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4-06555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4〕34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1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4-06555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4〕34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1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大数据相关领域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一)研发与设计类:从事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化平台及系统设计与开发;算法、模型、软件等设计与开发;大数据安全保障技术设计与开发;密码应用设计与开发等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数据管理与应用类:从事数据资源管理、数据要素管理、数据应用开发、数据分析治理、数据流通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等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新一代信息技术类:从事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云原生、元宇宙、区块链、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产品制造、服务运营等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规划设计与咨询服务类:从事数字化项目规划、设计、标准、监理、测评、认证等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系统建设与运行类:从事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广实施、运行维护、系统运营、系统集成、安全管理、测评认证等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数字化发展促进类:从事数字技术、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字生态、数据要素、数字人才等方向实践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大数据相关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大数据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的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的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的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本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大数据行业发展。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完成大数据专业领域重大项目或科研课题,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和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领域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领域论文3篇以上;非公组织、旗县以下地区工作者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
2.获国家级技术奖1项;或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盟市以下地区工作者,获盟市级二等奖或自治区行业二等奖1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编制1项以上或参与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主持或作为骨干编制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且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奖。
5.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重点或大型项目建设,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重点或大型项目建设2项以上,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在非公组织、旗县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盟市级2项以上重点或大型项目建设,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2项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主持或作为骨干制定国家级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法律法规、重大政策措施等,并颁布实施;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国家级中长期发展规划、法律法规、重大政策措施等,并颁布实施。在非公组织或旗县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或作为骨干制定盟市级本专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重大政策措施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8.主持撰写完成学术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相关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推广价值,并被自治区(省、部)级党政机关采纳应用。
9.在科研和实践应用中,主持或作为骨干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专业技术领域空白或形成创新成果,取得显著效果,并经国内同行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受邀在国际或国内知名的本专业相关学术交流会上作主题报告或主旨演讲;或作为讲师,在国家级培训平台上直播(录制)1小时以上或在自治区(省、部)级培训平台上直播(录制)2小时以上本专业相关课程或专题培训的授课。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跟踪大数据领域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能熟练运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领域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大数据相关项目和课题研究,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能够解决大数据专业领域专业复杂问题。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工程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2篇以上;非公组织、旗县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获自治区(省、部)级奖项;或获盟市(厅、局)级以上相关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旗县以下地区工作者,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级三等奖或自治区行业奖项。
3.参与编制自治区(省、部)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主持或在本单位作为骨干编制本专业领域盟市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4.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授权发明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1项以上或盟市(厅、局)级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重点或大型项目建设,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在非公组织、盟市以下地区工作者,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重点或大型项目建设,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1项以上或盟市(厅、局)级2项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在非公组织、盟市以下地区工作者,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主持或作为骨干制定盟市(厅、局)级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重大政策措施,并颁布实施。
8.主持撰写完成学术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相关研究成果,为党政机关决策提供参考,获得盟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应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推广价值。
9.受邀在自治区知名的本专业相关学术交流会上作主题报告或主旨演讲;或作为讲师,在自治区(省、部)级培训平台上直播(录制)累计1小时以上或在盟市(厅、局)级培训平台上直播(录制)累计2小时以上本专业相关课程或专题培训的授课。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了解大数据相关领域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成果。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大数据相关领域专业的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能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技术工作中的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1篇以上。
2.参与撰写本专业领域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本专业领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等2篇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参与编制行业或地方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获得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6.在本专业领域建设项目中,作为设计开发、数据管理、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的主要完成人,完成相关工作,且通过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7.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重点项目科研或课题1项以上,且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解决本专业领域项目中复杂、疑难技术问题1项以上或提出的关键性意见被采用后获得明显效果(需提供专家推荐信或用人单位证明)。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掌握本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领域技术性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大数据相关领域专业有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项目或标准的负责人。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五)“骨干”指在国家级项目中排名前五的完成人,在其他项目中均指排名前三的完成人。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其为骨干。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国家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立有关政策过渡期5年,对于已取得工程系列电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中大数据应用、智能物联网专业的人员,在满足年限、学历等基本资格后,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大数据专业职称,不需先转后评,具体以行业部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4-06555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4〕34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1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大数据相关领域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一)研发与设计类:从事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化平台及系统设计与开发;算法、模型、软件等设计与开发;大数据安全保障技术设计与开发;密码应用设计与开发等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二)数据管理与应用类:从事数据资源管理、数据要素管理、数据应用开发、数据分析治理、数据流通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等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三)新一代信息技术类:从事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云原生、元宇宙、区块链、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产品制造、服务运营等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四)规划设计与咨询服务类:从事数字化项目规划、设计、标准、监理、测评、认证等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五)系统建设与运行类:从事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广实施、运行维护、系统运营、系统集成、安全管理、测评认证等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六)数字化发展促进类:从事数字技术、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字生态、数据要素、数字人才等方向实践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才。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大数据相关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第四条 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大数据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第六条 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二)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的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的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三)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的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四)申报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五)申报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一)专业理论水平具有全面系统的本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大数据行业发展。(二)工作能力1.长期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完成大数据专业领域重大项目或科研课题,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和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三)工作业绩与成果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领域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领域论文3篇以上;非公组织、旗县以下地区工作者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2.获国家级技术奖1项;或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盟市以下地区工作者,获盟市级二等奖或自治区行业二等奖1项以上。3.主持或作为骨干编制1项以上或参与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主持或作为骨干编制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且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奖。5.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重点或大型项目建设,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重点或大型项目建设2项以上,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在非公组织、旗县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盟市级2项以上重点或大型项目建设,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2项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7.主持或作为骨干制定国家级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法律法规、重大政策措施等,并颁布实施;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国家级中长期发展规划、法律法规、重大政策措施等,并颁布实施。在非公组织或旗县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或作为骨干制定盟市级本专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重大政策措施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8.主持撰写完成学术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相关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推广价值,并被自治区(省、部)级党政机关采纳应用。9.在科研和实践应用中,主持或作为骨干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专业技术领域空白或形成创新成果,取得显著效果,并经国内同行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10.受邀在国际或国内知名的本专业相关学术交流会上作主题报告或主旨演讲;或作为讲师,在国家级培训平台上直播(录制)1小时以上或在自治区(省、部)级培训平台上直播(录制)2小时以上本专业相关课程或专题培训的授课。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一)专业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跟踪大数据领域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能熟练运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要成果。(二)工作能力1.长期从事本专业领域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大数据相关项目和课题研究,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能够解决大数据专业领域专业复杂问题。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三)工作业绩与成果取得工程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2篇以上;非公组织、旗县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2.获自治区(省、部)级奖项;或获盟市(厅、局)级以上相关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旗县以下地区工作者,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级三等奖或自治区行业奖项。3.参与编制自治区(省、部)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主持或在本单位作为骨干编制本专业领域盟市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4.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授权发明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5.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1项以上或盟市(厅、局)级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重点或大型项目建设,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在非公组织、盟市以下地区工作者,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重点或大型项目建设,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1项以上或盟市(厅、局)级2项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在非公组织、盟市以下地区工作者,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7.主持或作为骨干制定盟市(厅、局)级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重大政策措施,并颁布实施。8.主持撰写完成学术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相关研究成果,为党政机关决策提供参考,获得盟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应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推广价值。9.受邀在自治区知名的本专业相关学术交流会上作主题报告或主旨演讲;或作为讲师,在自治区(省、部)级培训平台上直播(录制)累计1小时以上或在盟市(厅、局)级培训平台上直播(录制)累计2小时以上本专业相关课程或专题培训的授课。第十四条 工程师(一)专业理论水平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了解大数据相关领域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成果。(二)工作能力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大数据相关领域专业的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能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技术工作中的问题。3.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三)工作业绩与成果取得助理工程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1篇以上。2.参与撰写本专业领域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本专业领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等2篇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4.参与编制行业或地方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5.获得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6.在本专业领域建设项目中,作为设计开发、数据管理、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的主要完成人,完成相关工作,且通过主管部门验收认可。7.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重点项目科研或课题1项以上,且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8.解决本专业领域项目中复杂、疑难技术问题1项以上或提出的关键性意见被采用后获得明显效果(需提供专家推荐信或用人单位证明)。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掌握本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领域技术性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第十六条 技术员熟悉本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大数据相关领域专业有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项目或标准的负责人。(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三)“年”均为周年。(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五)“骨干”指在国家级项目中排名前五的完成人,在其他项目中均指排名前三的完成人。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其为骨干。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国家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设立有关政策过渡期5年,对于已取得工程系列电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中大数据应用、智能物联网专业的人员,在满足年限、学历等基本资格后,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大数据专业职称,不需先转后评,具体以行业部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大数据相关领域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一)研发与设计类:从事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化平台及系统设计与开发;算法、模型、软件等设计与开发;大数据安全保障技术设计与开发;密码应用设计与开发等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数据管理与应用类:从事数据资源管理、数据要素管理、数据应用开发、数据分析治理、数据流通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等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新一代信息技术类:从事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云原生、元宇宙、区块链、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产品制造、服务运营等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规划设计与咨询服务类:从事数字化项目规划、设计、标准、监理、测评、认证等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系统建设与运行类:从事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广实施、运行维护、系统运营、系统集成、安全管理、测评认证等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数字化发展促进类:从事数字技术、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字生态、数据要素、数字人才等方向实践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大数据相关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大数据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的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的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的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本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大数据行业发展。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完成大数据专业领域重大项目或科研课题,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和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领域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领域论文3篇以上;非公组织、旗县以下地区工作者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
2.获国家级技术奖1项;或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盟市以下地区工作者,获盟市级二等奖或自治区行业二等奖1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编制1项以上或参与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主持或作为骨干编制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且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奖。
5.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重点或大型项目建设,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重点或大型项目建设2项以上,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在非公组织、旗县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盟市级2项以上重点或大型项目建设,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2项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主持或作为骨干制定国家级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法律法规、重大政策措施等,并颁布实施;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国家级中长期发展规划、法律法规、重大政策措施等,并颁布实施。在非公组织或旗县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或作为骨干制定盟市级本专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重大政策措施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8.主持撰写完成学术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相关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推广价值,并被自治区(省、部)级党政机关采纳应用。
9.在科研和实践应用中,主持或作为骨干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专业技术领域空白或形成创新成果,取得显著效果,并经国内同行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受邀在国际或国内知名的本专业相关学术交流会上作主题报告或主旨演讲;或作为讲师,在国家级培训平台上直播(录制)1小时以上或在自治区(省、部)级培训平台上直播(录制)2小时以上本专业相关课程或专题培训的授课。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跟踪大数据领域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能熟练运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领域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大数据相关项目和课题研究,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能够解决大数据专业领域专业复杂问题。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工程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2篇以上;非公组织、旗县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获自治区(省、部)级奖项;或获盟市(厅、局)级以上相关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旗县以下地区工作者,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级三等奖或自治区行业奖项。
3.参与编制自治区(省、部)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主持或在本单位作为骨干编制本专业领域盟市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4.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授权发明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1项以上或盟市(厅、局)级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重点或大型项目建设,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在非公组织、盟市以下地区工作者,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重点或大型项目建设,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1项以上或盟市(厅、局)级2项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在非公组织、盟市以下地区工作者,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主持或作为骨干制定盟市(厅、局)级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自治区(省、部)级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重大政策措施,并颁布实施。
8.主持撰写完成学术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相关研究成果,为党政机关决策提供参考,获得盟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应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推广价值。
9.受邀在自治区知名的本专业相关学术交流会上作主题报告或主旨演讲;或作为讲师,在自治区(省、部)级培训平台上直播(录制)累计1小时以上或在盟市(厅、局)级培训平台上直播(录制)累计2小时以上本专业相关课程或专题培训的授课。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了解大数据相关领域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成果。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大数据相关领域专业的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能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技术工作中的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1篇以上。
2.参与撰写本专业领域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本专业领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等2篇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参与编制行业或地方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获得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6.在本专业领域建设项目中,作为设计开发、数据管理、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的主要完成人,完成相关工作,且通过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7.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重点项目科研或课题1项以上,且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解决本专业领域项目中复杂、疑难技术问题1项以上或提出的关键性意见被采用后获得明显效果(需提供专家推荐信或用人单位证明)。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掌握本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领域技术性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大数据相关领域专业有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项目或标准的负责人。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五)“骨干”指在国家级项目中排名前五的完成人,在其他项目中均指排名前三的完成人。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其为骨干。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国家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立有关政策过渡期5年,对于已取得工程系列电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中大数据应用、智能物联网专业的人员,在满足年限、学历等基本资格后,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大数据专业职称,不需先转后评,具体以行业部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