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企业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类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决定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现将全区2024年企业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公布如下。
一、企业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以下简称为基准线)为6.5%;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以下简称为下线)为3%。
(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
1.农、林、牧、渔业。基准线为7.5%,下线为4%;
2.采矿业。基准线为8%,下线为4.5%;
3.制造业。基准线为5%,下线为1.5%;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基准线为5.5%,下线为2%;
5.建筑业。基准线为6%,下线为2.5%;
6.批发和零售业。基准线为7.5%,下线为4%;
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基准线为8.5%,下线为5%;
8.住宿和餐饮业。基准线为4.5%,下线为1%;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基准线为8.5%,下线为5%;
10.金融业。基准线为4.5%,下线为1%;
11.房地产业。基准线为4%,下线为0.5%;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基准线为9%,下线为5.5%;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基准线为4%,下线为0.5%;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基准线为4%,下线为0.5%;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基准线为7%,下线为3.5%;
16.教育。基准线为4%,下线为0.5%;
17.卫生和社会工作。基准线为4%,下线为0.5%;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基准线为4%,下线为0.5%;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基准线为4%,下线为0.5%。
二、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
(一)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企业或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可在企业或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以上安排工资增长水平。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可在企业工资指导线或分行业工资指导线下线和基准线之间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三)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或亏损严重且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其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四)自治区国有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要求,按照工资效益联动和有关对标规定,结合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调控目标要求,合理确定2024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五)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本年度。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5〕44号)精神,把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之一,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在工资收入初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等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人工成本等信息,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将工资指导线作为开展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企业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三)企业应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和一线岗位倾斜,原则上一线岗位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政策引导和督促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的宏观调控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使各类企业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2024年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25日