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6-0008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5〕46号
成文日期 2025-12-26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6-0008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5〕46号
成文日期 2025-12-26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做好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12-30 19:2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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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委,自治区各有关部、委、办、厅、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优化博士后人才“引育留用”全链条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为我区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现就做好我区博士后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通过强化平台载体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提升服务保障水平、优化发展生态,着力增强人才吸引能力,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加大博士后人才引进力度

(一)不断扩大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模。落实“四个面向”战略方向,聚焦建设“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和实施“英才兴蒙”工程,引进国内外优秀博士在我区开展博士后研究,对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新进站的博士后给予为期2年、每人每年10万元生活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大力吸引博士后出站留蒙工作。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我区工作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自治区内出站的全职博士后首次在我区工作的享受新引进人才相关待遇,在站期间满足“获选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条件之一的,出站后可认定为自治区五类高层次人才,享受“英才兴蒙”工程五类人才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三)拓宽博士后引才渠道。广泛征集我区设站单位博士后人才需求,积极组织设站单位参加或举办国内外博士后人才交流和招聘活动,多渠道宣传、发布我区博士后人才政策和岗位需求。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博士后岗位推介。(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

(四)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把加强博士后的思想政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教育引导博士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筑牢投身科研的扎实基本功和良好学风。设站单位要定期对博士后开展思想政治和国情区情教育培训,注重从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中发展党员。(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五)加强博士后合作导师队伍建设。设站单位要遴选思想品德端正、学术水平高、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人员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压实合作导师培养责任,充分发挥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具有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的顶尖人才,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对本学科领域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领军人才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定期推荐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担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评审专家。(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六)提供高水平科研平台。支持设站单位建立依托重点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工作机制,把博士后放到关键科研岗位上锻炼,在承担重要科研任务中成长,推动博士后成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人员的重要来源。(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各设站单位

(七)鼓励开展交流服务活动。结合自治区产业发展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依托专家服务基层活动平台每年组织一定数量博士后及博士后合作导师到基层开展科技服务。鼓励设站单位选派优秀博士后申报博士后国(境)外学术交流项目,支持博士后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联合研究等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八)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加大博士后创业支持力度,鼓励博士后以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出资创办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创办的企业,可按照规定依法享受国家创业财税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博士后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自治区创新创业相关支持政策。博士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支持鼓励博士后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四、优化平台载体建设

    (九)支持博士后流动站建设。支持自治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对于新获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3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依托一流学科新设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资助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新进站的全职博士后人员生活补助每人每年10万元增加到15万元(资助2年),出站留校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科研经费资助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增加部分由“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列支。鼓励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置师资博士后岗位,吸引区内外优秀青年科研人员进入高校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

    (十)加大工作站设站力度。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结构布局,支持设立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内蒙古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的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自治区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迫切、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于新获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3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

    (十一)建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暂不具备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条件的单位,可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纳入我区博士后工作管理体系,通过备案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10万元设立经费资助。指导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

    (十二)突出设站单位主体地位。博士后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设站单位应明确博士后管理机构,制定博士后招、育、出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保障博士后工作、生活及科研经费,加强全过程管理。设站单位应设立专家学术委员会,并加强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把关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十三)强化对设站单位评估。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定期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实施分类评价,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肯定激励,对评价不合格的撤销设站资格。(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十四)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博士后工作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博士后事业发展,为博士后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设站单位

    (十五)强化设站单位资金待遇保障责任。设站单位应保障博士后工资待遇水平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按规定做好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国有企业在站博士后薪酬待遇,可在工资总额中采取一人一议的薪酬分配办法确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国内外优秀博士后,可根据市场标准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确定其薪酬待遇。由财政经费投入的科研项目劳务费可按规定用于博士后相关支出。设立博士后站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博士后可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科技成果贡献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国资委、各设站单位

   六、强化支持激励

    (十六)开展优秀博士后资助。支持我区在站博士后申报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适时开展自治区优秀在站博士后资助,对在技术开发、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取得创新性的成果、完成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能力业绩突出的优秀博士后,给予一定经费资助,用于在站期间自主创新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七)拓宽支持渠道。鼓励在站博士后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留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在站期间可不占单位指标申报“英才兴蒙”工程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支持计划项目。在站博士后经依托单位同意,可不受申报数量限制直接申报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七、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十八)明确进站条件。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毕业3年内的博士毕业生。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重点专业领域或临床医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进站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博士后在站时间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放宽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原则上不得招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却有特殊情况招收在职博士后的,须向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研判批准后方可进站,且招收的在职博士后仅限高校、医院、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设站单位不得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进入本单位博士后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确需进站的须与设站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6个月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十九)优化进出站管理方式。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博士后进出站管理等工作。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均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提交申请,在严格进出站条件、保证招收质量的前提下,灵活、高效、快捷地开展进出站审核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二十)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达到高校教师资格要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证。在站期间满足“获选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条件之一的,出站后继续留在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推荐,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事业单位可以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首次聘用岗位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允许从事临床医学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应按规定完成规范化培训和博士后科研任务,实施分类考核。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二十一)优化服务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将符合条件的优秀博士后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请人才公寓或住房,做好博士后及家属户口迁落、子女入学等服务工作。外籍博士后享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绿色通道”,对外籍博士后办理居留许可给予便利;外籍博士后出站后继续在华工作的,可在境内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外籍博士后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公安厅)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挥综合管理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重点项目具体实施,开展日常管理、服务保障、绩效管理、考核评价、经费管理监督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落实经费投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自治区科技、教育、公安、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做好重点项目选拔推荐、落实博士后招收培养支持政策、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博士后相关待遇等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二十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发展目标,完善工作机制,配强工作力量,抓好政策、项目、管理服务等工作落实,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监管,建立以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产出为核心的评价机制,尤其是对投入的经费履行专家评议、公示等环节,保障资金使用效益。各设站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做好服务保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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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5〕46号
成文日期 2025-12-26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做好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12-30 19:2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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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委,自治区各有关部、委、办、厅、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优化博士后人才“引育留用”全链条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为我区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现就做好我区博士后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通过强化平台载体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提升服务保障水平、优化发展生态,着力增强人才吸引能力,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二、加大博士后人才引进力度(一)不断扩大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模。落实“四个面向”战略方向,聚焦建设“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和实施“英才兴蒙”工程,引进国内外优秀博士在我区开展博士后研究,对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新进站的博士后给予为期2年、每人每年10万元生活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二)大力吸引博士后出站留蒙工作。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我区工作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自治区内出站的全职博士后首次在我区工作的享受新引进人才相关待遇,在站期间满足“获选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条件之一的,出站后可认定为自治区五类高层次人才,享受“英才兴蒙”工程五类人才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三)拓宽博士后引才渠道。广泛征集我区设站单位博士后人才需求,积极组织设站单位参加或举办国内外博士后人才交流和招聘活动,多渠道宣传、发布我区博士后人才政策和岗位需求。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博士后岗位推介。(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四)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把加强博士后的思想政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教育引导博士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筑牢投身科研的扎实基本功和良好学风。设站单位要定期对博士后开展思想政治和国情区情教育培训,注重从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中发展党员。(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五)加强博士后合作导师队伍建设。设站单位要遴选思想品德端正、学术水平高、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人员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压实合作导师培养责任,充分发挥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具有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的顶尖人才,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对本学科领域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领军人才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定期推荐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担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评审专家。(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六)提供高水平科研平台。支持设站单位建立依托重点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工作机制,把博士后放到关键科研岗位上锻炼,在承担重要科研任务中成长,推动博士后成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人员的重要来源。(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各设站单位)(七)鼓励开展交流服务活动。结合自治区产业发展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依托专家服务基层活动平台每年组织一定数量博士后及博士后合作导师到基层开展科技服务。鼓励设站单位选派优秀博士后申报博士后国(境)外学术交流项目,支持博士后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联合研究等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八)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加大博士后创业支持力度,鼓励博士后以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出资创办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创办的企业,可按照规定依法享受国家创业财税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博士后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自治区创新创业相关支持政策。博士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支持鼓励博士后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四、优化平台载体建设    (九)支持博士后流动站建设。支持自治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对于新获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3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依托一流学科新设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资助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新进站的全职博士后人员生活补助每人每年10万元增加到15万元(资助2年),出站留校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科研经费资助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增加部分由“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列支。鼓励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置师资博士后岗位,吸引区内外优秀青年科研人员进入高校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    (十)加大工作站设站力度。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结构布局,支持设立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内蒙古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的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自治区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迫切、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于新获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3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    (十一)建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暂不具备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条件的单位,可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纳入我区博士后工作管理体系,通过备案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10万元设立经费资助。指导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    (十二)突出设站单位主体地位。博士后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设站单位应明确博士后管理机构,制定博士后招、育、出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保障博士后工作、生活及科研经费,加强全过程管理。设站单位应设立专家学术委员会,并加强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把关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十三)强化对设站单位评估。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定期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实施分类评价,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肯定激励,对评价不合格的撤销设站资格。(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十四)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博士后工作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博士后事业发展,为博士后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设站单位)    (十五)强化设站单位资金待遇保障责任。设站单位应保障博士后工资待遇水平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按规定做好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国有企业在站博士后薪酬待遇,可在工资总额中采取“一人一议”的薪酬分配办法确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国内外优秀博士后,可根据市场标准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确定其薪酬待遇。由财政经费投入的科研项目劳务费可按规定用于博士后相关支出。设立博士后站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博士后可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科技成果贡献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国资委、各设站单位)    六、强化支持激励    (十六)开展优秀博士后资助。支持我区在站博士后申报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适时开展自治区优秀在站博士后资助,对在技术开发、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取得创新性的成果、完成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能力业绩突出的优秀博士后,给予一定经费资助,用于在站期间自主创新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七)拓宽支持渠道。鼓励在站博士后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留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在站期间可不占单位指标申报“英才兴蒙”工程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支持计划项目。在站博士后经依托单位同意,可不受申报数量限制直接申报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七、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十八)明确进站条件。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毕业3年内的博士毕业生。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重点专业领域或临床医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进站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博士后在站时间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放宽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原则上不得招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却有特殊情况招收在职博士后的,须向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研判批准后方可进站,且招收的在职博士后仅限高校、医院、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设站单位不得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进入本单位博士后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确需进站的须与设站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6个月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十九)优化进出站管理方式。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博士后进出站管理等工作。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均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提交申请,在严格进出站条件、保证招收质量的前提下,灵活、高效、快捷地开展进出站审核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二十)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达到高校教师资格要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证。在站期间满足“获选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条件之一的,出站后继续留在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推荐,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事业单位可以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首次聘用岗位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允许从事临床医学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应按规定完成规范化培训和博士后科研任务,实施分类考核。(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二十一)优化服务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将符合条件的优秀博士后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请人才公寓或住房,做好博士后及家属户口迁落、子女入学等服务工作。外籍博士后享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绿色通道”,对外籍博士后办理居留许可给予便利;外籍博士后出站后继续在华工作的,可在境内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外籍博士后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公安厅)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挥综合管理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重点项目具体实施,开展日常管理、服务保障、绩效管理、考核评价、经费管理监督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落实经费投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自治区科技、教育、公安、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做好重点项目选拔推荐、落实博士后招收培养支持政策、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博士后相关待遇等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二十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发展目标,完善工作机制,配强工作力量,抓好政策、项目、管理服务等工作落实,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监管,建立以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产出为核心的评价机制,尤其是对投入的经费履行专家评议、公示等环节,保障资金使用效益。各设站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做好服务保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委,自治区各有关部、委、办、厅、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优化博士后人才“引育留用”全链条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为我区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现就做好我区博士后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通过强化平台载体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提升服务保障水平、优化发展生态,着力增强人才吸引能力,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加大博士后人才引进力度

(一)不断扩大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模。落实“四个面向”战略方向,聚焦建设“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和实施“英才兴蒙”工程,引进国内外优秀博士在我区开展博士后研究,对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新进站的博士后给予为期2年、每人每年10万元生活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大力吸引博士后出站留蒙工作。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我区工作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自治区内出站的全职博士后首次在我区工作的享受新引进人才相关待遇,在站期间满足“获选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条件之一的,出站后可认定为自治区五类高层次人才,享受“英才兴蒙”工程五类人才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三)拓宽博士后引才渠道。广泛征集我区设站单位博士后人才需求,积极组织设站单位参加或举办国内外博士后人才交流和招聘活动,多渠道宣传、发布我区博士后人才政策和岗位需求。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博士后岗位推介。(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

(四)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把加强博士后的思想政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教育引导博士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筑牢投身科研的扎实基本功和良好学风。设站单位要定期对博士后开展思想政治和国情区情教育培训,注重从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中发展党员。(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五)加强博士后合作导师队伍建设。设站单位要遴选思想品德端正、学术水平高、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人员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压实合作导师培养责任,充分发挥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具有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的顶尖人才,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对本学科领域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领军人才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定期推荐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担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评审专家。(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六)提供高水平科研平台。支持设站单位建立依托重点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工作机制,把博士后放到关键科研岗位上锻炼,在承担重要科研任务中成长,推动博士后成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人员的重要来源。(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各设站单位

(七)鼓励开展交流服务活动。结合自治区产业发展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依托专家服务基层活动平台每年组织一定数量博士后及博士后合作导师到基层开展科技服务。鼓励设站单位选派优秀博士后申报博士后国(境)外学术交流项目,支持博士后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联合研究等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八)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加大博士后创业支持力度,鼓励博士后以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出资创办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创办的企业,可按照规定依法享受国家创业财税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博士后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自治区创新创业相关支持政策。博士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支持鼓励博士后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四、优化平台载体建设

    (九)支持博士后流动站建设。支持自治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对于新获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3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依托一流学科新设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资助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新进站的全职博士后人员生活补助每人每年10万元增加到15万元(资助2年),出站留校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科研经费资助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增加部分由“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列支。鼓励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置师资博士后岗位,吸引区内外优秀青年科研人员进入高校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

    (十)加大工作站设站力度。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结构布局,支持设立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内蒙古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的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自治区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迫切、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于新获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3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

    (十一)建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暂不具备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条件的单位,可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纳入我区博士后工作管理体系,通过备案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10万元设立经费资助。指导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

    (十二)突出设站单位主体地位。博士后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设站单位应明确博士后管理机构,制定博士后招、育、出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保障博士后工作、生活及科研经费,加强全过程管理。设站单位应设立专家学术委员会,并加强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把关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十三)强化对设站单位评估。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定期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实施分类评价,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肯定激励,对评价不合格的撤销设站资格。(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十四)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博士后工作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博士后事业发展,为博士后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设站单位

    (十五)强化设站单位资金待遇保障责任。设站单位应保障博士后工资待遇水平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按规定做好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国有企业在站博士后薪酬待遇,可在工资总额中采取一人一议的薪酬分配办法确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国内外优秀博士后,可根据市场标准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确定其薪酬待遇。由财政经费投入的科研项目劳务费可按规定用于博士后相关支出。设立博士后站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博士后可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科技成果贡献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国资委、各设站单位

   六、强化支持激励

    (十六)开展优秀博士后资助。支持我区在站博士后申报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适时开展自治区优秀在站博士后资助,对在技术开发、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取得创新性的成果、完成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能力业绩突出的优秀博士后,给予一定经费资助,用于在站期间自主创新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七)拓宽支持渠道。鼓励在站博士后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留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在站期间可不占单位指标申报“英才兴蒙”工程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支持计划项目。在站博士后经依托单位同意,可不受申报数量限制直接申报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七、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十八)明确进站条件。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毕业3年内的博士毕业生。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重点专业领域或临床医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进站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博士后在站时间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放宽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原则上不得招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却有特殊情况招收在职博士后的,须向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研判批准后方可进站,且招收的在职博士后仅限高校、医院、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设站单位不得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进入本单位博士后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确需进站的须与设站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6个月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十九)优化进出站管理方式。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博士后进出站管理等工作。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均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提交申请,在严格进出站条件、保证招收质量的前提下,灵活、高效、快捷地开展进出站审核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二十)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达到高校教师资格要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证。在站期间满足“获选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条件之一的,出站后继续留在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推荐,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事业单位可以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首次聘用岗位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允许从事临床医学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应按规定完成规范化培训和博士后科研任务,实施分类考核。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二十一)优化服务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将符合条件的优秀博士后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请人才公寓或住房,做好博士后及家属户口迁落、子女入学等服务工作。外籍博士后享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绿色通道”,对外籍博士后办理居留许可给予便利;外籍博士后出站后继续在华工作的,可在境内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外籍博士后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公安厅)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挥综合管理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重点项目具体实施,开展日常管理、服务保障、绩效管理、考核评价、经费管理监督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落实经费投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自治区科技、教育、公安、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做好重点项目选拔推荐、落实博士后招收培养支持政策、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博士后相关待遇等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二十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发展目标,完善工作机制,配强工作力量,抓好政策、项目、管理服务等工作落实,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监管,建立以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产出为核心的评价机制,尤其是对投入的经费履行专家评议、公示等环节,保障资金使用效益。各设站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做好服务保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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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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