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5-0067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5〕11号
成文日期 2025-01-24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5-0067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5〕11号
成文日期 2025-01-24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 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6 10: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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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4号)的要求,围绕深化自治区就业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落实自治区就业促进行动,现就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目标

就业援助工作,一头连着百姓生活的温度,一头系着民生保障的底线。各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优先帮扶理念,进一步提高就业援助精准性、实效性,切实兜牢民生底线。加快健全“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2025年,确保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8万人以上,帮扶残疾人实现就业6000人以上。

二、强化就业援助工作措施

注重精准识别。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因大龄、身有残疾、享受低保、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各地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按照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坚持“大数据+铁脚板”,可通过实地走访摸排、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比对等,开展联系对接和情况摸底,实时动态更新情况,实现人员底数清、就业状态清、技能水平清、服务需求清。

(二)注重精准服务。畅通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渠道,持续完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就业驿站等基层就业服务站点功能,推动申请关口向苏木乡镇(街道)、社区下移,便利群众就近就地就便申请。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精准识别大龄、残疾、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通过自治区统一的招聘平台和求职小程序,以短信、微信等形式推送就业岗位、培训信息,促进供需匹配,精准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日常援助方面,要坚持有求助必回应、有困难必帮扶,对所有援助对象开展一轮联系对接,特别是对心态失衡、生活失意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重点帮扶,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实施个性化帮扶和跟踪帮扶。集中援助方面,在元旦、春节以及全国助残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组织专场招聘、定向推送就业岗位,全力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三)注重分类帮扶。各地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定期摸排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用工需求,为就业援助对象征集就业岗位,结合就业援助对象特点,根据个人需求开展分级分类帮扶。对有就业需求的,帮助明确求职路径,针对性联系企业、推荐岗位;对有创业需求的,帮助评估创业前景、推荐创业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开业指导、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一条龙”服务;对有培训需求的,明确技能目标,推荐合适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课程,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对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大龄劳动者,支持基层推广“以老助老”服务模式,加大适配岗位开发力度,拓宽其就业渠道,实现“老有可为”。

(四)注重跟踪管理。自治区将探索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赋码服务和管理,“点对点”推送就业援助政策、就业服务申请流程、经办渠道,明确能够享受的就业政策和服务项目,通过“一人一码”精准提供就业服务和援助。各地对就业援助对象要全程跟踪就业状况,认真落实分级分类帮扶责任,特别是对长期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要做实做细、做到位,对长期失业人员情况要作具体了解、具体分析,了解就业意愿、就业需求,有没有培训经历、参加过什么工种的培训,有针对性开展就业帮扶,全流程提供就业服务,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对经帮扶实现就业的,在初入职适应期及入职一段时间后的稳定期及时了解掌握就业状况,帮助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对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提前开展就业情况评估,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引导实现市场化就业。

(五)注重生活保障。探索建立促进就业、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做好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等工作。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民政部门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对可能因就业导致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

三、落实就业援助扶持政策

(一)积极推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企业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审核情况,配合税务部门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协调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小微企业,要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加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信息比对筛查,精准识别就业困难人员,优化人员认定、补贴申请等业务经办流程。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下达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补贴资金支出进度,确保社会保险等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低保人员等相关数据信息。

(四)落实职业培训和评价补贴政策。支持和动员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五)持续强化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各地要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进一步规范开发流程,认真落实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预拨+清算”政策,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时兑现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压实就业援助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就业援助工作作为当地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强化政策、资金、人员保障,为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水平和实效提供有力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援助工作政策制定、业务经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政策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和就业援助衔接。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人就业需求摸排、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对就业援助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地开展,实现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依托自治区智慧就业云平台,全流程开展登记认定、援助服务、政策落实,全周期记录就业援助情况,实现就业援助业务全部进信息系统。加强就业援助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严防从业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到政策宣讲到人、措施说明到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就业援助具体政策措施。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帮助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5124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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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5〕11号
成文日期 2025-01-24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 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6 10: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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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 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4号)的要求,围绕深化自治区就业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落实自治区就业促进行动,现就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目标就业援助工作,一头连着百姓生活的温度,一头系着民生保障的底线。各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优先帮扶理念,进一步提高就业援助精准性、实效性,切实兜牢民生底线。加快健全“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2025年,确保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8万人以上,帮扶残疾人实现就业6000人以上。二、强化就业援助工作措施(一)注重精准识别。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因大龄、身有残疾、享受低保、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各地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按照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坚持“大数据+铁脚板”,可通过实地走访摸排、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比对等,开展联系对接和情况摸底,实时动态更新情况,实现人员底数清、就业状态清、技能水平清、服务需求清。(二)注重精准服务。畅通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渠道,持续完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就业驿站等基层就业服务站点功能,推动申请关口向苏木乡镇(街道)、社区下移,便利群众就近就地就便申请。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精准识别大龄、残疾、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通过自治区统一的招聘平台和求职小程序,以短信、微信等形式推送就业岗位、培训信息,促进供需匹配,精准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日常援助方面,要坚持有求助必回应、有困难必帮扶,对所有援助对象开展一轮联系对接,特别是对心态失衡、生活失意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重点帮扶,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实施个性化帮扶和跟踪帮扶。集中援助方面,在元旦、春节以及全国助残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组织专场招聘、定向推送就业岗位,全力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三)注重分类帮扶。各地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定期摸排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用工需求,为就业援助对象征集就业岗位,结合就业援助对象特点,根据个人需求开展分级分类帮扶。对有就业需求的,帮助明确求职路径,针对性联系企业、推荐岗位;对有创业需求的,帮助评估创业前景、推荐创业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开业指导、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一条龙”服务;对有培训需求的,明确技能目标,推荐合适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课程,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对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大龄劳动者,支持基层推广“以老助老”服务模式,加大适配岗位开发力度,拓宽其就业渠道,实现“老有可为”。(四)注重跟踪管理。自治区将探索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赋码服务和管理,“点对点”推送就业援助政策、就业服务申请流程、经办渠道,明确能够享受的就业政策和服务项目,通过“一人一码”精准提供就业服务和援助。各地对就业援助对象要全程跟踪就业状况,认真落实分级分类帮扶责任,特别是对长期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要做实做细、做到位,对长期失业人员情况要作具体了解、具体分析,了解就业意愿、就业需求,有没有培训经历、参加过什么工种的培训,有针对性开展就业帮扶,全流程提供就业服务,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对经帮扶实现就业的,在初入职适应期及入职一段时间后的稳定期及时了解掌握就业状况,帮助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对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提前开展就业情况评估,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引导实现市场化就业。(五)注重生活保障。探索建立促进就业、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做好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等工作。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民政部门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对可能因就业导致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三、落实就业援助扶持政策(一)积极推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企业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审核情况,配合税务部门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协调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小微企业,要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三)加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信息比对筛查,精准识别就业困难人员,优化人员认定、补贴申请等业务经办流程。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下达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补贴资金支出进度,确保社会保险等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低保人员等相关数据信息。(四)落实职业培训和评价补贴政策。支持和动员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五)持续强化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各地要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进一步规范开发流程,认真落实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预拨+清算”政策,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时兑现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四、压实就业援助工作责任(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就业援助工作作为当地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强化政策、资金、人员保障,为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水平和实效提供有力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援助工作政策制定、业务经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政策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和就业援助衔接。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人就业需求摸排、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等工作。(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对就业援助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地开展,实现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依托自治区智慧就业云平台,全流程开展登记认定、援助服务、政策落实,全周期记录就业援助情况,实现就业援助业务全部进信息系统。加强就业援助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严防从业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到政策宣讲到人、措施说明到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就业援助具体政策措施。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帮助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4号)的要求,围绕深化自治区就业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落实自治区就业促进行动,现就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目标

就业援助工作,一头连着百姓生活的温度,一头系着民生保障的底线。各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优先帮扶理念,进一步提高就业援助精准性、实效性,切实兜牢民生底线。加快健全“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2025年,确保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8万人以上,帮扶残疾人实现就业6000人以上。

二、强化就业援助工作措施

注重精准识别。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因大龄、身有残疾、享受低保、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各地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按照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坚持“大数据+铁脚板”,可通过实地走访摸排、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比对等,开展联系对接和情况摸底,实时动态更新情况,实现人员底数清、就业状态清、技能水平清、服务需求清。

(二)注重精准服务。畅通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渠道,持续完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就业驿站等基层就业服务站点功能,推动申请关口向苏木乡镇(街道)、社区下移,便利群众就近就地就便申请。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精准识别大龄、残疾、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通过自治区统一的招聘平台和求职小程序,以短信、微信等形式推送就业岗位、培训信息,促进供需匹配,精准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日常援助方面,要坚持有求助必回应、有困难必帮扶,对所有援助对象开展一轮联系对接,特别是对心态失衡、生活失意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重点帮扶,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实施个性化帮扶和跟踪帮扶。集中援助方面,在元旦、春节以及全国助残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组织专场招聘、定向推送就业岗位,全力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三)注重分类帮扶。各地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定期摸排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用工需求,为就业援助对象征集就业岗位,结合就业援助对象特点,根据个人需求开展分级分类帮扶。对有就业需求的,帮助明确求职路径,针对性联系企业、推荐岗位;对有创业需求的,帮助评估创业前景、推荐创业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开业指导、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一条龙”服务;对有培训需求的,明确技能目标,推荐合适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课程,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对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大龄劳动者,支持基层推广“以老助老”服务模式,加大适配岗位开发力度,拓宽其就业渠道,实现“老有可为”。

(四)注重跟踪管理。自治区将探索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赋码服务和管理,“点对点”推送就业援助政策、就业服务申请流程、经办渠道,明确能够享受的就业政策和服务项目,通过“一人一码”精准提供就业服务和援助。各地对就业援助对象要全程跟踪就业状况,认真落实分级分类帮扶责任,特别是对长期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要做实做细、做到位,对长期失业人员情况要作具体了解、具体分析,了解就业意愿、就业需求,有没有培训经历、参加过什么工种的培训,有针对性开展就业帮扶,全流程提供就业服务,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对经帮扶实现就业的,在初入职适应期及入职一段时间后的稳定期及时了解掌握就业状况,帮助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对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提前开展就业情况评估,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引导实现市场化就业。

(五)注重生活保障。探索建立促进就业、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做好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等工作。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民政部门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对可能因就业导致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

三、落实就业援助扶持政策

(一)积极推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企业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审核情况,配合税务部门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协调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小微企业,要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加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信息比对筛查,精准识别就业困难人员,优化人员认定、补贴申请等业务经办流程。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下达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补贴资金支出进度,确保社会保险等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低保人员等相关数据信息。

(四)落实职业培训和评价补贴政策。支持和动员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五)持续强化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各地要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进一步规范开发流程,认真落实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预拨+清算”政策,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时兑现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压实就业援助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就业援助工作作为当地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强化政策、资金、人员保障,为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水平和实效提供有力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援助工作政策制定、业务经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政策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和就业援助衔接。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人就业需求摸排、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对就业援助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地开展,实现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依托自治区智慧就业云平台,全流程开展登记认定、援助服务、政策落实,全周期记录就业援助情况,实现就业援助业务全部进信息系统。加强就业援助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严防从业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到政策宣讲到人、措施说明到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就业援助具体政策措施。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帮助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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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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