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1-70169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1〕31号
成文日期 2021-11-23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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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1〕31号
成文日期 2021-11-23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十四五”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3 11:5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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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相关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决定在 “十四五”期间继续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工作室建设项目”),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对现有实训设备进行改建升级,扩大培训规模和提升培训能力,为我区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持。

(二)工作目标

1.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在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重点企业,组织实施20个国家级和50个自治区级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主要对现有实训设备进行改建升级,扩大高技能人才培训规模并提升培训能力,到2025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区重点产业和中心城市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网络。

2.工作室建设项目。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全区技术能手和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组织实施25个国家级和50个自治区级工作室建设项目,重点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二、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2021—2025年)》和《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办法(2021—2025年)》,并按年度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资金,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单位条件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2021—2025年)》和《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办法(2021—2025年)》相关规定。

(二)申报国家级建设项目的,应已获评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单位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同一建设项目。

(三)已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建设项目资金支持,仍在项目建设期内的单位,不参加当年申报。

(四)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验收合格2年及以上,建设项目效能显著,高技能人才培养取得明显效果的单位,可以再次申报。

四、推荐程序和名额

(一)盟市推荐。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年度通知要求,依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组织辖区内单位申报,进行初评后,将本地区推荐报告(主要包括评审程序、评审方法、专家组成等情况)和申报项目候选单位名单(按推荐顺序排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在评审工作中,各盟市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评审纪律

(二)直属单位推荐。自治区相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和驻自治区中央直属单位,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年度通知要求,依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在本部门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中,进行遴选和初评,形成推荐报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在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评审纪律

(三)推荐名额。根据各盟市、各部门实际情况,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年度下达推荐名额。

五、自治区评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组成专家组,对各盟市、部门推荐的建设项目候选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年度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六、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3-5个急需紧缺专业(职业)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应在资金下达后两年内完成,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技术技能创新研发、培训用品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费用。工作室建设项目应在资金下达后一年内完成,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

七、考核评估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创造条件。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将定期对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向社会公布,颁发牌匾。对未按照规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追回项目建设资金。

(三)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在建设期内因机构改革、机构重组等原因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变更后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准后,可继续实施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撤销的,已经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施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予以收回。

(三)工作室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因调离、解聘、退休等原因变更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的,由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按照技能大师的条件,重新确定工作室领办人,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准后,可继续实施建设项目。对于不再具备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已经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施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予以收回。

八、其他事项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盟市级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

(二)本通知执行期为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357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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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1〕31号
成文日期 2021-11-23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十四五”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3 11:5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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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十四五”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相关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决定在 “十四五”期间继续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工作室建设项目”),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对现有实训设备进行改建升级,扩大培训规模和提升培训能力,为我区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持。
  (二)工作目标
  1.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在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重点企业,组织实施20个国家级和50个自治区级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主要对现有实训设备进行改建升级,扩大高技能人才培训规模并提升培训能力,到2025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区重点产业和中心城市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网络。
  2.工作室建设项目。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全区技术能手和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组织实施25个国家级和50个自治区级工作室建设项目,重点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二、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2021—2025年)》和《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办法(2021—2025年)》,并按年度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资金,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单位条件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2021—2025年)》和《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办法(2021—2025年)》相关规定。
  (二)申报国家级建设项目的,应已获评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单位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同一建设项目。
  (三)已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建设项目资金支持,仍在项目建设期内的单位,不参加当年申报。
  (四)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验收合格2年及以上,建设项目效能显著,高技能人才培养取得明显效果的单位,可以再次申报。
  四、推荐程序和名额
  (一)盟市推荐。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年度通知要求,依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组织辖区内单位申报,进行初评后,将本地区推荐报告(主要包括评审程序、评审方法、专家组成等情况)和申报项目候选单位名单(按推荐顺序排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在评审工作中,各盟市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评审纪律。
  (二)直属单位推荐。自治区相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和驻自治区中央直属单位,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年度通知要求,依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在本部门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中,进行遴选和初评,形成推荐报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在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评审纪律。
  (三)推荐名额。根据各盟市、各部门实际情况,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年度下达推荐名额。
  五、自治区评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组成专家组,对各盟市、部门推荐的建设项目候选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年度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六、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3-5个急需紧缺专业(职业)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应在资金下达后两年内完成,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技术技能创新研发、培训用品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费用。工作室建设项目应在资金下达后一年内完成,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
  七、考核评估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创造条件。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将定期对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向社会公布,颁发牌匾。对未按照规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追回项目建设资金。
  (三)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在建设期内因机构改革、机构重组等原因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变更后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准后,可继续实施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撤销的,已经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施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予以收回。
  (三)工作室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因调离、解聘、退休等原因变更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的,由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按照技能大师的条件,重新确定工作室领办人,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准后,可继续实施建设项目。对于不再具备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已经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施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予以收回。
  八、其他事项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盟市级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
  (二)本通知执行期为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3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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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15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相关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决定在 “十四五”期间继续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工作室建设项目”),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对现有实训设备进行改建升级,扩大培训规模和提升培训能力,为我区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持。

(二)工作目标

1.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在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重点企业,组织实施20个国家级和50个自治区级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主要对现有实训设备进行改建升级,扩大高技能人才培训规模并提升培训能力,到2025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区重点产业和中心城市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网络。

2.工作室建设项目。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全区技术能手和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组织实施25个国家级和50个自治区级工作室建设项目,重点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二、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2021—2025年)》和《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办法(2021—2025年)》,并按年度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资金,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单位条件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2021—2025年)》和《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办法(2021—2025年)》相关规定。

(二)申报国家级建设项目的,应已获评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单位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同一建设项目。

(三)已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建设项目资金支持,仍在项目建设期内的单位,不参加当年申报。

(四)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验收合格2年及以上,建设项目效能显著,高技能人才培养取得明显效果的单位,可以再次申报。

四、推荐程序和名额

(一)盟市推荐。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年度通知要求,依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组织辖区内单位申报,进行初评后,将本地区推荐报告(主要包括评审程序、评审方法、专家组成等情况)和申报项目候选单位名单(按推荐顺序排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在评审工作中,各盟市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评审纪律

(二)直属单位推荐。自治区相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和驻自治区中央直属单位,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年度通知要求,依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在本部门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中,进行遴选和初评,形成推荐报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在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评审纪律

(三)推荐名额。根据各盟市、各部门实际情况,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年度下达推荐名额。

五、自治区评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组成专家组,对各盟市、部门推荐的建设项目候选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年度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六、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3-5个急需紧缺专业(职业)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应在资金下达后两年内完成,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技术技能创新研发、培训用品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费用。工作室建设项目应在资金下达后一年内完成,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

七、考核评估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创造条件。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将定期对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向社会公布,颁发牌匾。对未按照规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追回项目建设资金。

(三)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在建设期内因机构改革、机构重组等原因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变更后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准后,可继续实施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撤销的,已经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施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予以收回。

(三)工作室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因调离、解聘、退休等原因变更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的,由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按照技能大师的条件,重新确定工作室领办人,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准后,可继续实施建设项目。对于不再具备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已经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施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予以收回。

八、其他事项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盟市级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

(二)本通知执行期为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3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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