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4-0736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4〕173号
成文日期 2024-10-15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4-0736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4〕173号
成文日期 2024-10-15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6 10:0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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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关系群众冷暖,关系民生底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就业帮扶针对性、有效性,建立健全就业帮扶制度,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全覆盖就业帮扶制度

(一)推动失业登记全覆盖。打破体制、户籍、地域等限制,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并获得就业服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国籍公民参照执行。

(二)动态掌握帮扶需求。完善旗县(市、区)级及以下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补齐信息化建设短板,将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纳入“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基层就业服务网点服务范围。全流程开展登记认定、援助服务、政策落实,全周期记录就业帮扶情况。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联系、数据比对等方式,全面摸清就业困难群体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做到人员底数清、技能水平清、就业意愿清、服务需求清。

(三)加强业务协同办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化工作流程,畅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补贴申领等业务办理渠道。坚持“大数据+铁脚板”相结合,加强登记失业人员、低收入人口、持证残疾人等信息比对,主动发现符合就业帮扶对象条件的人员,“点对点”推送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要加强与民政部门数据交换,及时将生活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转介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建立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制度

建立“人员分类、服务分级、多级联动”的就业帮扶工作制度,突出就业帮扶过程精准、帮扶结果实效。本着精准管理、精细服务的原则,实行登记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制度,变“人找服务”为“服务找人”,保障登记失业人员享受登记地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

(一)提供分级服务

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失业时长,划分为“三级”:即登记失业1个月及以内为短期失业;登记失业1-6个月(含6个月)为中短期失业;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为长期失业。

按照分级针对性提供就业帮扶,对短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3次岗位推荐服务。对中短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服务。对长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服务,1次职业培训机会。将长期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提供精准就业援助。

(二)提供分类服务

考虑登记失业人员不同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面向不同登记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专业化的分类服务。

1.对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开展求职技巧指导,定期举办线上线下小型化专场招聘活动,靶向推送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

2.对有培训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职业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3.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导师帮扶等创业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失业人员,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及时指引申办和扶持。

4.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求职能力实训、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5.对有其他就业服务需求的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就业公共服务。

(三)提供就业援助

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基本服务外,还可享受以下专项服务:

1.优先帮扶。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举办招聘服务活动,为援助对象提供线上线下就业岗位和“就在身边”就业服务。

2.托底安置。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三、加强失业登记人员动态管理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登记失业人员状态的动态管理,定期通过与市场监管、社保等相关信息比对的方式核验登记失业人员信息,确属就业状态的,督促用人单位或就业人员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更新就业状态。

对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其他不符合登记情形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各地不能简单以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为由,注销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对办理失业登记超过6个月的长期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做好信息更新工作,避免自治区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内产生“僵尸数据”。

四、严格落实定期联系服务制度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就业困难群体定期联系服务制度,指导旗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就业困难群体日常服务,加密服务帮扶频次,帮助其尽快就业创业或参加到就业创业准备活动中。完善跟踪调查和回访制度,通过信息比对、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对未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跟踪回访服务,了解求职就业进展,更新信息,按需调整服务。各项跟踪服务情况要在自治区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实现有迹可循。

五、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作为当前稳就业的重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政策制定、指导推动和监督调度;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组织实施和整体推进,指导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辖区内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政策和服务全媒体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知晓度和可及性。广泛挖掘典型案例和人物,讲好“百姓身边的人社事”,引导就业困难群体更新择业观念,积极就业创业,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

(四)防范化解风险。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本地区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预案,加强就业形势监测,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数量情况、问题诉求,客观分析原因,推出必要的应对举措。要持续关注辖区内重点企业发展情况,避免出现重大规模裁员或因失业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情况。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人:金小龙魏东升

联系电话:0471-6610243、6944115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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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4-0736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4〕173号
成文日期 2024-10-15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6 10:0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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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关系群众冷暖,关系民生底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就业帮扶针对性、有效性,建立健全就业帮扶制度,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全覆盖就业帮扶制度(一)推动失业登记全覆盖。打破体制、户籍、地域等限制,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并获得就业服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国籍公民参照执行。(二)动态掌握帮扶需求。完善旗县(市、区)级及以下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补齐信息化建设短板,将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纳入“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基层就业服务网点服务范围。全流程开展登记认定、援助服务、政策落实,全周期记录就业帮扶情况。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联系、数据比对等方式,全面摸清就业困难群体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做到人员底数清、技能水平清、就业意愿清、服务需求清。(三)加强业务协同办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化工作流程,畅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补贴申领等业务办理渠道。坚持“大数据+铁脚板”相结合,加强登记失业人员、低收入人口、持证残疾人等信息比对,主动发现符合就业帮扶对象条件的人员,“点对点”推送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数据交换,及时将生活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转介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建立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制度建立“人员分类、服务分级、多级联动”的就业帮扶工作制度,突出就业帮扶过程精准、帮扶结果实效。本着精准管理、精细服务的原则,实行登记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制度,变“人找服务”为“服务找人”,保障登记失业人员享受登记地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一)提供分级服务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失业时长,划分为“三级”:即登记失业1个月及以内为短期失业;登记失业1-6个月(含6个月)为中短期失业;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为长期失业。按照分级针对性提供就业帮扶,对短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3次岗位推荐服务。对中短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服务。对长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服务,1次职业培训机会。将长期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提供精准就业援助。(二)提供分类服务考虑登记失业人员不同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面向不同登记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专业化的分类服务。1.对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开展求职技巧指导,定期举办线上线下小型化专场招聘活动,靶向推送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2.对有培训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职业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3.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导师帮扶等创业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失业人员,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及时指引申办和扶持。4.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求职能力实训、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5.对有其他就业服务需求的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就业公共服务。(三)提供就业援助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基本服务外,还可享受以下专项服务:1.优先帮扶。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举办招聘服务活动,为援助对象提供线上线下就业岗位和“就在身边”就业服务。2.托底安置。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三、加强失业登记人员动态管理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登记失业人员状态的动态管理,定期通过与市场监管、社保等相关信息比对的方式核验登记失业人员信息,确属就业状态的,督促用人单位或就业人员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更新就业状态。对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其他不符合登记情形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各地不能简单以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为由,注销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对办理失业登记超过6个月的长期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做好信息更新工作,避免自治区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内产生“僵尸数据”。四、严格落实定期联系服务制度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就业困难群体定期联系服务制度,指导旗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就业困难群体日常服务,加密服务帮扶频次,帮助其尽快就业创业或参加到就业创业准备活动中。完善跟踪调查和回访制度,通过信息比对、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对未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跟踪回访服务,了解求职就业进展,更新信息,按需调整服务。各项跟踪服务情况要在自治区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实现有迹可循。五、强化组织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作为当前稳就业的重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取得实效。(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政策制定、指导推动和监督调度;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组织实施和整体推进,指导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辖区内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政策和服务全媒体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知晓度和可及性。广泛挖掘典型案例和人物,讲好“百姓身边的人社事”,引导就业困难群体更新择业观念,积极就业创业,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四)防范化解风险。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本地区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预案,加强就业形势监测,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数量情况、问题诉求,客观分析原因,推出必要的应对举措。要持续关注辖区内重点企业发展情况,避免出现重大规模裁员或因失业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情况。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 系 人:金小龙  魏东升联系电话:0471-6610243、6944115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关系群众冷暖,关系民生底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就业帮扶针对性、有效性,建立健全就业帮扶制度,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全覆盖就业帮扶制度

(一)推动失业登记全覆盖。打破体制、户籍、地域等限制,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并获得就业服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国籍公民参照执行。

(二)动态掌握帮扶需求。完善旗县(市、区)级及以下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补齐信息化建设短板,将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纳入“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基层就业服务网点服务范围。全流程开展登记认定、援助服务、政策落实,全周期记录就业帮扶情况。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联系、数据比对等方式,全面摸清就业困难群体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做到人员底数清、技能水平清、就业意愿清、服务需求清。

(三)加强业务协同办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化工作流程,畅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补贴申领等业务办理渠道。坚持“大数据+铁脚板”相结合,加强登记失业人员、低收入人口、持证残疾人等信息比对,主动发现符合就业帮扶对象条件的人员,“点对点”推送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要加强与民政部门数据交换,及时将生活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转介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建立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制度

建立“人员分类、服务分级、多级联动”的就业帮扶工作制度,突出就业帮扶过程精准、帮扶结果实效。本着精准管理、精细服务的原则,实行登记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制度,变“人找服务”为“服务找人”,保障登记失业人员享受登记地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

(一)提供分级服务

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失业时长,划分为“三级”:即登记失业1个月及以内为短期失业;登记失业1-6个月(含6个月)为中短期失业;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为长期失业。

按照分级针对性提供就业帮扶,对短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3次岗位推荐服务。对中短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服务。对长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服务,1次职业培训机会。将长期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提供精准就业援助。

(二)提供分类服务

考虑登记失业人员不同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面向不同登记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专业化的分类服务。

1.对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开展求职技巧指导,定期举办线上线下小型化专场招聘活动,靶向推送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

2.对有培训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职业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3.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导师帮扶等创业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失业人员,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及时指引申办和扶持。

4.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求职能力实训、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5.对有其他就业服务需求的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就业公共服务。

(三)提供就业援助

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基本服务外,还可享受以下专项服务:

1.优先帮扶。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举办招聘服务活动,为援助对象提供线上线下就业岗位和“就在身边”就业服务。

2.托底安置。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三、加强失业登记人员动态管理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登记失业人员状态的动态管理,定期通过与市场监管、社保等相关信息比对的方式核验登记失业人员信息,确属就业状态的,督促用人单位或就业人员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更新就业状态。

对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其他不符合登记情形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各地不能简单以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为由,注销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对办理失业登记超过6个月的长期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做好信息更新工作,避免自治区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内产生“僵尸数据”。

四、严格落实定期联系服务制度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就业困难群体定期联系服务制度,指导旗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就业困难群体日常服务,加密服务帮扶频次,帮助其尽快就业创业或参加到就业创业准备活动中。完善跟踪调查和回访制度,通过信息比对、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对未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跟踪回访服务,了解求职就业进展,更新信息,按需调整服务。各项跟踪服务情况要在自治区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实现有迹可循。

五、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作为当前稳就业的重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政策制定、指导推动和监督调度;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组织实施和整体推进,指导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辖区内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政策和服务全媒体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知晓度和可及性。广泛挖掘典型案例和人物,讲好“百姓身边的人社事”,引导就业困难群体更新择业观念,积极就业创业,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

(四)防范化解风险。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本地区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预案,加强就业形势监测,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数量情况、问题诉求,客观分析原因,推出必要的应对举措。要持续关注辖区内重点企业发展情况,避免出现重大规模裁员或因失业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情况。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人:金小龙魏东升

联系电话:0471-6610243、6944115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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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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