
第九章附则,共4条,规定了执行范围、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
三、《考核办法》特点
《考核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重点对考核内容中的“德、能、勤、绩、廉”的具体内涵做了细化明确和丰富完善。
(一)坚持向基层倾斜目标导向。积极推动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人员倾斜。边境旗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以及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旗县、苏木乡镇的事业单位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掌握在25%。
(二)发挥考核激励导向作用。《考核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明确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当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单位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经有关机关(部门)认定的,单位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一般掌握在25%;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事业单位,优秀档次比例可以掌握在30%以内;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等综合表现特别突出或者个别情况特殊的事业单位,优秀档次比例可以掌握在35%以内。
(三)突出考核结果运用。《考核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标准,对当年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人员可以推荐嘉奖,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人员可以推荐记功,更好体现了考用结合、真考真用的工作导向。
(四)优化细化相关事宜。一是对调动人员、外派人员、 对初次就业人员、非初次就业人员、工伤职工的年度考核进一步规范。二是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同类型的科研人员,分别明确了考核重点。三是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情况逐项明确,增强了实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