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06 18:3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2527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截至2024年底,全共有律师事务所960家、律师15666人。律师作为司法行政人才队伍的组成部分,为内蒙古法治建设新局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中央人才工作和职称工作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律师对于参与职称评审的热情不断提高鉴于目前司法部、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深化律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指导意见,经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议在国家指导意见尚未出台之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扩充,确保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序衔接、有据可依,维护广大律师切实利益。

2025年2月,根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130号,参照有关省份做法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各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厅相关部门和部分律师征求意见建议。2025年2月24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组织厅相关业务处室和类别专家律师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充分吸收上述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评审条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合法性审查后,于2025年7月26日,自治区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本《评审条件》。

、主要内容

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共4章,二十条,包括总则、申报基本条件、能力业绩条件、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律师职称基本分类。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明确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要求。

章,能力业绩条件。对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方面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章,附则。对《标准条件》中包含的业绩成果取得时间、资历年限计算、违纪违法情况处理、词语的特定含义等进行解释,明确解释主体和施行的起止时间。

主要特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要求,在制定文件时,结合实际,重点对申报条件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较好地调动我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

一是注重破除“唯论文”等倾向,淡化论文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职称评审中的论文成果条件,不再将论文、著作等作为评价人才的限制性和必要性条件

二是注重结合行业人才特点,注重从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等方面探索,从业务专业方向扩充“菜单式”条件,将能力业绩作为评价人才的新标准

三是对于学历的认定,不再局限于全日制法学专业要求,进一步拓宽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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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0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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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25〕27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现将政策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截至2024年底,全区共有律师事务所960家、律师15666人。律师作为司法行政人才队伍的组成部分,为内蒙古法治建设新局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中央人才工作和职称工作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律师对于参与职称评审的热情不断提高。鉴于目前司法部、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深化律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指导意见,经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议在国家指导意见尚未出台之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扩充,确保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序衔接、有据可依,维护广大律师切实利益。2025年2月,根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130号),参照有关省份做法,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各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厅相关部门和部分律师征求了意见建议。2025年2月24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组织厅相关业务处室和各类别专家律师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充分吸收上述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评审条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合法性审查后,于2025年7月26日,自治区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本《评审条件》。二、主要内容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共4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申报基本条件、能力业绩条件、附则。第一章,总则。明确《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律师职称基本分类。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明确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要求。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对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方面的要求进行了明确。第四章,附则。对《标准条件》中包含的业绩成果取得时间、资历年限计算、违纪违法情况处理、词语的特定含义等进行解释,明确解释主体和施行的起止时间。三、主要特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要求,在制定文件时,结合我区实际,重点对申报条件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较好地调动我区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一是注重破除“唯论文”等倾向,淡化论文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职称评审中的论文成果条件,不再将论文、著作等作为评价人才的限制性和必要性条件。二是注重结合行业人才特点,注重从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等方面探索,从业务专业方向扩充“菜单式”条件,将能力业绩作为评价人才的新标准。三是对于学历的认定,不再局限于全日制法学专业要求,进一步拓宽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渠道。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2527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截至2024年底,全共有律师事务所960家、律师15666人。律师作为司法行政人才队伍的组成部分,为内蒙古法治建设新局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中央人才工作和职称工作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律师对于参与职称评审的热情不断提高鉴于目前司法部、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深化律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指导意见,经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议在国家指导意见尚未出台之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扩充,确保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序衔接、有据可依,维护广大律师切实利益。

2025年2月,根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130号,参照有关省份做法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各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厅相关部门和部分律师征求意见建议。2025年2月24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组织厅相关业务处室和类别专家律师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充分吸收上述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评审条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合法性审查后,于2025年7月26日,自治区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本《评审条件》。

、主要内容

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共4章,二十条,包括总则、申报基本条件、能力业绩条件、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律师职称基本分类。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明确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要求。

章,能力业绩条件。对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方面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章,附则。对《标准条件》中包含的业绩成果取得时间、资历年限计算、违纪违法情况处理、词语的特定含义等进行解释,明确解释主体和施行的起止时间。

主要特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要求,在制定文件时,结合实际,重点对申报条件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较好地调动我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

一是注重破除“唯论文”等倾向,淡化论文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职称评审中的论文成果条件,不再将论文、著作等作为评价人才的限制性和必要性条件

二是注重结合行业人才特点,注重从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等方面探索,从业务专业方向扩充“菜单式”条件,将能力业绩作为评价人才的新标准

三是对于学历的认定,不再局限于全日制法学专业要求,进一步拓宽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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