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2-0399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43号
成文日期 2022-06-02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2-0399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43号
成文日期 2022-06-02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公路 汽运 轨道交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7 10:4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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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公路 汽运 轨道交通专业技术人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公路 汽运 轨道交通专业技术人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具体包括:

(一)公路工程类:从事公路勘测、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科学研究、工程造价、试验检测及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

(二)汽运工程类:从事汽车检测试验、节能环保、维修改装保养、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技术管理及运输生产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

(三)轨道交通工程类:从事轨道交通土建、结构、工程管理,车辆、通信、线路、信号、供电、综合监控、消防报警、机电设备监控、屏蔽门、AFC等运维,运营管理、安全管理、应急指挥、防灾环控等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工艺现状、最新技术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二)工作能力

1.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本专业新的应用研究领域,解决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本专业领域重大工程科研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技术负责人,在本专业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自治区空白,经同行专家及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或组织本专业领域开发、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已投入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成果获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奖励2项以上;

3.作为第一发明人(以专利权证书为准,下同),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并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大型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工程验收;

5.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自治区(省、部)级本专业科技项目2项以上,通过项目验收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项1项以上;

6.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的专著译著(10万字以上,译著5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

7.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1项以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编者,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3项以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8.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的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工程、科技项目的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方案、论证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并有同行专家评议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定报告;

9.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提升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本专业的技术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重点工程、科技项目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得表彰奖励;

11.在专业工作中,为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援,分析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或事故预防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十三条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比较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行业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本专业技术水平、技术信息和产业发展趋势。能够独立运用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复杂工程问题。在本专业范围内至少对一门学科有独到见解或专长。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具有开拓本专业新的应用研究领域,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和建设本专业领域重大工程科研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在本专业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填补自治区某一领域空白,经同行专家及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作为主要技术人员,主持或组织本专业领域开发、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已投入生产实践,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其成果获自治区(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并具有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大型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工程验收;

5.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自治区(省、部)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项目验收;

6.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的专著译著(5万字以上,译著3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7.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1项以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8.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的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工程、科技项目的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方案、论证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9.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承担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提升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本专业的技术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重点工程、科技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11.在专业工作中,为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援,分析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或事故预防措施取得明显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

第十四条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以及国内外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指导工作实践。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总结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并通过审查或验收。

2.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科技项目,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奖项。

3.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开发、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已投入生产实践,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盟市(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的编写,并已实施。

5.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参与撰写本专业领域出版的专著译著。

6. 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工程、科技项目的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方案、论证报告或技术报告。

7. 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提升项目,取得实际经济和社会效益。

8. 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工程、科技项目,并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

9. 在专业工作中,为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援,分析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或事故预防措施取得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助理工程师

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性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汽车运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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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公路 汽运 轨道交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7 10:4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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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公路 汽运 轨道交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公路 汽运 轨道交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公路 汽运 轨道交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一)公路工程类:从事公路勘测、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科学研究、工程造价、试验检测及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
  (二)汽运工程类:从事汽车检测试验、节能环保、维修改装保养、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技术管理及运输生产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
  (三)轨道交通工程类:从事轨道交通土建、结构、工程管理,车辆、通信、线路、信号、供电、综合监控、消防报警、机电设备监控、屏蔽门、AFC等运维,运营管理、安全管理、应急指挥、防灾环控等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工艺现状、最新技术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二)工作能力
  1.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本专业新的应用研究领域,解决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本专业领域重大工程科研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技术负责人,在本专业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自治区空白,经同行专家及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或组织本专业领域开发、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已投入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成果获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奖励2项以上;
  3.作为第一发明人(以专利权证书为准,下同),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并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大型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工程验收;
  5.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自治区(省、部)级本专业科技项目2项以上,通过项目验收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项1项以上;
  6.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的专著译著(10万字以上,译著5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
  7.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1项以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编者,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3项以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8.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的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工程、科技项目的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方案、论证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并有同行专家评议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定报告;
  9.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提升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本专业的技术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重点工程、科技项目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得表彰奖励;
  11.在专业工作中,为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援,分析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或事故预防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比较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行业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本专业技术水平、技术信息和产业发展趋势。能够独立运用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复杂工程问题。在本专业范围内至少对一门学科有独到见解或专长。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具有开拓本专业新的应用研究领域,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和建设本专业领域重大工程科研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在本专业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填补自治区某一领域空白,经同行专家及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作为主要技术人员,主持或组织本专业领域开发、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已投入生产实践,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其成果获自治区(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并具有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大型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工程验收;
  5.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自治区(省、部)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项目验收;
  6.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的专著译著(5万字以上,译著3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7.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1项以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8.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的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工程、科技项目的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方案、论证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9.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承担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提升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本专业的技术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重点工程、科技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11.在专业工作中,为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援,分析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或事故预防措施取得明显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以及国内外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指导工作实践。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总结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并通过审查或验收。
  2.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科技项目,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奖项。
  3.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开发、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已投入生产实践,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盟市(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的编写,并已实施。
  5.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参与撰写本专业领域出版的专著译著。
  6. 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工程、科技项目的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方案、论证报告或技术报告。
  7. 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提升项目,取得实际经济和社会效益。
  8. 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工程、科技项目,并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
  9. 在专业工作中,为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援,分析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或事故预防措施取得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性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汽车运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12号)同时废止。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公路 汽运 轨道交通专业技术人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公路 汽运 轨道交通专业技术人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具体包括:

(一)公路工程类:从事公路勘测、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科学研究、工程造价、试验检测及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

(二)汽运工程类:从事汽车检测试验、节能环保、维修改装保养、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技术管理及运输生产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

(三)轨道交通工程类:从事轨道交通土建、结构、工程管理,车辆、通信、线路、信号、供电、综合监控、消防报警、机电设备监控、屏蔽门、AFC等运维,运营管理、安全管理、应急指挥、防灾环控等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工艺现状、最新技术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二)工作能力

1.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本专业新的应用研究领域,解决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本专业领域重大工程科研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技术负责人,在本专业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自治区空白,经同行专家及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或组织本专业领域开发、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已投入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成果获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奖励2项以上;

3.作为第一发明人(以专利权证书为准,下同),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并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大型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工程验收;

5.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自治区(省、部)级本专业科技项目2项以上,通过项目验收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项1项以上;

6.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的专著译著(10万字以上,译著5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

7.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1项以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编者,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3项以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8.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的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工程、科技项目的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方案、论证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并有同行专家评议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定报告;

9.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提升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本专业的技术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重点工程、科技项目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得表彰奖励;

11.在专业工作中,为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援,分析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或事故预防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十三条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比较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行业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本专业技术水平、技术信息和产业发展趋势。能够独立运用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复杂工程问题。在本专业范围内至少对一门学科有独到见解或专长。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具有开拓本专业新的应用研究领域,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和建设本专业领域重大工程科研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在本专业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填补自治区某一领域空白,经同行专家及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作为主要技术人员,主持或组织本专业领域开发、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已投入生产实践,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其成果获自治区(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并具有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大型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工程验收;

5.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自治区(省、部)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项目验收;

6.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的专著译著(5万字以上,译著3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7.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1项以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8.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的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工程、科技项目的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方案、论证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9.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承担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提升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本专业的技术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重点工程、科技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11.在专业工作中,为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援,分析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或事故预防措施取得明显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

第十四条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以及国内外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指导工作实践。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总结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并通过审查或验收。

2.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科技项目,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奖项。

3.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开发、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已投入生产实践,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盟市(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的编写,并已实施。

5.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参与撰写本专业领域出版的专著译著。

6. 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工程、科技项目的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方案、论证报告或技术报告。

7. 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提升项目,取得实际经济和社会效益。

8. 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工程、科技项目,并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

9. 在专业工作中,为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援,分析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或事故预防措施取得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助理工程师

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性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汽车运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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