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3437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办发〔2022〕106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3437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办发〔2022〕106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委、办、厅、局直属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各大企业,有关行业组织、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畅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延伸拓展其成长进步阶梯,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备案申报
(一)企业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关于对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5号)要求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3.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4.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并建立培养与使用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范围。备案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紧缺急需技能岗位,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
(三)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可在五个等级内划分层次,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考虑历史沿用、约定俗成等因素,对上述技能等级名称可使用不同称谓,并明确其与相应技能等级的对应关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和编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21〕1号)执行,证书编码第16位为大写英文或阿拉伯数字,其中“X”表示“学徒工”,“T”表示“特级技师”,“S”表示“首席技师”,“5、4、3、2、1”分别表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三、评价实施
(一)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
(二)支持企业自主运用评价方法。企业要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培育养成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建立科学合理、符合生产实际的评价标准体系。企业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岗位特殊要求,对相应的职业(工种)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支持企业发挥企业技术优势,根据经营主业对暂无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自主开发评价规范,经备案后开展评价工作。
(三)鼓励企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支持企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并将竞赛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衔接。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四)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贯通机制,破除身份、学历、资历障碍,搭建企业人才成长立交桥。
(五)加强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载体建设。企业要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基础能力建设,发挥原有职业技能鉴定技术优势和组织优势,依托企业培训中心、实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同时,鼓励备案企业积极开展社会培训评价工作,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备案为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为其它中小企业、院校学生、社会人员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服务。
(六)健全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技能人才是企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技能人才实际贡献,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党办发〔2019〕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79号)要求,支持企业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体现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或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技能津贴等岗位绩效工资。支持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资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对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专项特殊奖励、股权期权激励、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办法,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七)跨区域评价。加强跨地区协作,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企业,增设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站点,建立信息互通、结果互认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认识。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各行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将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作为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手段,营造有利于企业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让更多企业的技能人才立足岗位,钻研技能,培养造就一批满足企业需求、结构合理、等级清晰、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持续扩大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覆盖面,发挥龙头企业带动效应,做好评价机构备案服务,做好推动落实、服务保障、宣传引导等工作。
(三)规范监督管理。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质量督导和监管,建立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加强质量督导,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企业要落实评价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自我规范、自我监督,接受同行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广泛发动宣传。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各行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宣传。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4日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3437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办发〔2022〕106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委、办、厅、局直属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各大企业,有关行业组织、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畅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延伸拓展其成长进步阶梯,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备案申报
(一)企业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关于对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5号)要求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3.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4.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并建立培养与使用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范围。备案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紧缺急需技能岗位,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
(三)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可在五个等级内划分层次,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考虑历史沿用、约定俗成等因素,对上述技能等级名称可使用不同称谓,并明确其与相应技能等级的对应关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和编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21〕1号)执行,证书编码第16位为大写英文或阿拉伯数字,其中“X”表示“学徒工”,“T”表示“特级技师”,“S”表示“首席技师”,“5、4、3、2、1”分别表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三、评价实施
(一)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
(二)支持企业自主运用评价方法。企业要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培育养成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建立科学合理、符合生产实际的评价标准体系。企业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岗位特殊要求,对相应的职业(工种)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支持企业发挥企业技术优势,根据经营主业对暂无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自主开发评价规范,经备案后开展评价工作。
(三)鼓励企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支持企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并将竞赛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衔接。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四)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贯通机制,破除身份、学历、资历障碍,搭建企业人才成长立交桥。
(五)加强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载体建设。企业要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基础能力建设,发挥原有职业技能鉴定技术优势和组织优势,依托企业培训中心、实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同时,鼓励备案企业积极开展社会培训评价工作,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备案为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为其它中小企业、院校学生、社会人员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服务。
(六)健全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技能人才是企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技能人才实际贡献,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党办发〔2019〕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79号)要求,支持企业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体现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或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技能津贴等岗位绩效工资。支持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资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对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专项特殊奖励、股权期权激励、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办法,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七)跨区域评价。加强跨地区协作,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企业,增设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站点,建立信息互通、结果互认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认识。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各行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将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作为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手段,营造有利于企业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让更多企业的技能人才立足岗位,钻研技能,培养造就一批满足企业需求、结构合理、等级清晰、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持续扩大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覆盖面,发挥龙头企业带动效应,做好评价机构备案服务,做好推动落实、服务保障、宣传引导等工作。
(三)规范监督管理。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质量督导和监管,建立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加强质量督导,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企业要落实评价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自我规范、自我监督,接受同行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广泛发动宣传。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各行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宣传。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4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委、办、厅、局直属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各大企业,有关行业组织、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畅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延伸拓展其成长进步阶梯,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备案申报
(一)企业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关于对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5号)要求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3.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4.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并建立培养与使用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范围。备案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紧缺急需技能岗位,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
(三)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可在五个等级内划分层次,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考虑历史沿用、约定俗成等因素,对上述技能等级名称可使用不同称谓,并明确其与相应技能等级的对应关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和编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21〕1号)执行,证书编码第16位为大写英文或阿拉伯数字,其中“X”表示“学徒工”,“T”表示“特级技师”,“S”表示“首席技师”,“5、4、3、2、1”分别表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三、评价实施
(一)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
(二)支持企业自主运用评价方法。企业要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培育养成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建立科学合理、符合生产实际的评价标准体系。企业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岗位特殊要求,对相应的职业(工种)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支持企业发挥企业技术优势,根据经营主业对暂无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自主开发评价规范,经备案后开展评价工作。
(三)鼓励企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支持企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并将竞赛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衔接。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四)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贯通机制,破除身份、学历、资历障碍,搭建企业人才成长立交桥。
(五)加强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载体建设。企业要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基础能力建设,发挥原有职业技能鉴定技术优势和组织优势,依托企业培训中心、实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同时,鼓励备案企业积极开展社会培训评价工作,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备案为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为其它中小企业、院校学生、社会人员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服务。
(六)健全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技能人才是企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技能人才实际贡献,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党办发〔2019〕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79号)要求,支持企业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体现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或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技能津贴等岗位绩效工资。支持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资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对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专项特殊奖励、股权期权激励、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办法,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七)跨区域评价。加强跨地区协作,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企业,增设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站点,建立信息互通、结果互认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认识。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各行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将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作为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手段,营造有利于企业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让更多企业的技能人才立足岗位,钻研技能,培养造就一批满足企业需求、结构合理、等级清晰、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持续扩大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覆盖面,发挥龙头企业带动效应,做好评价机构备案服务,做好推动落实、服务保障、宣传引导等工作。
(三)规范监督管理。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质量督导和监管,建立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加强质量督导,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企业要落实评价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自我规范、自我监督,接受同行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广泛发动宣传。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各行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宣传。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