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2-0228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35号
成文日期 2022-05-06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2-0228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35号
成文日期 2022-05-06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0 15:08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字体: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一)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从事生态环境科研、污染防治研究、技术方案制定、政策研究、标准制定、规划编制、科学试验、技术研发、技术推广示范、环境规划及其他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技术人才。

(二)生态环境监测:从事环境监测、生态监测、监测采样、实验室分析、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环境统计与分析、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环境监测网络运维监管等工作的技术人才。

(三)生态环境工程: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企业清洁产审核、环境技术评估、生态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环境监理、环保设施运维等工作的技术人才。

(四)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从事生态环境督察、环境监控、生态环境信息服务等服务于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生态环境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生态环境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生态环境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功底,全面掌握现行的生态环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以及国内外科技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引领自治区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起到推动和支撑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的作用。

(二)工作能力

1.需要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运用关键技术能够解决本专业重大科学或技术问题。

(1)生态环境科学研究

全面掌握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有突出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并在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等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经验丰富,绩效突出;具有主持完成所从事专业领域的重大项目、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

(2)生态环境监测

全面掌握生态环境监测的理论方法和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具备主持完成创新性强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新标准、新方法的研发能力;具有解决环境监测领域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

(3)生态环境工程

全面掌握生态环境工程的理论方法,具备主持完成高难度环境工程技术设备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艺设备改进,大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调试、运营管理的能力。

(4)生态环境技术服务

全面掌握所从事技术服务领域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方法,具备主持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大型企业或重污染行业企业委托的具有较高技术难度项目的能力,或具有多专业协同完成生态环境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撑的能力。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第1、2项条件中1条以上,或3-11项条件中2条以上: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7);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2.主持自治区(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3.主持完成规模以上企业重点科研项目4项以上,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公认的关键技术难题,经国家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4.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7),或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或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5.参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个人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一等奖以上。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己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具有显著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8.主持完成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生态环境工程设计,其环境技术指标、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9.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生态环境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科学研究、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科技进步等项目4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10.主持完成国家级生态环境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其中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生态环境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其中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1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高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对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需要长期从事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自完成所从事领域重点科学研究、技术方法研发与应用、工程设计等方面的工作或发挥主要作用。能够解决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1)生态环境科学研究

能够掌握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并在理论研究、技术方法等方面取得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具有主持完成所从事专业领域科研项目的能力。

(2)生态环境监测

能够掌握生态环境监测的理论方法,了解国内外环境监测发展的前沿动态。具备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新标准、新方法研发能力;或具备承担有较高技术难度、由多专业协同完成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能力。具有解决环境监测领域重要技术难题的能力。

(3)生态环境工程

能够掌握所从事生态环境工程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具备主持完成环境工程技术设备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艺设备改进,大中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调试、运营管理的能力。具有在本专业领域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和技术创新的能力。

(4)生态环境技术服务

能够掌握所从事技术服务领域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方法,具备主持完成相关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委托的具有较高技术难度项目的能力,或具有在本专业领域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和技术创新的能力。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在理论研究、技术方法创新,或新技术、新仪器、新标准、新方法的研发、应用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生态环境相关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相关重点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完成盟市级生态环境相关科技项目4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2.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己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以上,或主持研发本专业领域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3项以上(第一发明人),具有显著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大中型企业的生态环境工程设计3项以上,其环境技术指标、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6.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生态环境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生态环境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其中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参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个人奖,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二等奖以上,或盟市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一等奖。

8.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生态环境相关技术报告5项以上,其结论被同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鉴定或采纳。

9.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工作能力

1.从事技术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参与完成所从事领域重点科学研究、技术方法研发与应用、工程设计等方面的工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1)生态环境科学研究

熟悉所从事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领域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和科学实践能力,能够完成本级以上生态环境科学研究课题、重点专项工作的全部或关键部分内容的编制。具有本专业领域一定的业务创新能力,能够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

(2)生态环境监测

熟悉生态环境监测的理论方法,具备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新标准、新方法的应用能力;或能够承担有一定技术难度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工作。具有解决环境监测领域一般性技术难题的能力

(3)生态环境工程

熟悉所从事生态环境工程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能够参与完成环境工程技术设备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艺设备改进,大中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调试、运营管理的能力,或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具有本专业领域一定的业务创新能力,能够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

(4)生态环境技术服务

熟悉所从事技术服务领域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方法,具有对本专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理解和执行能力,具备完成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的技术服务能力。具有在本专业领域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和技术创新的能力。

2.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

1.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相关重点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盟市级生态环境相关科技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2.获得盟市(厅、局)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等奖项(额定人员)。

3.参与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己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4.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主持研发本专业领域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5.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的生态环境工程设计2项以上,其环境技术指标、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6.参与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其中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参加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奖,或盟市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二等奖以上。

8.参与完成生态环境相关技术报告3项以上,其结论被同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鉴定或采纳。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性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生态环境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注册环保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涉及到的业绩成果被“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采纳等条款,均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107号)同时废止。


一键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2-0228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35号
成文日期 2022-05-06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0 15:08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朗读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一)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从事生态环境科研、污染防治研究、技术方案制定、政策研究、标准制定、规划编制、科学试验、技术研发、技术推广示范、环境规划及其他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技术人才。
  (二)生态环境监测:从事环境监测、生态监测、监测采样、实验室分析、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环境统计与分析、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环境监测网络运维监管等工作的技术人才。
  (三)生态环境工程: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企业清洁产审核、环境技术评估、生态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环境监理、环保设施运维等工作的技术人才。
  (四)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从事生态环境督察、环境监控、生态环境信息服务等服务于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生态环境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生态环境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生态环境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功底,全面掌握现行的生态环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以及国内外科技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引领自治区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起到推动和支撑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的作用。
  (二)工作能力
  1.需要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运用关键技术能够解决本专业重大科学或技术问题。
  (1)生态环境科学研究
  全面掌握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有突出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并在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等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经验丰富,绩效突出;具有主持完成所从事专业领域的重大项目、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
  (2)生态环境监测
  全面掌握生态环境监测的理论方法和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具备主持完成创新性强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新标准、新方法的研发能力;具有解决环境监测领域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
  (3)生态环境工程
  全面掌握生态环境工程的理论方法,具备主持完成高难度环境工程技术设备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艺设备改进,大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调试、运营管理的能力。
  (4)生态环境技术服务
  全面掌握所从事技术服务领域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方法,具备主持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大型企业或重污染行业企业委托的具有较高技术难度项目的能力,或具有多专业协同完成生态环境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撑的能力。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第1、2项条件中1条以上,或3-11项条件中2条以上: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7);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2.主持自治区(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3.主持完成规模以上企业重点科研项目4项以上,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公认的关键技术难题,经国家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4.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7),或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或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5.参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个人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一等奖以上。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己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具有显著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8.主持完成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生态环境工程设计,其环境技术指标、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9.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生态环境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科学研究、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科技进步等项目4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10.主持完成国家级生态环境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其中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生态环境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其中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1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高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对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需要长期从事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自完成所从事领域重点科学研究、技术方法研发与应用、工程设计等方面的工作或发挥主要作用。能够解决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1)生态环境科学研究
  能够掌握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并在理论研究、技术方法等方面取得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具有主持完成所从事专业领域科研项目的能力。
  (2)生态环境监测
  能够掌握生态环境监测的理论方法,了解国内外环境监测发展的前沿动态。具备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新标准、新方法研发能力;或具备承担有较高技术难度、由多专业协同完成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能力。具有解决环境监测领域重要技术难题的能力。
  (3)生态环境工程
  能够掌握所从事生态环境工程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具备主持完成环境工程技术设备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艺设备改进,大中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调试、运营管理的能力。具有在本专业领域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和技术创新的能力。
  (4)生态环境技术服务
  能够掌握所从事技术服务领域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方法,具备主持完成相关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委托的具有较高技术难度项目的能力,或具有在本专业领域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和技术创新的能力。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在理论研究、技术方法创新,或新技术、新仪器、新标准、新方法的研发、应用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生态环境相关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相关重点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完成盟市级生态环境相关科技项目4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2.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己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以上,或主持研发本专业领域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3项以上(第一发明人),具有显著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大中型企业的生态环境工程设计3项以上,其环境技术指标、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6.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生态环境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生态环境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其中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参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个人奖,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二等奖以上,或盟市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一等奖。
  8.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生态环境相关技术报告5项以上,其结论被同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鉴定或采纳。
  9.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工作能力
  1.从事技术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参与完成所从事领域重点科学研究、技术方法研发与应用、工程设计等方面的工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1)生态环境科学研究
  熟悉所从事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领域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和科学实践能力,能够完成本级以上生态环境科学研究课题、重点专项工作的全部或关键部分内容的编制。具有本专业领域一定的业务创新能力,能够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
  (2)生态环境监测
  熟悉生态环境监测的理论方法,具备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新标准、新方法的应用能力;或能够承担有一定技术难度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工作。具有解决环境监测领域一般性技术难题的能力。
  (3)生态环境工程
  熟悉所从事生态环境工程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能够参与完成环境工程技术设备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艺设备改进,大中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调试、运营管理的能力,或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具有本专业领域一定的业务创新能力,能够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
  (4)生态环境技术服务
  熟悉所从事技术服务领域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方法,具有对本专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理解和执行能力,具备完成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的技术服务能力。具有在本专业领域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和技术创新的能力。
  2.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
  1.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相关重点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盟市级生态环境相关科技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2.获得盟市(厅、局)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等奖项(额定人员)。
  3.参与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己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4.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主持研发本专业领域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5.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的生态环境工程设计2项以上,其环境技术指标、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6.参与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其中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参加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奖,或盟市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二等奖以上。
  8.参与完成生态环境相关技术报告3项以上,其结论被同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鉴定或采纳。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性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生态环境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注册环保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涉及到的业绩成果被“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采纳”等条款,均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107号)同时废止。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一)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从事生态环境科研、污染防治研究、技术方案制定、政策研究、标准制定、规划编制、科学试验、技术研发、技术推广示范、环境规划及其他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技术人才。

(二)生态环境监测:从事环境监测、生态监测、监测采样、实验室分析、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环境统计与分析、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环境监测网络运维监管等工作的技术人才。

(三)生态环境工程: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企业清洁产审核、环境技术评估、生态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环境监理、环保设施运维等工作的技术人才。

(四)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从事生态环境督察、环境监控、生态环境信息服务等服务于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生态环境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生态环境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生态环境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功底,全面掌握现行的生态环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以及国内外科技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引领自治区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起到推动和支撑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的作用。

(二)工作能力

1.需要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运用关键技术能够解决本专业重大科学或技术问题。

(1)生态环境科学研究

全面掌握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有突出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并在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等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经验丰富,绩效突出;具有主持完成所从事专业领域的重大项目、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

(2)生态环境监测

全面掌握生态环境监测的理论方法和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具备主持完成创新性强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新标准、新方法的研发能力;具有解决环境监测领域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

(3)生态环境工程

全面掌握生态环境工程的理论方法,具备主持完成高难度环境工程技术设备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艺设备改进,大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调试、运营管理的能力。

(4)生态环境技术服务

全面掌握所从事技术服务领域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方法,具备主持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大型企业或重污染行业企业委托的具有较高技术难度项目的能力,或具有多专业协同完成生态环境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撑的能力。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第1、2项条件中1条以上,或3-11项条件中2条以上: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7);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2.主持自治区(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3.主持完成规模以上企业重点科研项目4项以上,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公认的关键技术难题,经国家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4.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7),或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或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5.参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个人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一等奖以上。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己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具有显著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8.主持完成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生态环境工程设计,其环境技术指标、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9.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生态环境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科学研究、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科技进步等项目4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10.主持完成国家级生态环境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其中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生态环境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其中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1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高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对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需要长期从事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自完成所从事领域重点科学研究、技术方法研发与应用、工程设计等方面的工作或发挥主要作用。能够解决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1)生态环境科学研究

能够掌握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并在理论研究、技术方法等方面取得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具有主持完成所从事专业领域科研项目的能力。

(2)生态环境监测

能够掌握生态环境监测的理论方法,了解国内外环境监测发展的前沿动态。具备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新标准、新方法研发能力;或具备承担有较高技术难度、由多专业协同完成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能力。具有解决环境监测领域重要技术难题的能力。

(3)生态环境工程

能够掌握所从事生态环境工程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具备主持完成环境工程技术设备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艺设备改进,大中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调试、运营管理的能力。具有在本专业领域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和技术创新的能力。

(4)生态环境技术服务

能够掌握所从事技术服务领域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方法,具备主持完成相关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委托的具有较高技术难度项目的能力,或具有在本专业领域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和技术创新的能力。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在理论研究、技术方法创新,或新技术、新仪器、新标准、新方法的研发、应用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生态环境相关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相关重点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完成盟市级生态环境相关科技项目4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2.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己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以上,或主持研发本专业领域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3项以上(第一发明人),具有显著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大中型企业的生态环境工程设计3项以上,其环境技术指标、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6.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生态环境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生态环境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其中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参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个人奖,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二等奖以上,或盟市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一等奖。

8.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生态环境相关技术报告5项以上,其结论被同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鉴定或采纳。

9.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工作能力

1.从事技术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参与完成所从事领域重点科学研究、技术方法研发与应用、工程设计等方面的工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1)生态环境科学研究

熟悉所从事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领域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和科学实践能力,能够完成本级以上生态环境科学研究课题、重点专项工作的全部或关键部分内容的编制。具有本专业领域一定的业务创新能力,能够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

(2)生态环境监测

熟悉生态环境监测的理论方法,具备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新标准、新方法的应用能力;或能够承担有一定技术难度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工作。具有解决环境监测领域一般性技术难题的能力

(3)生态环境工程

熟悉所从事生态环境工程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能够参与完成环境工程技术设备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艺设备改进,大中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调试、运营管理的能力,或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具有本专业领域一定的业务创新能力,能够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

(4)生态环境技术服务

熟悉所从事技术服务领域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方法,具有对本专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理解和执行能力,具备完成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的技术服务能力。具有在本专业领域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和技术创新的能力。

2.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

1.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相关重点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盟市级生态环境相关科技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2.获得盟市(厅、局)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等奖项(额定人员)。

3.参与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己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4.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主持研发本专业领域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5.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的生态环境工程设计2项以上,其环境技术指标、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6.参与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其中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参加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奖,或盟市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二等奖以上。

8.参与完成生态环境相关技术报告3项以上,其结论被同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鉴定或采纳。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性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生态环境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注册环保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涉及到的业绩成果被“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采纳等条款,均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107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